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0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0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0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0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制度..............1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临床科室储存管理制度........1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1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1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1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16
临床科室责任人职责....................................17
药剂科主任职责........................................18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19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20
调剂人员职责.........................................21
处方医师职责.........................................2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4
附件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单张处方最大用量.............27
药事管理委员会
郁南县中医院
院务办公室
2011年6月7日
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1、成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办、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
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小组。
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及使用的部门(药库、药房、手
术室、住院部各科等)都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
理工作。
3、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规
定定期每季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制定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
二、处方权及调剂权管理
1、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经医院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
训和考核合格后,分别授予院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
资格。
2、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调剂资格人员名单报送
市卫生局备案,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变更情况及时报医务办和药剂科备案。
3、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签名留样应
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手术室等科室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一、《印鉴卡》由药剂科负责人保管。
二、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市
卫生局重新提出申请。
四、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
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发生之
日起3日内到市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米购制度
一、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本院医疗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并经药剂科负责人、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交由采购员上网发送订单采
购。
二、药品采购人员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向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随意购买。
三、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
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
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
构内临床使用。
四、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药剂科无法提供时,
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
(2天内)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
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三、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
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
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四、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
登记,上报药剂科主任和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员
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
一、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药房调配窗口、住院部各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
任。
三、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
理库存基数,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
四、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消耗量进
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的保存应当
不少于3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一、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甑和
专用处方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空安甑和专用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
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
署姓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
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
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应对药房、手术室和住院部各科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
经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
二、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
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
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
五、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
《知情同意书》。并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剂
型可以由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哌替咤除外)。
六、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
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七、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咤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仅限于在院内使用。
八、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
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甑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甑数量。
九、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药房、
手术室、住院部各科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建立处方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
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三、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
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医院办
公室、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对过期、损坏及由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报损时,
由药库填写报损单,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经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主管领
导、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方可作报损处理。并将报损单送县卫生局、县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过期、损坏及由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
要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主管领导、医院主要负责人提出销毁申请,经
同意销毁申请后,再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县卫生局派出人员监督下统一销
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三、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瓶,应定期经药剂科主
任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销毁时,应有药剂科主任、医务办人员在场监督,
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管理制度
一、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实行统
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指定药剂科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专用处方建立账册,对专用处方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
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三、专用处方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
字。
四、专用处方因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使用时,临床各科要将该编
号专用处方退回药剂科,由药剂科作报废处理并通告全院。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
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
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六、药库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处方编号、年月日分
年装订。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
方保存期限为2年。
八、应当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
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
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处方专
册登记保存期限应当在药品有限期满后不小于2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临床科室储存管理制度
一、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
管理工作。
二、各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
定。
三、各临床科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四、各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甑到药库领取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
五、各临床科室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六、各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使用登记。
七、各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
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
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九、各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为科室负责人和专
职管理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2、药库、药房、住院部各科及手术室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是否规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物是否相符;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种记录是否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药库、药房、住院部各科及手术室要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定期进行自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人报告,并要
求限期整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制度
和考核。
二、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内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人员。
三、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
2、医院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五、培训结束后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
为笔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要建立病历。
二、办理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
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
完整并收齐各项材料后,方可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
开具处方。
四、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收费处)保存。
五、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六、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身份证
及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房取药。取药后由药房收回,药房在24小时
内将专用病历交回挂号室(收费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
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办、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二、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
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
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方格式。
六、组织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临床科室责任人职责
一、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二、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
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审批。
三、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
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四、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甑应妥善保存,退
交药库。
五、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
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六、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院内患者按医嘱使用,
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
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规
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药剂科主任职责
一、在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入库验收、储
存、安全保管、使用、报损、销毁等管理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向主管院长汇报。
三、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的审核、入库验收的审核及空安瓶销毁
的审批、销毁过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核。
