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3年1月30日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1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公告》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申请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出现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跨境电商B2C进出口代码:

1.代码9610——简称电子商务

2.代码1210——简称保税电商

3.代码1239——简称保税电商A

跨境电商B2B出口代码:

4.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5.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1.代码9610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2.代码1210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3.代码1239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跨境电商出台新政后,国内保税进口分化为两种:一是新政前批复的具备保税进口试点的城市,二是新政后开放保税进口业务的其他城市。海关在监管时为了将二者区分开来,对于免通关单的试点城市,继续使用1210代码;对于需要提供通关单的其他城市(非试点城市),采用新代码1239。

4.代码9710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5.代码9810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跨境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THE END
1.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7号——关于2023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7号 公布日期:2022.12.22 施行日期:2022.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统计综合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第127号)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https://www.pkulaw.com/chl/3b2ac1ff3182757dbdfb.html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https://m.cqn.com.cn/qt/content/2023-10/20/content_8991045.htm
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功能菜单 会员登陆 非会员注册 发布投稿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查看权限:需要 [VIP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2023-06-29 15:16:03 ...http://www.zhtax.net/guanshuifagui/4/2023-07-03/322181.php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支持企业纾困解难。现就非报关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http://hangzhou.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542608/index.html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第一条 为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https://lawyers.66law.cn/s2802699356c53_i1399713.aspx
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近期,国内化学品行业不断壮大,进口危险化学品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为了确保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防范风险,海关总署决定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 该公告明确了针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要求和相关措施,包括:规范化学品申报流程,增强危险化学品检验能力,强化检验前置管理等。海关总署还将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进口...https://product.11467.com/info/19738211.htm
4.中国海关2023年招聘公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海关总署研究中心现开展2023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海关总署研究中心是海关总署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内设六个部门,分别是综合管理部、宏观经济研究部、战略发展研究部、海关基础理论研究部、海关...https://www.caihuicloud.com/news/info/87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