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简介

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沿用原刑事诉讼法典并对之进行增删、修订。1993年12月俄罗斯新宪法颁布,该宪法以“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为宗旨,新规定了一系列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规则,如无罪推定(第49条)、禁止重复追诉刑事责任(第50条)、非法证据排除(第50条)、证人作证豁免权(第51条)、诉讼辨论和各方平等(第123条)等。根据新宪法的上述规定并借鉴欧美其他国家刑事诉讼立法的经验,对刑事诉讼法典又作了多次重要的修改,但原刑事诉讼法典的基本框架没有改变。直至2001年11月22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才通过了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于2001年12月5日经联邦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新法典分五个部分十八编五十五章共473条。其间,又于2002年5月15日和6月10日通过了两个法律文件,对新法典作了79条修订。另外,还同时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联邦法律》,共15条,国家杜马5月15日通过的《关于修订和增补〈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联邦法律〉的联邦法律》又对该法中的6条进行了修订和增补。

新刑事诉讼法典的重要内容和特色如下:

一、规定追究与保障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法典第6条规定:“1、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目的:(1)维护受到犯罪侵害的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保护个人免受非法的和没有根据的指控、判刑、权利和自由受到限制;2、刑事追究和对犯罪人判处公正的刑罚与不对无辜进行刑事追究、免除其刑罚、对每个没有根据地受到刑事追究的人进行平反同样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与旧法典第3条规定的刑事诉讼任务相比,此规定更注意被追诉人和被害人权利的同等保障,明确地表述了刑事追究和保障人权并重与平衡的立法宗旨。与此宗旨相适应,新法典不仅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受审人的权利保障[1](具体见后),也改善、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扩大了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不仅与检察长等公职人员并列为控方参加人,而且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新法典第42条具体规定了被害人享有22项诉讼权利,其中包括在审前调查结束时了解刑事案件的全部材料,得到有关诉讼文书的副本,出庭第一审和监督审法院的法庭审理,在法庭辩论时发表意见,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提出上诉等。

二、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历来各国作法不同,学者的现点也不尽一致。但民主法治国家均以恪守所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为原则。原苏联宪法和旧刑事诉讼法典均无国际法优先规则的规定,新刑诉法典第1条第3项以新宪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为根据,明确规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调整刑事诉讼的立法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本法典不同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则。”俄罗斯联邦已加入《欧洲人权公约》,为了体现国际法优先原则,新法典第413条第3项在规定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诉讼的根据中,所列举的新情况有“欧洲人权法院认定俄罗斯联邦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因下列情形而违反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2]的规定:a.适用了不符合《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法律;b.其他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行为”。

三、法制原则与非法证据排除。新法典第7条要求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负在诉讼过程中遵守本法典,法院的裁判,法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的决定应当是合法的,有根据的并应说明理由。

该条第3项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本法典的规范所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这也是根据宪法第50条的规定制定的。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新法典第229、234、235、236条规定了第一审开庭前的预备听审程序,即控辩双方在了解刑事案件材料后或在刑事案件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后在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的7日内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法官则通过庭前听证程序以解决证据是否被排除。

五、司法审查原则。苏联时期的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权力相当大,有权批准或决定采取正式羁押(逮捕)等严重限制人身自由权及其他诉讼措施。俄罗斯宪法仍在司法权中规定检察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3]的规定,检察院是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的遵守和法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机关,仍是法律监督性质的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宪法第129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成统一的集中系统,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命,直接向联邦委员会和总统负责,而不从属于任何其他国家机构。

六、实行控辩双方辩论制

新法典第15条根据新宪法规定,确定了辩论制诉讼模式,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诉讼实行控辩双方辩论制。2、指控、辩护和刑事案件判决等职能相互分开,不得由同一机关或同一公职人员进行。3、法院不是刑事追究机关,不得参加指控或辩护方。法院为控、辩双方履行诉讼义务和行使其权利创造必要条件。4、指控方和辩护方在法院面前一律平等。”与此相适应,新法典规定控方的参加人包括:检察长、侦查员和侦查处长、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被害人、自诉人、民事原告人被害人、民事原告人以及自诉人的代理人。辩方参

加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法庭审判的程序也作了重大修改,基本上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

人的酬金由联邦预算资金支付。

八、禁止重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旧法典对此已有所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新宪法第50条的规定,在第27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已经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关于该项指控的刑事判决,或者有法院或法官关于终止该项指控的刑事案件的裁定或者裁决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已经有调查机关、侦查员或检察长关于终止该项指控的刑事案件或不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而该决定未被撤销的”,应该终止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追究。此原则也体现在对已生效的法院决定的复审程序中。根据新法典405条的规定,不允许通过监督审复审法院裁决来恶化被判刑人的状况,即“不允许以必须适用关于更重犯罪的刑事法律、量刑过轻为由,或者按照可能导致恶化被判刑人状况的根据而通过监督程序对有罪判决以及法院的裁定和裁决进行复审,也不允许对无罪判决或法院关于终止刑事案件的裁定或裁决进行复审。”新法典第414条规定,在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的,对有利于被判刑人而复审有罪判决的,恢复诉讼的提起没有期限的限制。而对于无罪判决或量刑过轻判决,则必须自发现新情况之日起的一年内允许提起恢复诉讼。

