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仲裁中适用《美国法典》第1782条域外取证的实践分析

《美国法典》第28编(司法和司法程序)第1782条规定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外国和国际法庭的法律程序中协助披露证据,进行证据开示的权力,可以为跨境争议参与者提供有效司法协助方式。同时美国也借此鼓励外国向美国法院提供与之类似的协助方式。因此,在过去几十年里,当事方纷纷援引第1782条规定向美国法院申请调取位于美国的证据。

第1782(a)条包含申请人在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使用第1782条申请时的核心法定适用门槛。首先,请求必须由“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其次,证据开示的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地必须在某个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管辖的区域内;第三,所要求的证据必须用于“外国或国际法庭”的程序[1]。

尽管第1782条的内容明确适用该条款法定要求,美国最高法院赋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批准或拒绝这些证据开示请求。实践中,第1782条的语言模糊性引发了关于其适用范围的大量辩论。例如,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当然包括外国程序的当事人,但其他以外的人范围多广,是否包括外国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外国刑事程序中的公诉人或被告人?目前,关于第1782条最突出争议之一,是其适用范围是否延伸到商事仲裁领域,多年来不同美国法院对此理解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引发不少争议。

2022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就ZFAutomotiveUS,Inc.v.Luxshare,Ltd.(“ZFAutomotive案”)以及AlixPartners,LLPv.TheFundforProtectionofInvestors’RightsinForeignStates(“AlixPartners案”)做出裁决,明确了不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第1782条下“外国或国际法庭”(foreignorinternationaltribunals)是否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庭以及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理解与适用分歧,认为只有政府或政府间的裁决机构才构成“外国或国际法庭”,这使得第1782条在协助国际商事仲裁文件披露环节的作用大幅削弱。

2.第1782条的历史演变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第1782条已经成为外国法院或当事人在美国获取有关证据的一种最有效、最方便的工具[2]。其立法历史演变的背后,是美国立法机构适应全球化的典型行为。

从1948年第1782条的正式出台,联邦地区法院协助外国法庭的权力范围在不断扩大。在1948年和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修订大幅扩大了联邦地区法院可以为外国诉讼提供司法协助的范围。两次修订扩大了美国司法协助的适用范围,取消了外国必须是外国诉讼当事方的要求,并将该法扩大到协助任何未决的外国司法程序。但是两次修订仍然将证据限定在笔录证据的范围内。

1963年5月28日,国际司法程序起草委员会正式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项包含修订第1782条建议的法案,后该法案后在1964年被正式通过。相对于1948年的版本,在1964年的修订中,首先,美国国会将1782(a)条中“在外国任何法院(court)待审的任何司法程序中”表述替换成“在外国或国际法庭(tribunal)的程序中”,并通过将“法庭”一词替换为“法院”一词,并进一步添加“国际”法庭,扩大了第1782条可以使用的范围。其次,扩大联邦地区法院协助获取和证据的种类,允许联邦地区法院协助文件和其他实体证据。此外,1964年修订中也扩大的申请人的范围,允许包括外国法院法官或外国司法机构寻求司法协助。后在1996年,美国国会进一步修订了第1782(a)条,在“外国或国际法庭”后添加“包括在正式指控之前进行的刑事调查”,这为美国法院向外国刑事调查程序提供司法协助提供可能。

综上,第1782条的历史演变显示该条款在日益扩大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性,实践中第1782条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仲裁中被援引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3.司法实践下对第1782条下“外国或国际法庭”的理解

在实践中,关于第1782条是否适用于商业仲裁的争论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在1999年,NationalBroadcastingCo.,Inc.v.BearStearns&Co.,Inc.(“NBC案”)和Kazakhstanv.Biedermann案中,第二和第五巡回法院将第1782条的适用范围限于“政府性质”仲裁,理由是“外国或国际的法庭”中“法庭”一词不包括民间组成的外国仲裁庭。

Intel案后,第四和第六巡回法院在内的法院在近几年不同的案例中支持Intel案的观点,认定第1782条下的证据开示程序可以用于协助外国和国际的民间仲裁程序。例如第六巡回法院在AbdulLatifJameelTransp.Co.v.FedExCorp.案(“ALJ案”)。第六巡回法院同样认为“法庭”在字典上的定义不太清晰,认为长久以来对该词的使用涵盖民间商事仲裁,这是在第1782(a)条背景下对该词最好的解读。因此,法院“不需要进一步考虑(立法过程)…”。6同时第六巡回法院强调,立法记录显示美国国会有意扩大第1782(a)条的适用范围,而且还拒绝接受有关有限的证据开示和国际仲裁效率的政策论点,并表示,美国最高法院明确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确定第1782(a)条项下的证据开示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第四巡回法院在2020年的Servotronics,Inc.v.BoeingCo.案中也讨论了这一问题,认为第1782条适用于在英国的私人仲裁。

