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65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条款修订]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法规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1997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9日我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第三章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第十七条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第十八条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章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第二十三条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上列条件:

(一)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三)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件及产品分别建立帐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第二十四条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六章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内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六条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条款修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取消区内企业在海关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备案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THE END
1.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的英文翻译海词词典,最权威的学习词典,专业出版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的英文,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翻译,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英语怎么说等详细讲解。海词词典:学习变容易,记忆很深刻。http://dict.cn/%E8%BF%9B%E5%87%BA%E5%8F%A3%E8%B4%A7%E7%89%A9%E8%BD%AC%E5%85%B3%E8%BF%90%E8%BE%93%E7%9A%84%2C%E6%8C%89%E7%85%A7%E6%B5%B7%E5%85%B3%E6%80%BB%E7%BD%B2%E7%9A%84%E8%A7%84%E5%AE%9A%E6%89%A7%E8%A1%8C%E3%80%8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海关总署法律法规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密切各海关之间的联系配合,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有关条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33754.html
3.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2018年1月1...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前水路转关申报的企业可以通过全国一体化通关模式进行申报,而入“监管仓库”的转关提前申报单到时要如何在属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或者说企业届时应到出境地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http://www.cpa.js.cn/show/98592.html
4.海关总署有多少直属海关?声明: 本网站大部分资源来源于用户创建编辑,上传,机构合作,自有兼职答题团队,如有侵犯了你的权益,请发送邮箱到feedback@deepthink.net.cn 本网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除相关内容,刷刷题对内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承担法律上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https://www.shuashuati.com/ti/e6e26ae6e4534f4886fca0b2c4a01813.html?fm=bd4bde130c2d3db7506c67518ea7562569
5.海关总署制定“50条”任务清单统筹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和通关便利化海关总署近日印发《关于统筹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和通关便利化工作措施清单》,以50条“清单”形式建立任务底账,逐项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强化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要求全国海关严防境外疫情输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把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 《措施清单》强调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严防疫情跨境蔓延。要求各地海关要针对疫情形...http://m.news.cctv.com/m/a/index.shtml?id=ARTIreh1Go6RKq5biPLe2i6Z200319
6.海关报关实务.pdf海关报关实务海关报关实务 海关报关实务海关报关实务 海关报关实务海关报关实务 海关报关实务海关报关实务 授课教师:杨丽 授课教师:杨丽 第一节第一节海关概述海关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海关概述海关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海关概述海关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海关概述海关概述 一、海关的起源 一、海关的起源 二、海关的性质 二、...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205/7034154055002005.shtm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共产党海关总署直属机关第十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召开... 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到贵州调研(图) 浙江首票铁公多式联运开启(图) 以港兴产陆海通道带动临港产业发展(图) 敦煌葡萄热销海外(图) 云南鲜花“双十一”加速出海(图) 深圳海关助企迎战“双十一”(图)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customs/syx/index.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 (单词翻译:单击) 海关总署令第89号 颁布日期:20010930 实施日期:2001101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Order [2001] No.89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September 30, 2001 The Measure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Supervision1of ...https://www.enread.com/mobile/index.php?mid=3&aid=31721
3.报关员考试试题及答案C.海关总署公告 D.直属海关公告 答案:CD 2.某进出口所属公司报关员丁某在报关办理业务过程中,数量申报不实,从而对报关统计的准确性产生了影响,海关可以( ) A.对丁某一次记20分 B.暂停丁某3个月报关执业 C.取消丁某的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万元罚款 D.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罚金 答案:BD ...https://www.oh100.com/kaoshi/baoguan/330432.html
4.九江:“离港确认”让转关货物“一步直达”2022年以来,九江海关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南昌海关部署要求,密切与口岸海关联系配合,推动“离港确认”改革全国扩大试点首票于6月1日顺利落地九江城西港。截至11月底,共采用“离港确认”模式转关单1436票、货值51.47亿元,分别占全部进口转关单和进口货值的76.7%、84.26%,覆盖率和运行成效在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均处于领先地位...https://m.jjntv.cn/tbch/p/8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