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外派境外人员个税及社保的现实情况
二、对外派个人个税管辖及征管的理论探讨及社保协调的简述
2.2居住国(中国)对外派个人的居民管辖判定
2.3东道国与居住国(中国)对税收管辖的协调
2.4东道国与居住国对个税征管的协调
2.5东道国与居住国双边社保的协调
三、中国外派人员在东道国个税风险防范的探讨
如前文所述的直接境外派遣模式下,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法律机构”(如项目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要与外派中方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并参照东道国当地的社会的平均工薪的较低标准,给中国外派员工制定一个较低的工薪,(或叫名义工资),在当地申报并代扣代缴外派中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很多还是“走出去”企业是直接承担了外派中方员工的个税税负。同时也按照东道国当地的社保规定要求,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保费(税)。另外,由于境外很多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比较艰苦,有些国家甚至还有安全保障(如疾病,战乱)的风险,以此,很多中国“走出去”企业还给外派中方员工提供种种免费的公司附加福利(FringeBenefit),如提供公司住房(公寓),交通班车,集体伙食,通讯和差旅方便(补贴手机通话费,往返中国的机票)甚至提供日常生活用品等。
3.1外派人员在东道国名义工资的个税挑战
由于上述中国外派员工在东道国较低的名义工资和附加福利,因此很多“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屡屡遭受个税的检查或稽查,以致被大额补税,罚款和滞纳金。面对这样日益严苛的现实,尽力降低中国外派员工在境外的个税风险,笔者提出如下参考建议:
3.3东道国个税的地方征管与政策导向
3.4提高外派人员在东道国个税遵从的积极影响
通过上述完善中国外派员工在东道国个税遵从的建议措施,将会给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当地的“法律机构”带来如下若干积极有利的影响。
3.5外派人员在东道国的社保遵从和节省
3.6双边社保协定下的保费豁免
3.7东道国社保费用的返还或免交
四、外派人员在中国境内个税征管的探讨
4.1双重雇佣及两国发薪在中国征税的辨析
4.2境外工薪所得考虑采用“综合抵免法”限额抵扣
4.3境外工薪所得的抵扣证明及汇算清缴期限
4.4追溯抵免应扩展适用境外查补税情况
4.6外派单位个税扣缴义务与信息报告义务的探讨
3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7外派单位受托汇算清缴的实操完善
4.8中国对境内、境外社保的个税规定;
参考资料:
2.梁红星.中国“走出去”企业外派员工工薪个人所得税再探讨(J)大企业税务研究2020年第2期
4.曹琦欢,杨昌睿,周优.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则与案例解析(J)税务研究2020年第5期
5.孙彤编著任宇审定(M)《涉外个人所得税-新政详解与实务案例》中国市场出版社202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