四、负责合理、安全、有效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宣传工作。
六、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向主管院长或
药品监督部门汇报。
七、负责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期满重新提出申
请、变更等手续。
药库保管人员职责
一、负责购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认真做好入库验收
记录
二、负责出库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逐笔记录;对进出专库
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三、负责药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调剂部门责任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管理,当固定基数需改
变时应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
二、负责对进、出药房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
做到帐物相符。
三、检查麻醉药品处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本部门药剂人员填写的各项记
录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四、负责回收药品及空安甑的保管并及时补充。
五、负责本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六、对本部门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科主
任报告。
调剂人员职责
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师签名,并仔细
审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调配
发药。
二、负责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
三、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负责收回与处方开具药品
名称、规格、数量相等的空安甑。
四、回收患者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详细填写《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记录》并双人签字,同时负责将回收药品交部门负责人。
五、凡有交接班的调剂部门,值班人员负责清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数量,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
六、对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
或药剂科主任反映。
处方医师职责
一、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
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
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
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
四、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
《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六、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七、盐酸哌替咤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八、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九、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十、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
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给予相应的处
mj
训O
十一、妥善保存领取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对领取编号
范围内的处方丢失负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使用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加强麻醉药品、一类精
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监管,根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
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
施细则。
一、药库
1、根据库存情况及临床使用情况做好采购计划;采购人员按本院采购程序
及时向市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进行采购,以保证临床需求。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做到货到即验、二人开箱验
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采用专薄记录,内容
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
单位、质量状况、验收和保管签字等。
4、对进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库做到逐笔
登记。出库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
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等,做到帐、物、批号
相符。
5、对回收的空安甑及专用处方进行专薄登记,按专用处方开具的药品数量
及空安甑的实际数量进行出库调拨。
二、临床科室
1、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基数的,要根据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库存
基数。
3、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责任人凭空安瓶及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补充库存基数。
4、当从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来后,要即时在《麻醉药品、
5、当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一,要及时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
品使用登记部》,最迟不超2天。
6、使用注射剂型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留存空安甑,不得丢
弃。
7、当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使用剂量不足1支或1片的,剩
余药液(或残片)要即时销毁。销毁时要2人在场,并作记录、签名。
8、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向患者(或代办人)索取居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责任人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专用处方调配发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抢救时可以先调配发出,用后
要及时补开专用处方,最迟不超一天。
10、调配发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审查专用处方各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清晰,用量、书写
是否符合规定。缺项、书写和用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调配。
三、罚则
1、未按规定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验收入库、调拨出库并作验
收、出库记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初次扣罚50元并限期改正;第二次扣罚100
元并限期改正;三次扣罚200元及调离岗位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2、未按规定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进行专册登记但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初次扣罚30元并限期改正;第二次扣罚50元并限期改正;三次
扣罚100元及调离岗位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3、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处方但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初次扣罚50元并限期改正;第二次扣罚100元并限期改正;三次扣
罚200元及取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未按规定对处方进
行核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初次扣罚30元并限期改正;第二次扣罚50元并
限期改正;三次扣罚100元及调离岗位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5、未按规定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登记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次扣罚30元并限期改正;第二次扣罚50元并限期改正;三次扣罚100元及
调离岗位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6、对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甑丢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初
次对直接责任人扣罚50元,科室负责人扣罚30元,并责令改正;二次对直接
责任人扣罚100元,科室负责人扣罚50元,并责令改正,屡次不改的按医院有
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7、以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单张处方最大用量:
药品类别患者类别注射剂型其他剂型控缓释剂型
门急诊普通患者一次常用量三日常用量七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癌症患者
门急诊三日常用量七日常用量十五日常用量
精神药品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住院患者一日常用量一日常用量一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
所有患者七日常用量七日常用量
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
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
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
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
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甑、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
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
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
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
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
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
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
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
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
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
时应回收空安甑、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
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
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
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
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
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
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
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
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
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
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
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
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
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
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
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
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
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
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
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
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四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
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十六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七条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十八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
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
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
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
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
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
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
配药。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第五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
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
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
施。
第二十四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
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
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
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
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甑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甑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时应收回空安甑,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
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甑、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
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
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
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
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管理,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证医疗需求,我部制定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样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
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
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
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
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
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
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
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
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
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
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
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
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申请表》(附件1)和《印鉴卡》(附件2)样式由卫生部
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地址
床位数平均日门诊量
具有麻醉药品、第医疗机构公章:
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权执业医师
数量年月日
药学部门
负责人签章
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章
批准
单位
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注: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病床,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