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
二、以下情况,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但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生产出口的仿真枪支;
(三)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四、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一)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二)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六、本公告及所附目录中,所称“实质性加工”参照《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22号)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