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精选5篇)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其开庭审理程序的简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二,法庭调查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即不必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的法定顺序的限制,而可以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意选择程序的先后。

第三,法庭辩论的顺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所规定顺序的限制,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指令或允许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人发言。但一般情况下,第一轮法庭辩论仍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顺序,即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

适用简易程序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步骤不必严格划分,可以结合进行,以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正确解决纠纷的目的。

(6)审结期限较短。

依《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为3个,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在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而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为6个月,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次6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不特定的期限。

(一)的概念和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就叫作。

和诉、诉权是三个不同而又紧密相联的概念。诉是一种请求;诉权是请求的权利;而才是实现这种请求的行为。应将三者区别开来。

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能够通过成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理由”,而不是“事实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分不清证据和胜诉证据的区别,把“事实根据”误认为就是胜诉证据。在时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则就驳回原告的,从而加重了当事人“告状难’。民事诉讼法摈弃“事实根据”;规定为“事实、理由”,就是为了明确,原告在时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实和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划分的范围,即指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负责的范围,即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也就是说这一争议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受理和依法审判。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能成立。

(二)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三)受理和审判

人民法院对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依法发送状、答辩状。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状副本;被告收到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委托诉讼人,申请回避,收集、提出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或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诉讼义务主要有: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

3)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案件审结,都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与下进行,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应对全案的审理负责,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后就已确定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也可以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连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一并告知当事人。

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要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轮流阅卷。通过阅卷,找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明确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证据和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内容,以便做好其他准备工作。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这是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指出,在民事案件中,进一步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完全必要的。这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和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在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证据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四)撤诉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撤诉是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强迫原告撤诉是法律不许可的,强行动员原告撤诉,附加条件的撤诉,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也是不许可的。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是说,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4)申请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可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不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裁定。采用书面形式的,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准予或不准予撤诉的裁定,当事人均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都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五)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相对于对缺席审判而言。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核对证据、听取陈述,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缺席判决,或有关诉讼参加人未到庭可以依法判决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原告在被告提起反诉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而拒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4)被告法定人不到庭。人民法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5)离婚案件原告或被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人不到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人应当到庭;法定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一、以民诉程序为主导的民行交织案件的类型化

民事、行政争议交织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种类繁多。这些纠纷案件虽然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因素掺杂的案件,但却因其各自不同的的诉讼目的和诉讼性质而产生异样的诉讼处理机制。具体分类大致有以下几种:

二、理顺民事诉讼程序中因行政因素介入的交织案件与完善诉讼体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立法规制

一、对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问题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是一项保障人民合法权利的法律方式,现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保障自身的权益,但有些人为了使自身的权益最大化而滥用民事诉讼权,导致其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特别是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程序滥用问题已然成为了司法管理中出现的一个显著问题,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使得这一问题沉淀下来,严重的危害到了我国司法对人民权利保护的有效性。但究其根本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民事诉讼法了解的局限性使得人们在不断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缺乏尊重他人权益的意识,对此,虽然我国加大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人们对法律的了解越来越多,也更加懂得如何在不损害它人权益的同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但民事诉讼程序滥用问题的解决还是需要通过立法规制完善来实现。鉴于此,本文就民事诉讼程序的滥用的概念、种类和界定进行研究,深刻剖析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各种原因和后果,期望能够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二、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概念和种类分析

(一)程序滥用的概念

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案件的综合研究发现,所谓的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是指一切不合法的、违背法律流程的民事诉讼行为,当然,这个概念并不是法律所明确给出的而是在案例中归纳出来的,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来,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定义是过于广泛的,不够明确,所以在模糊的定义下就容易造成以下现象:第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规范,在此情况下易造成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恶意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第二,广义的民事诉讼滥用的定义易造成司法机关和民事诉讼理解上的分歧,所以为了更深刻的了解民事诉讼程序滥用问题,我们在下文中将研究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分类。

(二)程序滥用的分类

(三)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主体

三、对民事诉讼程序滥用的界定的理解

(一)刚性标准

(二)柔性标准

四、如何更好的规制民事诉讼程序滥用

(一)利用道德规制程序滥用行为

(二)利用程序法规制民事诉讼滥用行为

(三)利用实体法规制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行为

[参考文献]

[1]张艳.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立法规制[J].学术交流,2013(9):37-41.

