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

为规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时,需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情形。

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及机构因工作需要,需委托鉴别机构开展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可参照本程序执行。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四)术语和定义

1.进口货物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规定的进境货物和进境物品。

2.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3.委托方

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鉴别申请的各级海关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及机构。

4.鉴别机构

是指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专业技术机构。

5.委托鉴别

是指由委托方向鉴别机构申请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行为。

6.复检鉴别

是指对已经出具鉴别结论的同一批进口货物再次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活动。

7.样品

是指从整批进口货物中采取,并能完整、真实地展示和反映货物属性特征的具有代表性的实物。

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及实施要求

(一)工作程序

1.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鉴别机构开展属性鉴别,海关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2.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鉴别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海关(即申请首次鉴别的海关)提出复检鉴别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检鉴别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受理复检鉴别申请的海关,应当自复检鉴别受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复检鉴别委托工作。同一批进口货物的复检鉴别最多执行1次。

3.海关在委托鉴别时,应告知鉴别机构本次委托是首次鉴别或是复检鉴别,当委托复检鉴别时还应提供首次鉴别有关资料。

4.当复检鉴别与首次鉴别的结论不一致时,海关根据复检鉴别结论进行管理。

5.由于进口货物属性鉴别难度较大,致使委托方无法找到具备技术能力的鉴别机构进行鉴别时,委托方可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海关总署商生态环境部研究推荐鉴别机构进行鉴别。

7.委托方应当按照本文件关于鉴别工作实施和鉴别人员要求的规定,与鉴别机构进行书面约定。

(二)鉴别工作的要求

2.鉴别机构和鉴别人员应当保守在鉴别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回避。

4.经委托方同意,鉴别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查看进口货物整体情况。

现场查看进口货物时,委托方及鉴别机构人员均需到场,同时通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场配合。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的,可签字确认同意由海关工作人员及鉴别机构完成现场查看工作。

7.首次鉴别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批进口货物的复检鉴别委托。

(三)鉴别报告的出具

1.鉴别机构和鉴别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别报告,并对鉴别结论负责。

2.鉴别报告需明确以下内容(但不限于):鉴别报告编号、鉴别报告签发日期、首次鉴别或复检鉴别、委托方及其联系方式、鉴别货物基本情况、鉴别依据、鉴别结果、附件或附图,以及鉴别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其他信息。

3.鉴别报告应编写规范,条理清晰,分析论证合理,鉴别样品或货物的属性结论明确。

4.鉴别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能力或经验的人员对鉴别报告进行审核,鉴别报告至少应有鉴别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鉴别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5.需要对已经发出的鉴别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可先回收原鉴别报告,再出具修改后的鉴别报告;也可采用鉴别报告修改单的方式进行说明,修改单应按照对鉴别报告的要求履行审核、签字及盖章程序。

6.鉴别机构应当将鉴别报告副本或鉴别报告复印件,以及有关资料归档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3年,涉案的应保存至结案。

三、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规定

(一)采样要求

1.由海关监管的待鉴别进口货物,原则上由海关负责对其进行

2.集装箱货物采样前应全部开箱进行查看,如各集装箱内货物外观特征或物理形状一致,采用简单随机采样法进行采样,样品采集份样数参照表1规定确定。若鉴别货物外观特征或物理形状不一致,应根据货物的颜色、形状、气味等,分类采样、分开包装、分别送检。

表1集装箱采集份样数及要求

整批货物集装箱数量/个

3

9~17

18~30

31~55

56~80

81~120

>120

随机抽取集装箱数量/个(≥)

1

5

7

9

12

16

20

采集份样数/份(≥)

2

注:该表采集份样数不包括海关或委托方留存的备份样品。

3.散装货物的采集份样数按照每25吨折算为一个集装箱货物后,参照表1确定样品采集份样数。已经转移到货场或堆场的大批量散货(200吨以上,包括拆包后的散货),如果外观具有相对一致性和均匀性,表1的采集份样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3份,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情况说明。

4.由封闭容器盛装的液态货物,参照表1确定样品采集份样数。同一容器盛装的液态货物,分别从容器的上部和下部进行样品采集,然后混合成1份。

5.固态货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同时依据固态货物的原始颗粒最大粒径,采集不小于表2中规定的质量。半固态和液态货物样品采集的份样量应满足分析操作的需要。

表2不同颗粒直径的固体货物的一个份样所需采集的最小份样量

原始颗粒最大粒径(以d表示,厘米)

最小份样量(克)

d≤0.50

500

0.50

1000

d>1.0

2000

6.针对机电类和家用电器类等不适宜采集样品的,需按照本程序第三部分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现场鉴别。

7.采样时,采样人员需采集相同数量的样品和备份样品,并做好采样记录。如遇属于危险品、易腐烂/变质样品以及其他不能长期保留的样品,采样人员在做好采样记录的同时,还需保留必要的视频、图片等资料。

8.对于有取制样标准的,可以按照相应要求进行采样、制样。

9.备份样品由委托方负责留存。

10.采样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现场见证采样过程;采样工作完成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对所采集待鉴别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签字确认。

11.复检鉴别样品可使用首次鉴别所留备份样品;若遇备份样

品份样数或份样量不能满足复检鉴别要求等特殊情况时,经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可重新采样,份样数不少于首次鉴别的取样份数。

若样品价值较高,或属于企业急用的生产原料,或机械设备,鉴别结论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可依委托方、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进行退样。

13.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如疫情等),鉴别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等过程中应遵守海关特别管控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控措施。

(二)样品分析检测

(三)样品属性鉴别判断

2.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对鉴别样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判断。

(四)现场鉴别

1.对不适合送样鉴别的待鉴别进口货物,鉴别机构可进行现场鉴别。

2.开箱查看。现场鉴别时,首先应打开全部集装箱,对鉴别货物进行查看,以了解待鉴别进口货物整体情况。鉴别人员应观察和记录每一集装箱内货物的包装形式、货物外观(如颜色、形状等)、气味等特征信息。

3.掏箱查看。现场鉴别掏箱查看数不少于该批待鉴别进口货物集装箱数量10%,根据现场情况,掏箱操作可实行全掏、半掏或1/3掏,以能够看清和掌握货物整体状态为准,鉴别人员应记录和描述掏箱货物特征。如果开箱后的货物较少,不需要掏箱便可准确判断箱内货物状况的,可以不实施掏箱。

4.拆包查看。掏出的货物拆包/件的查看比例应不少于该箱掏出货物的20%,鉴别人员应记录和描述掏箱和拆包货物特征。

5.对散装海运和陆运的进口货物现场鉴别,实施100%查看,落地查看数量不少于该批鉴别货物数量的10%。

6.现场鉴别时,如需要现场采样,采集样品的份样数及份样量参照本程序第三部分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THE END
1.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7号——关于2023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7号 公布日期:2022.12.22 施行日期:2022.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统计综合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第127号)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https://www.pkulaw.com/chl/3b2ac1ff3182757dbdfb.html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https://m.cqn.com.cn/qt/content/2023-10/20/content_89910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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