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签人单方解除旅游合同是违约行为。外国使领馆要求旅游团中必须设有主签人,是某些国家的特别规定。既然有这样的规定,为了确保旅游团队顺利成行,旅行社就必须服从。主签人和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表明主签人的身份首先是游客,和旅行社建立了合同关系,主签人仅仅是临时额外附加在某个游客身上的身份,游客事先也并不知情。按照合同的约定,游客必须按时参团,除了不可抗力或者双方协商等因素,游客和旅行社都不得擅自解除旅游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案例中,主签人谎称家里有人去世,家人去世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此,主签人放弃旅游行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约。
2、主签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主签人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签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主签人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主签人还必须就旅行社支出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之间的差价。第二是承担旅行社的直接损失,当主签人和旅行社没有事先约定违约金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违约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在违约者的赔偿范围之内,比如由于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游客延期返程,游客提出延误期间的商业损失,就属于间接损失范畴。
4、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主签人承担团队被拒绝入境的损失。回答是否定的。简单地说,理由有三,第一,游客担任主签人,和合同义务无关,和法律规定也无关。没有义务,就无所谓责任的承担。第二,作为主签人的游客,和同团的其他游客素不相识,相互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不应当也没有理由为陌生人的风险承担责任。第三,即使主签人被赋予义务,该损失也不是主签人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因此,由于主签人放弃行程,给团队其他游客旅游行程造成损失,应当视为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理应由旅行社自己承担。游客撒谎固然可恶,是游客缺乏基本的诚信,但和团队被拒绝入境造成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5、旅行社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主签人是否应当承担团队被拒绝入境的后果。假如旅行社和游客商量,明确主签人的法律风险,并签订了清晰明白的协议,游客仍然明确表达愿意作为主签人,并承担法律风险。在此前提下,当出现案例中情形时,主签人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旅行社和游客就主签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就等同于游客为自己设定了合同义务,旅行社当然可以要求主签人承担单方解除旅游合同所造成的所有损失。作为主签人的游客,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当然,在实务中,如果旅行社和游客协商主签人事宜,只要旅行社将主签人的义务告知游客,相信没有一个游客愿意成为主签人。因为作为主签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哪一位游客愿意为此承担额外的风险呢?所以,旅行社只有和游客协商,请游客帮忙,不要游客承担风险;或者是不经协商,任意指定主签人,不追究游客的风险,否则就无法确定主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