九、关于沉默权的规定。新法典没有专条明确规定沉默权,但根据新法典第46条、47条、275条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调查程序中被询问时,有权“拒绝提出辩解和陈述”、“拒绝作陈述”;在法庭调查时,“当受审人同意进行陈述时,才对他进行

询问”,这实际上是规定了沉默权。

+、证人作证的豁免权。旧法典在83年修改时,曾规定因履行辩护人或代表人的义务而知悉案件情况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询问。而新法典则正式确立了证人作证的豁免权制度。新法典第56条第3项规定:“以下人员不得作为证人被询问:(1)关于因参加办理该刑事案件而可能知悉的刑事案件的情节,不得询问法官、陪审员;(2)关于因参加刑事案件的诉讼而可能知悉的情节,不得询问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3)关于因提供法律帮助可能知悉的情节,不得询问律师;(4)关于可能从忏悔中知悉的情节,不得询问神职人员;(5)关于由于行使职权而可能知悉的情节,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询问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第4项(1)又规定:“证人有权拒绝作对本人、自己的配偶和近亲属不利的证明。”这与世界各国关于证人作证豁免权的规定大致相同。

而最终的证据评定标准或证明标准仍采取自由心证原则。新法典第17条规定:“1、法官、陪审员以及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根据自己基于刑事案件已有全部证据的总和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同时遵循法律和良知对证据进行评价;2、任何证据均不具有事先确定的效力。”由于内心确信是根据全部证据的总和而形成的,因而它属于客现自由心证而非主观自由心证。至于有罪判决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达到确信,新法典第297条表达为“根据充分”,第302条表述为“受审人实施犯罪的罪过被经过法庭调查核实的证据的总和证实。”

十二、建立陪审团制度。旧刑诉法典采取参审制,而新法典仿效英美法系建立审判陪审团制度。新法典第十二编专门规定了陪审法庭审理案件的程序。陪审法庭由联邦法院法官1名(审判长)和12名陪审员组成(其中1名为首席陪审员),陪审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请求审理法律规定的犯罪案件。陪审团在审判长主持下对案件审理后,进入评议室进行秘密评议,然后以公开投票方式对以下三个基本问题进行表决:(1)行为的发生是否已经得到证明;(2)该行为系受审人所实施是否得到证明;(3)受审人对该行为的实施是否存在罪过。如果陪审团以多数票(7票)对三个问题均作肯定回答,则判决有罪,否则判决无罪。根据陪审团的无罪判决,审判长必须作出无罪判决。但对陪审团的有罪判决,如果审判长认定受审人的行为不含有犯罪要件,可以做出无罪判决;如果审判长认定陪审团对无罪的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并且由于犯罪事件没有查实或者受审人参与实施犯罪没有查实而有足够的根据做出无罪判决,则他可以作出裁决,解散陪审团并将刑事案件交给组成人员不同的法庭重新开始审理。对法庭根据陪审团裁决作出的有罪或无罪判决,可以上诉或杭诉。

十三、建立披告人认罪的特别程序、和解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更快更好地化解控辩矛盾,俄罗斯联邦新法典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及其他国家实行简易审理程序的经验,建立了下面两种特别审判程序:

1、在刑事被告人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时做出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新法典对被告人认罪的陈述基本上是谨慎对待的,第77条第2项规定:“刑事被告人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的罪过,只有在他的有罪性质被刑事案件证据的总和所证实时才能成为指控的根据。”但为了提高效率又规定了不经法庭审理立即判决的特别程序。这种特别程序只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该犯罪规定的刑罚为不超过5年剥夺自由的案件。适用条件为:经国家公诉人或自诉人同意,刑事被告人自愿申请并向辩护人进行过咨询。被告人的申请应在辨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提出,开庭时提出申请的受审人及其辩护人必须出庭。如果法庭不经审理得出结论认为受审人所同意的指控根据充分,已经被刑事案件中搜集到的证据所证实,则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并对受审人处刑,刑罚不得超过所实施犯罪法定最重刑种最高刑期或数额的2/3。此种判决不得上诉。

2.和解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解法官对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提起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如果被害人由于孤立无援或其他原因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可以由检察长提起刑事案件,检察长的介入不影响控辩双方的和解。和解法官在开庭时向双方说明进行和解的可能性。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和解,则和解法官作出终止刑事诉讼的裁决。这种和解程序很像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自诉案件的调解程序。

据笔者所知,在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制订过程中存在着不同流派的激烈争论,制定以后仍然对之有着不同的评价。有的学者对新法典的某些规定是否符合俄罗斯实际持怀疑态度。尽管如此,新法典的新规定可以使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吸取经验,以便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1]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是被提起刑事案件的人、被拘捕的人以及被采取强制处分的人;被告人是在侦查程序中做出决定被作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追究的人;受审人是对之进行法庭审理的人。

[2]《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即欧洲人权公约。

[3]《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1992年颁布,1995年、1999年、2000年修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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