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条文解读】
一、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原则
二、将接待业务委托地接社履行
基于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特征,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通常由旅游者所在地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该旅行社并不直接到旅游目的地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而是交由旅游目的地当地的旅行社负责接待旅游者。
组团社将接待业务委托地接社履行。首先,组团社在选择缔约对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其次,在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合同订立方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第四,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三、地接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义务
本条第二款规定,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该规定有利于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严格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地接社只需履行与组团社之间的委托合同义务。但是,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接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关系,如果要求旅游者必须先向组团社提出请求,再由组团社向地接社转达,这不符合现实。规定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有利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一、旅行社在一般情形下应当承担的责任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行社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应当以旅游者在合理期限内请求且旅行社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具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通常为合理的服务项目的替代。旅游者要求旅行社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发现旅游服务不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约定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主要包括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以及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差价等。如果因旅行社违约导致旅游者食宿费用的增加,以及产生误工等费用的,也在此范围内。
二、旅行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拒不履行合同。如果旅行社因为不可抗力以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可预见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则不能认为旅行社拒不履行合同。第二,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并不要求旅行社明确做出拒不履行的意思表示,而只要存在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即可。第三,旅游者发生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只有旅游者因旅行社甩团等原因造成人身损害、滞留异地、境外等严重后果的,方能要求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四,拒绝履行与人身损害、滞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是惩罚性赔偿,不影响旅游者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前述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凡是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其自己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责任自负,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四、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旅行社责任
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本质是,旅行社在此期间不提供旅游服务,由旅游者自己安排自己的旅游活动,这些旅游活动与组织旅游合同没有紧密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提供服务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此期间,团队中所有旅游者的活动是个性化的,离开了旅行社、导游、领队或履行辅助人的视野,既不可预期其活动内容,也不可控制其风险。因此,旅行社只需承担安全提示、救助义务。但是,如果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