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某外籍人员在境内居住满5年,该5年其纳税义务为“境内外全部所得剔除境外所得由境外支付部分”;第6年在境内若居住满1年,第6年纳税义务为境内外全部所得;第7年在境内居住不满90天,第7年纳税义务为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且5年期限自未来再次居住满1年的当年起重新起算;若第7年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不满1年,纳税义务为境内所得,且5年期限自未来再次居住满1年的当年起重新起算。
附:外籍人员在境内的纳税义务表:
纳税人身份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满90日
非居民纳税人
征税
免税
无纳税义务
满90日不满1年
满1年不满5年
居民纳税人
超过5年
补充两个概念:
2、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此处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币种及换算规定
2、据国税发[1995]173号文: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三、工资薪金所得税务处理
(一)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处理
当外籍人员作为居民纳税人缴交个人所得税时,方法比较简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每月工资薪金总收入-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免征税额-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另,年终奖计算公式及方法同中方员工。
(二)无住所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处理
下面就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展开研讨,情况相对较复杂。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
(1)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2)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3、应纳税额计算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不满90日(183日)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满90日(183日)不满1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注:
①上述公式中,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②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用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四、关于我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董事的纳税义务
同上
1、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2、仅担任境内董事不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其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其境外支付薪酬需按照“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表”执行。若仅担任境内高层管理职务,且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其境内外薪亦可按照“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表”执行。
(一)担任境内企业董事取得董事费收入的补充说明
对于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境内公司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即董事是代表公司股东行使权力,并非企业高管人员。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由此可见,该规定与《公司法》保持一致,董事不属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范畴。实务中应区别情况处理:
(二)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仅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因此,当外籍人员仅担任中国居民企业董事,无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责,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均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五、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员工奖金的计税办法
六、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获得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过去,由于外籍人员无法开立A股账户,故A股上市公司对外籍人员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实际操作上存有一定的障碍,很多只能采取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最近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对于外籍人员享受股权激励给予了明确与鼓励。根据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激励对象为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持有或卖出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权益,但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从事其他证券交易活动。”
七、税收优惠
(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法
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其他税收优惠
八、关于个税的最新动向及说明
社保
关于外籍人员的社保问题
外籍人员缴纳社保的方式和流程同中方人员保持一致。
自2011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即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提到,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住房公积金
关于外籍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早期,外籍人员被排除在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范围之外。建金管[2006]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目前,随着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遍地开花,各地对于外籍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各异,具体需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例如苏州市的规定: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在单位与个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缴存。符合条件者可请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护照、劳动合同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作者简介:
JennieWu
自2000年以来一直专注于HR领域,擅长人力资源体系搭建、改善、推进、薪酬体系规划与提升、绩效体系规划与提升、人才管理与发展、基于行业的招聘渠道管理等。曾在多家跨国集团公司供职,历任人事主管、南方区人事经理、中国区人事经理、中国区高级人事行政经理等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