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前一日,旅行社通知张女士:张女士等3人的入境签证手续被拒绝,后张女士等5名旅游者均未实际出行。张女士要求旅行社返还已交纳的旅游费用38600元。但旅行社仅同意返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2880元。协商未果,张女士将旅行社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行社返还张女士参团旅行费2069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法院判决。
办案法官庭后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此案中,张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张女士入境签证被拒绝而未能实际出行,张女士请求解除合同,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张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尚未实际发生的旅行费用应予以返还。
关于已实际发生的旅行费用,法官认为,导致张女士被拒签的后果,一是与旅行社出游前对旅游者的指导是否详细有关,二是与张女士现场回答问题时准确恰当有关,三是签证是否通过还存在一定的原、被告均不能控制的因素。故依据公平原则,对已实际发生的参团旅行费用,应由原、被告共同分担,分担比例按各5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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