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下简称「本计划」或「计划」)申请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简称「香港特区」)的人士提供所需资料。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第一阶段:基本资格
第二阶段:计分制度
第三阶段:甄选程序
第四阶段:原则上批准
在甄选程序中获分配名额的申请人将获发一封「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在接获该函件后,有关申请人须亲身前来香港出席会面,并出示其在申请期间递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便入境处查证。申请人可以访客身份来港出席上述会面。获发「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并不自动保证申请人最终可循本计划获准入境香港或逗留香港。
第五阶段:获签发签证/进入许可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的基本资格:
申请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资格,其申请将会即时被拒絶,不获继续处理。
重要事项
入境处处长有绝对酌情权,根据本计划的两套计分制度就其认为适当的情况给申请人授予分数,以及批准或否决任何申请而无须给予理由。本计划或其有关详情,亦可以在入境处处长认为适当时作出更改而无须作事先通知。
本计划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香港,而根据本计划获核准人士或正在申请核准之人士,将成为其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获本计划核准人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任何人在本计划下或为本计划的目的而言,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其明知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根据香港法例即属犯罪,可被检控及于其后被遣离香港。其申请可被拒絶,而任何已向其本人及受养人签发、或已审核批准签发的签证/进入许可/延期逗留,或任何已施加于其本人及受养人的逗留条件,均可被宣告为无效。
申请表格及所有证明文件应邮寄或送交到以下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6楼入境事务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有关费用应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以现金、易办事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
在获正式批准后,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果有)将会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签证/进入许可。
曾根据任何入境政策或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并受一项或数项在港逗留条件限制的香港居民可申请参加此计划,条件是当局评核其申请时,会视申请人、其配偶及受养子女(如果有)为不具有进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权利的新入境人士。在申请获正式核准后,申请人将根据本计划获签发签证/进入许可。
以「综合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
延期逗留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以3-3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以「成就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人士
以「成就计分制」获本计划核准来港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有需要逗留延期,申请人须证明可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果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