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有些客户因此也被迷惑,怀疑小公司安全性,如果破产了只能得到保单利益90%的补偿。
由此,我们今天来深度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该文观点完全误读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我们来看看《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
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该办法第3条,清楚地解释了什么是“保单受让公司”:
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看清楚,这里讲的90%、80%是指保险保障基金提供给保单受让公司,也就是提供给“接盘侠”的救助限额,不是指给客户的赔付打折,保单持有人没有任何影响,你买的多少保额,转让后还是多少保额。
《保险法》: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5条: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泄露在此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7条: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因此,为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当人寿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被撤销,或者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以后,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继续经营,转移的合同继续有效。
在这种合同和准备金转移以后,接受转移的公司就充当了原公司的角色,它与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对等的:既取得了原公司依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承担原公司依合同应履行的义务。
以上法律法规说明,保险公司转让后,客户的保单依然有效,更无打折一说,不必担心。
此外,保险公司还有一大笔资金“冻结”,属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保险法》第97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上图是天安人寿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在“存出资本保证金”科目下可以看到这笔存放于指定银行的资金。按《保险法》规定除了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天安人寿的注册资本金145亿元,资本保证金29亿元,正好是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债务,不得挪为他用。
《保险法》还有责任准备金制度、公积金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再保机制、资金运用监管制度、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规定,全方位确保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可以这么说,保险合同的安全级别非常高。
这不仅仅是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的完整保障,更是一个成熟稳健的生态系统。
从保险公司的设立、股东的要求、经营的监管、多重的安全制度、直到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甚至破产后的合同接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可获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
所以,你持有的保单,无论是大公司的还是小公司的,都是非常安全的。
附:曾经分立、合并、更名、解散的保险公司(暂无破产保险公司)
分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
中保集团分立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分立后,中保集团依法撤销,保单由三家公司承接。
合并:
中美大都会和联泰大都会两家公司合并成立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保单移转至合并后的新公司。
更名:
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金盛人寿更名为工银安盛人寿、中新大东方人寿更名为恒大人寿、海康人寿更名为同方全球人寿等等。
解散:
国信人寿于2005年2月底拿到保监会正式开业批文。保监会调查发现国信人寿有资本金出逃等违规问题,在当年6月底就责令国信自行解散并最终注销了其主体资格。开业验收后仅4个月就偃旗息鼓,国信人寿因此也成为了最为“短寿”的保险公司。因尚未签发一张保单,国信人寿的解散没有涉及保单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