[2]陈溪.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J].青年与社会,2013(22):102-102.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滥用;法律规则

一、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表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主意识逐渐增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也达到了一种空前的程度,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不仅在经济纠纷方面较为突出,甚至还在知识产权、新闻侵权等方面也有所表现,笔者在本文中进针对诉权方面的滥用进行讨论。在诉权的滥用方面当中主要包括狭义的诉权滥用与恶意诉讼两大种类,其中狭义的诉权滥用是指诉讼人在有诉讼权的前提下,对诉讼权进行不合理的利用,而恶意诉讼则是指诉讼人在根本没有诉讼权的前提下来进行诉讼,但无论是有诉讼权还是没有诉讼权,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恶意诉讼又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形态分为欺诈性诉讼、重复性诉讼、骚扰性诉讼、琐碎性诉讼、情率性诉讼以及多余性诉讼六个种类。

二、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危害性

诉讼作为最权威、最具有强制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从另一个角度上看,诉讼也成为了解决社会积怨的最有效机制。因此,我们在肯定诉讼在解决纠纷当中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诉讼为诉讼当事人带来的负面效应。部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者,通过对诉讼程序权利的滥用,来将对方当事人卷入诉讼当中,这种行为的出现本身就违背司法当中求真、公平、公正的精神,因此其必然会导致诉讼功能的畸形化,使诉讼当中的积极作用逐渐减弱,从而成为他们追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这使得司法的绝对权威性地位受到了冲击,很多弱势群体为了避免被卷入到诉讼当中而选择规避司法,甚至宁愿选择法外救济的方式也不愿意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情况的出现必然会导致出现不稳定性。

三、程序滥用的法律规制方法

(一)程序法的规制措施

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形态及司法环境,想要实现对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规制,就必须要建立起诚实守信的原则,以社会信用度来约束每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各种行为,从而让他们能够真正的将诚实守信原则牢记于心。与此同时还应该设立其具体的程序性规制措施:首先要完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其次要规范上诉权的行驶方式;再次要对撤诉条件进行严格规定;最后对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进行合理化调整。

(二)实体法的规制措施

所谓实体法的规制措施就是在民法和刑法上对民事诉讼的程序滥用进行规制。其中民法的规制,可以从确立程序滥用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程序滥用的损害赔偿范围两个方面入手,从本质上将程序滥用确定为一种侵权行为,进而要求权利滥用者去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以及对个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进行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赔偿。而在刑法的规制方面,则可以在刑法当中增设一条诉讼欺诈罪,进而从刑法的高度上来规制恶意民事诉讼案件的出现,其刑法配置可以参照诈骗罪。另外,还应该对刑法中的伪证罪进行修正,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将民事诉讼中的作伪证等行为也规范到其范围内,从而以强硬的手段来约束那些妄图通过利用滥用程序权利来损害他人利益的诉讼者的诉讼行为。

四、结语

民事诉讼中所赋予诉讼主体的权利,是为了保障诉讼主体的利益不会受到他人侵害,然而由于没有对诉讼主体的行使权利的行为做出约束,使得很多诉讼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而假借法律的外衣来对程序进行滥用,这不仅违背了诉讼权利设置的初衷,更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性,因此必须要对此种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决定了只有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上建立起配套的措施,才能够有效的遏制民事诉讼中的滥用程序权力和损害赔偿救济制度,进而防止程序滥用情况的出现,为我国民事诉讼当中各方诉讼主体的利益提供有效保证。

参考文献

[1]王一凡.论民事诉讼中程序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D].山西大学,2012.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概述

