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不包括"带料加工出口"。
出境加工是一项国际通行业务和做法。201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决定加入《贸易便利化协定》和《京都公约》专项附约六第二章,出境加工已列入我国政府对外承诺条款。为履行国际公约,支持企业通过出境加工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统一海关监管执法,海关总署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公告在全国推广出境加工海关监管业务。
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时,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商品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使用境外料件的,还应如实申报使用境外料件的数量、金额。账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账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账册核销期为1年。
(一)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二)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三)经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四)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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