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夫妇经济条件优渥,想到国外旅游,看看不一样的风景。去年冬天,二人最终选定风景优美的斯里兰卡作为出游目的地。考虑到出境旅游的风险,二人选择了规模较大的某旅行社,与其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二人参加斯里兰卡七日游,旅游费用为17400元,委托旅行社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二人同意委托某出境社履行合同,并同意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某出境社成团。
二人向某旅行社交纳团费后,高兴地踏上了旅途。到达斯里兰卡次日上午,张先生夫妇跟随旅行团乘坐旅游大巴前往景点,途中导游对当地的椰子王作了重点介绍。旅游车沿国道行驶至某加油站时,逆向停在库鲁内格勒加油站南侧,张先生下车购买椰子王,并站立在旅游车的背后,被另一辆正向行使的私人大巴车撞倒。张先生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旅游车驾驶员及私人大巴车驾驶员均被警方拘留。
张先生的近亲属将某旅行社诉至梁溪法院:
诉称某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一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并应就旅游过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履行过程中旅客遭受人身损害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某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的误工工资等合计90余万元,并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团费17400元。
某旅行社辩称:
其与张先生签订的合同中已经约定,张先生同意由其委托某出境社履行该合同,应将某出境社列为该案第三人;造成张先生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张先生家属应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和当事人主张侵权之债,与其无关;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有一份出境旅游安全事项须知,其已经充分提示张先生要注意到相应的人身安全,在上下车时要注意往来车辆,在旅行过程中也提示存在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等,足以说明其对境外旅游进行了安全提示和警示。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近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梁溪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某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某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某出境社受某旅行社的委托,代某旅行社来履行其与张先生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与张先生并未直接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是代表某旅行社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约定,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直接撞击张先生的系第三方,但地接社的旅游大巴司机违章停车及地接社未能迅速对张先生组织有效的救助,均可以认定旅行社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于到达境外的第二天,旅行即终止,从倾斜保护旅游者利益出发,酌定返还费用12180元。综上,梁溪法院判决某旅行社赔偿张先生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92万元。
法官点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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