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集团)、江苏**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徐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商初字第0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及其委托代理人颜世军、董**、被上**集团和被上诉人江中徐州分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魏**原审诉称:2007年9月26日,江**团与徐州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江**团承包建设江苏沛县金山花园1号楼至6号楼的工程。合同签订后,江**团将该工程交由江中徐州分公司具体施工。江中徐州分公司于2009年工程施工期间,向魏**购买木材若干用于工程建设。同年3月28日,江中徐州公司金山花园项目部负责人陈**、王*向魏**出具了结账清单一份,证实欠魏**木材款95000元未给付。因此,魏**与江中徐州分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江中徐州分公司购买魏**木材应当及时付款,其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木材款9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江中集团及江中徐州分公司原审共同辩称:江中徐**司未从魏**处购买木材,陈**也不是涉案工程沛县金山花园项目的负责人,因此,魏**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即使江中徐州分公司拖欠魏**木材款,但魏**自2009年至今未向江中徐州分公司主张过权利,魏**的起诉也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江中徐州分公司系江**团的分支机构。沛**花园工程由江**团中标承建,交由江中徐州分公司具体施工。在该院审理过程中,证人王*陈述:其系案外人陈**介绍负责涉案工程的部分工作,与魏**协商由其供应木材属实,其还与魏**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上江中徐州分**园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并不是王*加盖的,是项目部一位经理加盖的。当时使用魏**的木材时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收料员在收货时出具了单据,王*亦向魏**出具过单据说明所欠货款的问题。后因工程停工,其不再负责涉案工程的施工,遂与案外人陈**一起进行了内部清算,形成了《沛**花园1-4号楼钢管、模板结账清单》一份。根据该份清单记载,在2009年3月28日,陈**、王*作为结账人,韩**作为结算人形成了此份清单,其中显示“应付总额为2271918元”,“已支付工程款1、已支付工程款1261557元(含沛县建设局已支付333900元);2、公司已支付孟*宣钢管租赁款200000元;3、公司还需付孟*宣钢管租赁款570000元;4、公司还需支付魏**木材款95000元;合计已支付2126557元”,“实际还需支付王*工程款145361元”。魏**据此诉至法院,主张其同证人刘*多次索要该款项,但江中徐州分公司均未支付。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
本院查明
上诉人魏**为证明其上诉主张,提供金山花园(壹号公馆工地)材料款结算清单一份,证明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上诉人的木材确实被用到了被上诉人的涉案工地中;2、上诉人在一审诉状中书写的2009年施工期间系表述不准确,不能作为对上诉人不利事实的证据。经质证,被上诉人江**团及江中徐州分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认为该份清单与上诉人原审中提供的2009年3月28日清单数额并不相符。本院认为,该结算清单仅能证明王*与魏**之间存在木材买卖关系及货款结算关系,因此对于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魏**因到涉案工地联系钢管租赁事宜时,得知工地也需要木材,遂与陈**进行了洽谈,得知木材事宜由王*负责。在洽谈前,魏**仅通过侧面打听得知陈**系江中集团负责人,在洽谈时并没有要求陈**提供证明或之后到工商部门核实陈**的身份。在涉案木材交易过程中,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只有魏**与王*的口头协议,每次用料之前协商价格后发货,由王*管理的李姓或王姓师傅负责收货,王*根据收货单出具结算清单并将魏**的收货单收回,期间王*、李姓及王姓师傅都有付款。后因工程停工,魏**曾向王*主张货款。
还查明,陈**因涉嫌私刻江中徐州分公司项目部公章,目前下落不明。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魏**与被上诉人江中徐州分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
综上,魏**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上诉人魏**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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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颜世军,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良学,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负责人沈**,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