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个小伙伴问我,刚买了保险,还没有出等待期,发生了疾病住院,是否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
首先,先普及一下什么是等待期。
保险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90-180天,医疗险的等待期为30天。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举个栗子,小A买了份重疾险,等待期是90天,第92天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要进行赔付;而小B买了份重疾险,等待期是180天,第92天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不进行赔付。
这就是区别。
虽然等待期不论是90天还是180天,对于几十年的保险期间来说,显得很短,相同保障内容和价格的前提下,等待期一定是越短越好的。
当然,小泽并不认为等待期长短是选择重疾险的重要指标。
有点扯远了,咱们继续聊开始那个话题。
如果一个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是否需要告知保险公司?
这里分为三个情况。
(一)如果该疾病是重疾
我们先一起看看某保险条款中对于等待期的定义:
A公司重疾保险条款
明确写到,如果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以后患上重疾、中症、轻症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保险条款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罹患疾病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补充。
仅仅是针对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延续到了等待期之后,并且导致发生了重疾,不进行赔付。
B公司重疾保险条款
可以看见,基本上等待期内罹患重疾,很多保险产品都是退还已交保费。
所以个人建议此种情况尽早告知保险公司,拿回所交保费。
(二)如果该疾病是中症或者轻症
还是按照不同保险产品的条款来
C公司重疾保险条款
等待期内罹患轻症,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也有的保险条款是这样规定:
等待期内罹患轻症,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所以个人建议此种情况尽早告知保险公司,根据条款不同而进行除责或者是拿回所缴保费。
(三)如果该疾病不是条款中规定重疾
如果不是规定的重疾、中症、或者轻症的话,那就无需去告知。
因为不告知也是丝毫不影响保险条款的效力的。
举个例子:
而这些问题,不是被保险人需要考虑的事,所以不需要告知。
最后聊聊补充告知这个事,究竟哪些情况可能影响合同效力,需要补充告知的呢?
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补充告知:
一、投保前有病史,投保的时候没有告知,承保后才发现这个事,为了不影响未来保单效力,需要补充告知;
二、保单中止缴费,在2年内重新缴费(复效),而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了疾病,不论是否是重疾,都需要补充告知,让保险公司重新核保。
除此以外的情况发生了非条款中指定的疾病,均是不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