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商品检验检疫流程

商检,顾名思义就是商品检验,商品检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商品检验是“三检”的一部分,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和卫生检疫合称“三检”。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商检的流程:进口商检施行“先放行通关,后检验检疫”原则。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对于一般货物来说,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流程是:

报检——预防性检疫处理——现场检验检疫——发现检疫处理指征实施检疫处理——抽中的送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对于报检后实施审单放行的货物,经审单合格,即可放行;对于抽中实施现场或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实施现场或实验室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依申请出具。

检验检疫机关在货物通过预防性检疫处理后,并不表示检验检疫机关已对这批货物完成检验和检疫工作,此时货物仍不允许被销售或使用。完成所有检验检疫工作,合格的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退运或销毁处理。

2、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到货后,收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3、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4、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货人或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5、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6、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3.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的货物外,报检人可自主选择口岸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报检手续。

4.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申报。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1.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收货确认书或函电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双方约定贸易事项的电子邮件打印件或其他凭证)、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贸易和运输单证复印件;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的复印件。

2.实施审单放行的批次,应提供进境货物收货人出具的合格保证,内容包括守法承诺、合格保证、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措施等。

3.属于代理报检的,应包括《代理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当列明货物信息、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委托人、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代理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免予提交《代理报检委托书》。

4.其它单证:

(1)入境验证管理、注册/登记/备案或其它审批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总局已实施证书无纸化核查的,例如荷兰输华乳制品兽医卫生证书等可不提供)、产地证书正本;须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3)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进境的伴侣动物,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和预防接种证书正本。

(4)过境或转运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正本;过境的动物,还应包括国家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正本。

(5)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的禁止进境物,应提供国家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正本)。

(6)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提供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正本或电子版打印稿。

(7)报检企业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10)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应提交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进口食品报检时,应提交上一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11)其它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提供的随附单证。

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关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关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办理更改应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更改的理由和更改的事项;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原证单;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适用于出境)

3.办理撤销应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撤销的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更改不同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出境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2.重新报检要求与首次报检基本相同,交还原发的证书或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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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输韩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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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中国,这一职能现由海关总署承担)签发的官方文件,用于证明进出口货物、交通工具、人员等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环保等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这些证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确保商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https://www.waimaoribao.com/baike/96842.html
4....检验合格标识检疫合格标签和《兽医卫生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凡1996年11月1日起运抵俄方进口口岸的肉类,必须有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由国家局于大海局长同俄罗斯兽医局局长1996年8月8日共同签署的《兽医卫生证书》格式13(对俄罗斯出口猪肉)或格式14(对俄罗斯出口牛肉)。两种证书的固定内容部分(包括评语)均用中俄文对照印刷在证书上,空白内容由出证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http://www.110.com/fagui/law_47091.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四)“检疫证书”,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关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 第六十五条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因实施检疫或者按照规定作熏蒸、消毒、...http://www.huzhou.gov.cn/hzgov/front/s57/xxgk/zcwj/bmwj/20080424/i264749.html
6.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报检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 填写本单位的全称 * 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人填写 报检单位登记号: ...*检验检疫费 □品质证书 □重量证书 □数量证书 □兽医卫生证书 □健康证书 □卫生证书 □动物卫生证书 __正__副 __正__副 ...https://www.taodocs.com/p-1762734.html
7.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蒙古进口动国家出入境检验法律法规根据蒙古共和国目前已无口蹄疫、牛瘟等动物传染病流行的情况及有关动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现就从蒙古进口动物产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要求: 1.所有动物产品,均须来自在蒙古境内的非疫区饲养一年以上的健康动物,须 有蒙古国家兽医总局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用蒙英或蒙中文字同时写成)一式两份。其他任何机关出具...https://code.fabao365.com/law_169877.html
1.全国2021年4月自考04988《动植物检验检疫学》真题自考B.检验日期 C.检讫日期 D.领取检疫证书日期 8.在出境动物的出证中,输入国没有检疫要求,不需要出具证书的,经检疫合格后, 签发 A.《检验检疫证书》 B.《动物卫生证书》 C.《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D.《出境货物通关单》 9.出境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或除害处理后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其有效期 ...https://mzk.cwjedu.com/lnzt/11005.html
2.动物产品经检疫发现疫病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或《兽医卫生证书》等,并通知、监督货主作无害化处理。 5.检疫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入境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入境动物产品如原羊毛、生皮、肠衣等的中转仓储、加工使用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施行许可证注册。https://baike.sogou.com/v49444462.htm
3.动物食品安全检验(通用9篇)动物性食品 问题 健康 出入境检验 正文: 动物性食品卫生学(animal derived food hygiene)是以兽医学和公共卫生学的理论为基础,从预防观点出发,研究肉、蛋、乳和水产等动物性食品的预防性和生产性卫生监督,产品卫生质量的鉴定、控制及其最合理的加工利用,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保障人、畜的健康,防止疾病传播和...https://www.360wenmi.com/f/file3a000g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