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11月6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提到,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科用药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药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规定显示,外配处方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患者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期间需使用本机构未配备的药品;二是患者主动要求,需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期间到本机构外购买药品;三是医师根据病情需要,为门(急)诊或住院患者开具已经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本医疗机构暂时未能配备的药品或特殊治疗方案的药品。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简便、适当的原则,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
在外配处方管理方面,医疗机构应当将外配处方统一纳入本院药事管理范围。对于未纳入外配处方药品管理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并通过信息化方式对此类处方进行全流程监管。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前应向患者进行充分告知,解释当前外配处方的政策要求,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开具。医疗机构应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加入外配处方药物目录并定期更新,支持开具外配处方功能。
规定明确,除已经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外,医师不得为住院患者开具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药理作用相似且能正常供应、非临床必需(如辅助性药物)等药品的外配处方。住院患者确需使用医院未配备的药品时,应按照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程序为患者配备相应药品,不得要求住院患者自行院外购买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外配处方应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制度,严禁一切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企业的药品,不得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