同时,不同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就第1782条的申请是否可以用于获取私人国际仲裁的证据开示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以Intel案后中国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援引第1782条在美国取证的两个案件为例,不同美国法院在两个涉及中方当事人的案件中采取了截然相反的观点。

简而言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是否适用第1782条长期存有争议,联邦地区法院对第1782条是否适用于商业仲裁的分歧造成的不可预测性,这使得当事方难以预测第1782条是否会在任何特定案件中适用。

4.ZFAutomotive案与AlixPartners案中对“外国或国际法庭”的理解

近期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的ZFAutomotive案和AlixPartners案裁决,采取了与Intel案相反的观点,部分明晰了第1782条的适用范围争议。根据该裁决,第1782条在国际仲裁中的应用将受到实质性的限制。

在批准了上述两个案件的当事人ZFAutomotive以及AlixPartners的调卷令(writofcertiorari)申请后,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两案,并且在2022年6月13日对两案作出裁决。

在由AmyConeyBarrett法官撰写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审查了第1782条中的“外国或国际法庭”一词是否包括民间争议解决机构(“privateadjudicativebodies”),还是仅包括政府或政府间机构。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一致认为,第1782条规定的“外国或国际法庭”仅包含政府或政府间的裁决机构,即“行使一国或多国授予的政府权力的机构”。依此标准,商事仲裁庭不属于“外国或国际法庭”。

最高法院审查了第1782条项下“法庭”的定义。通过分析来看,最高法院认为第1782条可以扩大解释指代“任何的争议解决机构”,但是最高法院注意到“法庭”一词并不能单独审视,而是应该与“外国或国际法庭”这一词组中一并审视。最高法院指出,“对于‘法庭’的最佳理解应为行使政府权力的裁决机构”,因为‘法庭’是一个具有潜在政府或主权内涵的词,因此‘外国法庭’更自然地是指属于外国的法庭,而不是简单地位于外国的法庭。要使法庭属于外国,法庭必须拥有该国授予的主权权力。”10最高法院强调,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仲裁庭情况更为复杂,因为一个主权国家是争端的一方,而仲裁的选择权包含在一项国际条约而不是私人合同中。从理论上讲,国家设立的仲裁庭可能符合第1782条所述的政府资格,因为政府和政府间机构“可能采取多种形式”。所以法院保留其第1782条对某些投资条约庭适用的立场。

综上,在认定第1782条要求外国或国际法庭应为政府或政府间机构后,最高法院接下来考虑了上述案件中的两个仲裁庭是否行使了政府权力。

在ZFAutomotive案中,DIS作为民间私营的争议解决机构,最高法院认为,因为“缺乏政府参与设立DIS仲裁庭或规定其程序”,“私营实体不会成为政府”,像DIS仲裁庭这样的商事仲裁庭并不因为所在的国家(德国)的法律调整仲裁程序而且法院在执行仲裁协议方面发挥了作用就具有政府性。因此,DIS不属于第1782条项下的“政府或政府间法庭”。

AlixPartners案中案情更为复杂,因为案件还涉及临时仲裁庭在投资仲裁争议中的地位。AlixPartners案中,案涉双边投资条约为提供了四个争端解决选项,俄罗斯和立陶宛可以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构建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模式。因此核心争议是这两国是否打算将政府权力授予根据条约成立的临时仲裁庭。而案涉条约将法院作为解决争端的一种选择反映了俄罗斯和立陶宛的意图,即让投资者选择将他们的争端提交给一个预先存在的政府机构。相比之下,临时仲裁庭不是一个预先存在的机构,而是一个为裁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而成立的机构,案涉条约中没有任何内容反映出俄罗斯和立陶宛希望临时仲裁庭行使政府权力的意图。最高法院认定,所有证据都显示俄罗斯和立陶宛没有“给双边投资条约法庭披上政府权力的外衣”,仲裁庭的权力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双方同意选择临时仲裁,而“不是因为俄罗斯和立陶宛赋予临时仲裁庭政府权力”。临时仲裁庭有权力是因为立陶宛和俄罗斯基金同意进行仲裁,而不是因为俄罗斯和立陶宛赋予了仲裁庭政府权力。因此,在AlixPartners案中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拒绝在任何这些诉讼中使用第1782条。

