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
(1983年4月15日)
自国家恢复授予和晋升技术职称制度以来,许多军队院校、训练班(队)毕业学员或其所在单位来信来访,要求明确军队指挥院校和建国前后技术、医务院校以及训练班(队)毕业学员的学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院校、训练班(队)学历制度不够健全,不同院校或同一院校的不同班次、不同时期,招生条件、培养目标、学制年限、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差别较大,情况比较复杂。考虑到军事科学的特殊性,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对军队院校、训练班(队)以往培养目标是干部的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国以后军队院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凡总部颁发的训练任务规划、招生通知等文件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文件已明确规定计算学历。
二、入学时未明确学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文件和其它文件中也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学历:
(一)指挥院校
1.凡增养目标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和初级指挥院校的机关干部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一年半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2.1966年以前和1979年以后,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高中毕业生,以及1980年以后经全军或大单位统考入学,经过初级指挥干部培训班学习,学制满3年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3.航空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1978年以前入学的为中专学历;1979年以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满3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4.中级指挥院校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不满2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其中培养目标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按“指挥院校”第一款办理。
5.军事学院(含原南京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和原高等军事学院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一年半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6.指挥院校中的技术干部培训班(队)毕业学员的学历,按技术院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医务院校
1.建国以后,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其中招生条件明确规定为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培养目标不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军医等技术、医务干部的大学班,学制又满2年以上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2.1970年至1976年各技术、医务院校大学班招收的学员,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3.1980年以前各卫生(护士)学校、军医学校毕业的学员为中专学历。其中个别班次需定为大专学历的,应报总后卫生部批准。
4.机要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的学历,按中央办公厅(1982)秘函22号《复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关于原机要学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工资待遇和工龄问题的请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学和提前离校学员
(四)轮训班、速成班属进修性质,不计学历。
(五)各类预备学校的学员一般不计学历。航空预备学校1959年至1961年招收的飞行学员,在校学习满2年以上的为中专学历。
(六)训练班(队)
三、对毕业学员学历的答复和处理
(一)院校毕业学员的学历,按院校的隶属关系,由各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国防科工委、军委直属院校和总部有关军事学院、原南京军事学院和原总高级步校毕业学历,由军事学院办理答复;原汉口高级步校和原石家庄高级步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分别由武汉、北京军区办理答复;原步兵学校毕业学员学历,由驻地所在军区办理答复。
(三)确定军队院校学员的学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军队院校的信誉,涉及到经过院校培养的干部本人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领导机关和院校,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条件,力求做到合情合理,妥善解决。
四、本规定只解决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的学历问题。1983年以后招收的学员学历,一律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院校训练任务规划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