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分负责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分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肉体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规定
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本规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第二十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专册登记要求,包括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处方医师信息等,并规定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2年。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编辑本段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一、目的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三、三级管理
1.一级管理:指医疗机构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进行管理。
2.二级管理:指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回收进行管理。
3.三级管理:指医疗机构护理部门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床旁使用进行管理。
四、管理制度
1.药剂科管理
(3)分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分发应按照临床需求进行,严格执行分发程序,确保药品安全、及时到达临床科室。
2.临床科室管理
(1)使用:临床科室应按照诊疗规范合理使用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控制规定。
(2)回收:临床科室应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回收制度,对剩余、废弃药品进行统一回收,并及时上交至药剂科。
3.护理部门管理
(1)床旁使用:护理部门应按照医嘱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床旁使用,确保药品正确、安全地应用于患者。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
度
一、引言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和公
众健康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管理制度,包括药品分类、申请审批程序、购进和储存、使用和
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二、麻醉药品管理
1.麻醉药品分类
麻醉药品按照其作用和危险程度,分为五个等级。医疗机构需根据
麻醉药品的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申请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并经相
关部门的审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详细的用药理由和用药计划等信息。
3.购进和储存
医疗机构购进麻醉药品时,应选择合法的药品供应商,并保证药品
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1.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类
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其作用和药理特性,分为苯二氮类药品、苯巴
比妥类药品、镇静催眠药类药品和其他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需要根
据不同类别的药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审批批准。申请材料中需包含详细的用药依据和用药计划,以及使用
该药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信息。
医疗机构在购进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
求的渠道,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应当储存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定期
检查储存设施,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四、使用和处置
1.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明确责任分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卫医发〔2005〕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我院实施
严格的三级管理,药库、药房、临床病房分别承当相应的管理责任,依据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特订立如下规定:
1、药库
1)药库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和管理,购买药
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需货到即验,至少双
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
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药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需储存在保险柜内,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5)储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6)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人员应坚持日结日清,动碰复核,帐物相符率100%。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一律不得外借。
8)保管人调离岗位必需有第三者在场,双人清点帐物相符签字后办完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保险箱应张贴相应标识。
2、药房
1)药库、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需储存在保险柜内,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监控装置,张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标识。
2)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门诊药房、病区药房、急诊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应依据用量订立合理基数,并由保管人签字,药学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药库备案。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二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四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十六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七条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十八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第五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十四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三十一条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