总之,美国最高法院一锤定音,最终结论与第二、第五巡回法院等在前案中的结论相同,采纳了不同学者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中表达的观点,案件裁决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将难以通过美国法院取证。

5.ZFAutomotive案与AlixPartners案对当前和未来国际仲裁中适用第1782条的影响

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首选方法在全球迅速增长,自然导致美国法院对第1782条司法协助的需求增加。ZFAutomotive案与AlixPartners案裁决后,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证据搜集及当事方在此基础上全面查明事实产生了不利影响。裁决似乎大大缩小了第1782条适用的仲裁范围,第1782条将在未来不再适用于私人间的商业仲裁。在过往评估第1782条是否可用于国际仲裁时,大多数美国法院注意到Intel案裁决后美国判例的转变。有学者批判最高法院相对于Intel案裁决扩大第1782条在司法领域的适用性后,又倒退一步,显示最高法院似乎对国际商事仲裁对美国和国际社会的重要性以及第1782条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国际仲裁知之甚少。或者,如果它确实理解这种重要性,却不相信申请人提出的论点,即承认第1782条适用延伸到仲裁庭不会给联邦地区法院带来过重的负担[6]。与此同时,最高法院对ZFAutomotive案与AlixPartners案的裁决又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第二,ZFAutomotive案带来的另一个尚未被明晰的问题是,第1782条证据开示是否可以协助一些可能被认为带有政府或半政府属性的仲裁机构受理的仲裁案件。正如前文所述,在InreGuo案中,纽约南区法院认为CIETAC是具有一定政府属性的仲裁机构,但纽约南区法院和第二巡回法院最后均认为CIETAC是民间性质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不适用《美国法典》第1782条所提供的司法协助。未来具有与CIETAC类似属性的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是否能通过第1782条申请取证还有待实践考验。

毫无疑问,第1782条仍然是一项强大的工具,是案件当事人在适当案件中应当考虑的策略之一。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预计仍有一些根据第1782条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会继续在外国或国际仲裁程序中要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下令进行证据开示。第1782条与国际仲裁之间的纠葛尚未走到真正的结局。

6.结语

众所周知,仲裁是一个比诉讼更简易、灵活的争议解决机制,而仲裁当事方可以通过第1782条作为获取跨境证据开示的机制,将现有发现的范围扩大到管理仲裁规则规定或仲裁庭所在地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能够为在国际仲裁中索赔提供相应的支持,然而最高法院的决定意味着这一得力工具被废除。简而言之,最高法院出乎意料地一致决定将部分国际投资仲裁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排除在适用第1782条证据开示制度的范围之外,造成的影响必然是深远的。甚至对各方而言,在决定在涉外合同中的选择仲裁条款或排他性法院选择条款时,增加了新的考虑因素。无论如何,第1782条与国际仲裁有关的实践范围已经大大缩小,国际仲裁中当事方如果希望在合适的案件中通过第1782条在美国进行境外取证仍然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还需等待后续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晰第1782条的适用范围。

NOTES

1ActofMar.2,1855,ch.140,§2,10Stat.630.

2NationalBroadcastingCo.Inc.v.BearStearns&Co.,Inc.,165F.3d184,190(2dCir.1999).

3Kazakhstanv.Biedermann,168F.3d880(5thCir.1999).

4INTELCORP.v.ADVANCEDMICRODEVICES,INC.,542U.S.241(2004).

5SeeHansSmit(1965)InternationalLitigationundertheUnitedStatesCode,Vol.65,No.6,1015-1046.

6AbdulLatifJameelTransp.Co.v.FedExCorp.939F.3d710(6thCir,2019).

7InreApplicationofHRC-HainanHoldingCo.,LLC,No.20-15371(9thCir.2020).

8InreApplicationofHanweiGuoforanOrdertoTakeDiscoveryforUseinaForeignProceedingPursuantto28U.S.C.§1782,2019WL917076(S.D.N.Y.,2019).

9InreApplicationandPetitionofGuo,965F.3d96(2ndCir.2020).

10ZFAutomotiveUS,Inc.v.Luxshare,Ltd.,142S.Ct.2078(U.S.,202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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