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作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渠道,为促进就业、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帮助广大劳动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本文梳理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在求职招聘活动中的主要法律义务、求职风险及防范提示,供劳动者求职择业参考。
第一部分:人力资源市场主体,这些法定义务需承担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诚信合规提供服务——
1.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不得发布就业歧视招聘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3.履行招聘信息审核义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应当规范招用工行为——
1.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2.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3.不得违法招用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三)劳动者应当诚信求职
第二部分:求职者,这些风险与骗局需警惕
(一)非法职业中介
(二)非法招聘收费陷阱
一些不法分子对职位许以高薪并承诺工作轻松,常以押金、保证金、办证费、服装费、资料费等名目收费,之后再以各种苛刻的要求迫使求职者自动放弃求职或离岗,已交纳的费用借故不退还求职者。个别机构宣称与世界500强、大型国有企业等知名公司合作,具有内部推荐权,求职者只要交纳一定费用,就可以通过特定途径顺利获得优质offer,但这些宣称“内推”“保offer”的承诺往往难以兑现。有的不法分子与不良网贷平台勾结,“挖出”购车贷、美容贷、培训贷等新型招聘陷阱,蒙骗毕业不久、初入职场、找工作心切的求职者。
(三)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等违法活动
防范提示:求职者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擦亮识别骗局的“慧眼”,掌握防范陷阱的“招数”,遇到“活少钱多”“轻松钱来”“躺平赚钱”等“听上去很美”的招聘信息,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查多问多防备,避免“踩雷”“掉坑”,谨防不法分子以招聘为名实施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求职者一旦被骗、遭受侵害,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四)盗用求职者个人信息
(五)劳动合同藏“猫腻”
达成用工意向后,有的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没有给劳动者一份合同文本留存,有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缺少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具体信息。如出现上述情况,劳动者到岗工作后合法权益缺少保障。
防范提示:劳动者在入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尤其要核实清楚涉及个人权益的重点条款,这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对于非全日制工作,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应注意留存当初做出约定时的有关证据。如因故未能签订合同、订立协议发生纠纷,可及时寻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帮助,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漫画图表绘制:赵乃育)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