1、概念

学界对审前程序概念的界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指:即审前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狭义上是指:即审前程序是为了使民事案件达到适合开庭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让当事人开庭审理之前确定争点和收集证据的诉讼程式。从两种定义方式看,前者概念的外延较宽大,仅从程序所处的阶段进行定义;后者概念外延相对狭窄,定义角度是从实质内容进行的,从目前世界各国审前程序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看,后者应为审前程序的应然状态,也概括出了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功能。

2、审前程序的功能分析。

审前程序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言辞辩论权利、维护程序正义和庭审效率,这种追求是通过以下两方面功能体现出来的。

第二,审前准备程序具有固定争点和证据。仅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整理显然是不够的。如果任凭双方当事人随意变更诉讼请求与证据材料,显然不能保证正式开庭时争议的集中审理。而审前程序是以证据开示为核心、以证据失权为保障的,能够有效固定证据与争点。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模式

三、美、德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考略

(一)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主要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和审前会议三个程序组成。

1、诉答程序。诉答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交换诉讼书状,被告可在诉答程序中对原告的诉求作初步的抗辩,或申请驳回、或申请缺席判决。

3、审前会议。审前会议由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引入庭前准备阶段。审前会议由法官控制。审前会议主要是对证据开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无争议与争议焦点进行固定与最后协调、安排开庭审理的期日与庭审日程。召开次数由法官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尽最大努力寻求机会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确定了“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程序”与“书面准备程序”,程序适用由法官决定。

1、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75条规定:法官可以提前开始准备性的口头辩论(即早期第一次)。这种准备程序可以由法官选择进行。法官在这期间除固定争议焦点外,促使当事人和解也是必要任务之一。

2、书面的准备程序。所谓书面准备程序即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书状攻防。所有的诉求与抗辩意见都应在书状中予以明确。法官根据书状确定争点、固定证据、决定庭审期日。在庭审期间,当事人在书面准备程序过程中未曾提及的诉求与证据发生失权。美国与德国的审前程序相比,有共同点也有很大的差异。相同点有:审前程序都是为正式庭审作准备的,保证庭审连续集中审理,从这个目的上看是相当一致的,都有证据失权制度作为审前程序的保证,在程序中也都包含了争议焦点固定、证据交换或开示等环节,也都贯穿着促使当事人和解的意图。不同点也十分明显:从程序的主导者看,美国的审前程序是由当事人及其人主导的,而德国的审前程序是由法官主导的。从程序设置看,美国有明确的程序设计,包括诉答程序、证据开示和审前会议;德国的程序则没有十分明确的程序设计。从审前程序的法律后果看,美国的审前程序中法官固定争点与证据,并作出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令状,宣布在审前程序中未曾提及之诉求与证据都不得作为正式开庭中庭审内容,而在德国,法官虽也有相同权利,但此项权利受到极大约束。

四、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的一些设想

借鉴是改革和完善的一种路径。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是成功的捷径和较好的学习态度。就我国民事诉讼发审前程序的构建,学习和借鉴美国的审前程序较为适宜。美国法制的相对完备和两大法系法律制度的相互融合,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已是有目共睹和基本上达成共识的。

(一)关于主持人员

(二)关于答辩

现在的审前程序可以发现当法院将原告的状副本送达被告后,被告可以选择在15天内答辩,也可以选择不答辩。但状和答辩状的往来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书面辩论过程,它能使法官充分和公平地了解实情,确定争点和使用证据的范围,被告是否按期提交答辩状表面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与处分。但它实际直接关系到原告一方是否能够借此及时了解对方的抗辩要点,若被告不在期限内答辩,那原告只能根据自己对答辩的内容估计举证,则使原告处于不利地位。原告因此而丧失了作为诉讼当事人应享有的对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了解权,据此进一步做出相应的庭前准备,更为重要的是答辩制度还关系到法院能否及时准确确立双方争点以此提高诉讼效益,所以审前强制答辩制度的内容应包括:答辩期限要严格限制在审前程序中,以保证原告在庭前了解被告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材料;答辩内容包括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的基本态度,反驳的理由,即所持的事实、法律依据;拒绝答辩的惩罚性后果,被告拒不答辩一般应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处理;答辩对被告以后诉讼行为的约束。

