海运保险是指专门为海上运输设立的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载运货物财产损失的保险。一般由承运人负责购买,也可以由委托方根据需要单独购买。
海运保险秉承及时、合理、以合同为依据的理赔原则,为受保方提供赔付。货物出海过程中会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海运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降低了贸易风险。
知识梳理
一、海运保险的由来
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如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意外事故: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或遇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2.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生锈等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政府禁令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损失。
海上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是部分损失的一种。
二、海运保险
海运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种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
·FPA(平安险)
·WPA(水渍险)
·AllRisks(一切险)
附加险:
·GeneralAdditionalRisk(一般附加险)
·specialAdditionalrisks(特殊附加险)
基本险对的承保范围:
平安险(FPA)承保范围: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先后发生的损失。
水渍险(WPA)承保范围: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AllRisks)承保范围:
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案例一
保险合同之“告知条款”
2月,新胜公司向鑫鼎公司订舱运输货物。2月5日,鑫鼎公司签发提单。但船舶在2月7日凌晨开航以后遭遇强风和巨浪,出现货损。9日鑫鼎公司重新签发原编号提单,提单记载内容不变,只更改装船日期。事故后鑫鼎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货物为两个船用尾滚筒,并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记载签发保险单,结束后鑫鼎公司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告知条款中规定投保人应该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在签订保险合应注意保险标的是否出现损坏。
A--新胜公司
B--鑫鼎公司
C--保险公司
案件解读:
这是保险中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典型案例。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因保险交易活动的特殊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较之其他民事法律要求更高,被称为Zui大诚信原则或Zui大善意原则。当事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在此案件中,鑫鼎公司只更改了装船日期,而未标明已货损。对此,保险人应当履行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二
平安险
某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次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平安险指保险人只对于因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负责单独海损。
A--纺织进出口公司
B--大连某海运公司
案例解读:
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三
一切险
某年11月3日,顶盛公司就其所属的船舶“顶盛11”轮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单中特别约定“碰撞、触碰责任以条款为准"。保险公司签发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保险险別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及附加船东对船员的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条“一切险”对"碰撞、触碰责任”作了如下规定: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中约定,桥的损失和费用属于除外责任。12月2日,"顶盛11"轮在行驶过程中为避让一个小船,触碰了苏通大桥临时墩,造成临时墩严重损失。顶盛公司赔偿临时墩的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问法院提起诉讼。
一切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范围Zui大的一种基本险别,保险责任为承保平安险和水演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以及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A--顶盛公司
B--保险公司
在本案中,从保险条款的规定看,保险船舶的触碰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且船舶触碰的范围包括码头、港口设施、航标。但顶盛公司主张保险条款的列举没有穷尽船舶触碰的范围,而保险公司则主张此种列举是列明式,已穷尽船舶触碰的范围。双方对船舶触碰范围的列举是否穷尽理解不同,属于对保险条款如何解释的问题。这属于无明确“一切险”的责任范畴。应当先审查保险条款关于"一切险"的具体规定,以确定其属于列明式条款还是概括式条款。并且关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不同的保险条款也有不同的规定,这一点对于“一切险”投保时要较为注意。
案例四
保险合同之“仓之仓”
江西赣南卷烟厂从德国进口佛克卷烟包装机组,并向中国平安保险总公司投保。平安保险公司于随后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承保条件为一切险及战争险,且运输航程为“仓至仓”。该批进口设备于9月12日顺利运抵到黄埔港并卸载货物存放于黄埔港头。赣南卷烟厂于10月21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国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之后前往黄埔提货,11月4日装载进口设备的6辆大货车行驶的路上突发车祸导致货物破碎。事后,赣南卷烟厂向南康人保公司报告并要求赔偿无果后,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
A--起运港
B--黄埔码头
C--目的港
这个案件属于没有正确理解海运保险中的“仓至仓”条款。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规定了关于保险责任起讫日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Zui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Zui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