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船舶保险:OceanVesselInsurance,又称为海洋船舶保险
远洋船舶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其保险标的是指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远洋船舶保险属于海上保险的范畴,主要承保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各种风险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应加付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延长天数/365(天)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当被保险船舶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可按照保险单订明的数额免于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具体实施的方式有:
1、免赔额的适用范围
船舶保险规定的免赔额适用于对保险风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的赔偿,而对于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或施救费用的赔偿均不适用免赔额规定。如果船舶发生搁浅,专门为检验船底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赔偿时要扣除免赔额。
2、免赔额按每次事故扣除
免赔额应在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因保险事故造成船舶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都要扣除免赔额。
3、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船舶从A港开航后驶向C港,原定中途停靠B港,如果船舶在A港至B港的单独航程中遭遇恶劣气候,保险人应按照一次事故从赔款中扣除免赔额。如果恶劣气候天数超过本期保险单的保险期限,保险人应按恶劣气候天数与列入单独航程保险期内应负责的恶劣气候天数的比例计算应扣除的免赔额。
该条款对碰撞责任和碰撞分别作了定义,并明确了保险公司对碰撞责任所负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度。碰撞是指保险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引起本身的损失。碰撞责任是指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应负的赔偿责任。碰撞责任条款项下保险人负责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应负的赔偿责任。
姐妹船是指两条或数条船同属于一个船东,姐妹船之间的碰撞责任或救助不构成法律责任,因此不产生赔偿责任或给付救助报酬的义务。但同一船东的船舶相撞或救助总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姐妹船条款的规定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在姐妹船条款项下,姐妹船可视为分属两个船东所有,对它们之间的碰撞,按照裁定的责任负责赔偿;对它们之间产生的救助,也按照一般救助惯例支付救助费用。
疏忽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由于船长、船员过失或疏忽引起装卸货物、燃料的意外事故以及船舶和船上其他地方的爆炸、意外事故及船舶与空中或陆上的有关物体碰撞导致被保险船舶本身的损失。
保险人规定在一些特定运河和运河联结点的搁浅不做搁浅论。
船舶保险单是指明保险单,不可以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船舶出售以后,如果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过户,保险单的效力自行消失。但对在航行过程中出售的船舶,保险公司应继续负责到船舶到达目的港为止。
对于保费交纳和退费的规定为:
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但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全损时,未交付的保费要立即付清。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
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应自保险终止日起,可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但本款不适用因被保险人违反保证而引起的保险终止。
被保险船舶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停泊超过30天时,停泊期间的保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50%计算,但本款不适用船舶发生全损。如果本款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
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
1.船舶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两年内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索赔单证又没有采取各种方式(向法院起诉或经保险人同意延长时效等)展延索赔期,保险人在索赔时效届满后不予任何赔偿。
2.全损
3.部分损失
5.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保险单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6.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保险人予以负责。本款也称“姊妹船”条款。
远洋船舶保险为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船舶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不仅覆盖了基本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还包括部分附加险种,以满足不同船舶和船东的需求。这种保险特别适用于需要在高风险环境下运营的航运企业和个体船东,可以有效减少因航行过程中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