(三)关于证据

(四)关于律师

五、结论

我国现行的审前程序的价值之所以不能充分的发挥出来,主要是因为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当时观念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的审前程序所存在的不足和借鉴国外改革审前程序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与国情,提出改变我国审前程序过浓的职权主义色彩,设立专门的审判人员,建立审前强制答辩制度,健全审前证据制度等来完善我国的审前程序,促使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

[1]田平安.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2]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3]陈桂明,张锋.审前程序比较研究.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

[4]李浩.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目标、功能与模式.政法论坛,2004(4).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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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俄罗斯3.仲裁法院 分为高等仲裁法院、上诉审法院、二审法院、一审法院等四级法院。各级仲裁法院是审理经济争议和行政处罚争议等纠纷的司法机关,按仲裁程序行使审判权。必须接受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监督。各级仲裁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统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 基层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只有在特殊案件中才由3名法官组成...http://peixun.court.gov.cn:8080/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3&id=12
6.俄罗斯第58号联邦法译文(一)俄罗斯招商投资网它们是:俄联邦法第2395-1号 《地矿法》、联邦法第144号《侦调法》、联邦法第187号《俄罗斯联邦大陆架法》、联邦法第208号 《股份公司法》、联邦法第14号 《有限责任公司法》、联邦法第160号《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俄罗斯联邦《行政过失法》、俄联邦法典《仲裁诉讼法》、联邦法第126号 《通信法》、联邦法...http://www.cnzsyz.com/ouzhou/info/362644.html
7.2020年岁末盘点中俄法律翻译大家:黄道秀教授《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年4月 562千字 译第1-9章和第15章并全书统校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年1月 254千字 全译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 150千字 全译 ...http://wgyxy.cupl.edu.cn/info/1118/6830.htm
8.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2、任命程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与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由俄总统提名。院长、副院长由法官集体选出;联邦主体最高法院及以下法官均由俄总统任命;俄联邦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总统提名及最高仲裁法院法官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结论书任命,其他各级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均由俄总统任命;在联邦主体...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531/10/164198_120653067.shtml
9.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译文)(2)第2章法庭组成、回避第14条法庭组成1、第一审法院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第一审法院的案件由三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之。2、依照上诉程序的审理案件由一名作审判长的法官(судья-председательствующий)和两https://www.lawtime.cn/info/minshi/mssslunwen/2011120673526.html
10.俄罗斯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现行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体系,由四个级别的仲裁法院构成,即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10个联邦大区仲裁法院、20个复审仲裁法院和81个联邦主体仲裁法院,主要根据1995 年7 月1 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仲裁法院法》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程序法典》对经济类案件进行管辖和审判。需要指出的是,在俄罗斯联邦...https://www.nmgipup.cn/index/Details/index.html?id=690
11.《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doc《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 第三章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结婚 1、 结婚在户籍登记机关登记。 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户籍登记机关对婚姻进行国家登记之日起产生。 第十一条 结婚的程序 1、 申请结婚的人自其向户籍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后,亲自到该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如有正当...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1124/5324143120004121.shtm
12.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上传人:j*** IP属地:广东上传时间:2022-11-15格式:DOC页数:47大小:167KB积分:7.2版权申诉 已阅读5页,还剩42页未读,继续免费阅读 版权说明:本文档由用户提供并上传,收益归属内容提供方,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进行举报或认领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28810455.html
1.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译本)pdfepubmobitxt电子书下载2024...翻译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释义》、《俄罗斯刑法教程》、《俄罗斯刑事诉讼教程》、《苏维埃行政法》、《国际法史》以及其他许多法律文件和专著,是我国著名的...https://windowsfront.com/books/10153589
2.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研究因此,本文结合了《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1993年)、《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2002年9月1日生效)、现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1995年5月1日生效)及俄罗斯仲裁机构的实践,就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沿革、仲裁规则及适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了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212-20101475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