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个人体力和兴趣选择合适的旅游项目,注意防范旅游过程中的风险,如野外迷路等。
3.出行时,请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人身安全。自驾游游客要确保车辆状况良好,遵守交通法规,避免疲劳驾驶。
4.在旅游过程中,请注意饮食卫生,防范食物中毒。避免饮用生水,尽量选择正规餐馆就餐。
5.保护好个人财物,尽量不要携带过多现金,使用银行卡或移动支付工具。不要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以免被盗。
6.遵守景区规定,不要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要在景区内乱丢垃圾,保护环境。
7.听取本地导游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通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的山路、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去险峻观光地点时应充足考虑自身的条件与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在饶幸的心理。登山或其他活动中应注意合适的休息,避免过度剧烈运动,同步做好防备工作。
8.在水上(涉及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不单独前去深水域或危险河道。
9.参加中高风险旅游项目或渔家乐项目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遵守项目安全规定,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免发生危险。
10.游览期间,游客不要单独行动,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在原地等待导游的到来。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要走得太远。带小孩的游客请管好自已的小孩,不能让小孩单独行动,注意安全。
1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路、安全路梯的位置及安全转移的路线。注意检查酒店为你所配备的用品与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及时向酒店服务员或导游报告,以免发生纠纷。
12.如遇紧急状况,千万不要慌张。发生火警时不要搭电梯或随意跳楼;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重衣服压盖,必须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湿的衣服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地顺墙爬行,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用浸湿的棉被堵门或泼水降温的措施等待救援或摇动鲜艳的衣服呼喊救援人员。
13.在购物时,应避免被诈骗、盗窃和抢劫事故发生。特别注意:不要轻信流动人员的商品推销;不要随商品销售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要细心辨别商品的真假,不要急于付款购物;注意保管随身的钱物;购物需索要发票。
希望以上旅游安全提示信息能对您的旅行带来帮助,祝您旅途愉快!
旅游消费警示信息
一、认清旅行社资质
二、警惕低价旅游团
影响价格高低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交通工具类别(飞机、车、船)、住宿饭店等级标准、餐费标准、景点、行程路线不同等。所谓“一分钱一分货”,同样的旅游线路,价格太便宜,旅游服务质量往往难以得到保证,一般来说,价格与服务成正比,一些旅行社报价看着便宜,但低价低质,往往导致埋怨多、投诉多的情况出现。此外,游客要特别警惕“旅游贵宾券”、“旅游赠券”等网络陷阱,加强防范,避免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在选择旅行社和产品线路时,优先选择服务标准和品质,切忌一味追求低价旅游。自觉抵制“零负团费”及“不合理低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免费旅游”、“旅游赠券”等消费陷阱,避免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
三、务必签订旅游合同
五、旅游消费要理性
选择正规商店或管理规范的市场购买纪念品,不要轻信“老乡店”,更不要随其前往,以防受到胁迫。在景区购物要事先做好功课,充分了解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要,避免冲动消费,不要盲目听信商家的推荐,不要跟风“大家买了我也买”,不贪小便宜,谨防上当受骗。购买商品时务必看清商品的价格、质量、产地,索取发票(收据)等商家凭证,以便事后维权。
六、理性维权要依法
在旅游过程中务必遵纪守法、遵守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在旅游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与组团社联系,并积极配合旅行社妥善处理,避免过激行为而影响其他旅游者的正常行程。
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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