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通讯员陈康秀楚惠如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10月31日)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2个刑事、4个民事案件,涵盖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止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保障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规范网络平台依法使用个人信息等内容。
一、蔡某某等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案——严厉打击网络科技公司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蔡某某、刘某、李某作为对某网络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某网络科技公司罚金80万元;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刘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某网络科技公司违法所得50万元、尹某违法所得661209元。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二、蔡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惩治物流人员出售个人信息犯罪
蔡某和庄某(另案处理)于2021年12月1日入职于某物流公司,蔡某负责分拣快递包裹,庄某负责扫描快递包裹。2021年12月2日至10日期间,蔡某与庄某合谋利用上班的便利,用手机对快递包裹上的快递单拍照,非法获取寄件人、收件人的个人信息,再以每条信息1.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8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给李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取12884元。
普宁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蔡某与庄某、李某在共同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中,系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蔡某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蔡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2884元。
法院指出,物流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个别员工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侵扰公民生活安宁,也会破坏社会公众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周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
四、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商家服务遭差评而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被认定为侵权
五、杨某诉某互联网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网贷平台向第三方提供其掌握的欠款人个人信息构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
六、李某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平台未经用户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属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APP《隐私政策》在“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列举了拟收集的用户信息,并未包括用户剪贴板信息,安装APP后手机页面显示的权限内容也未包含剪贴板信息。李某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APP存在未经用户许可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认为剪贴板可以存储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以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法院指出,互联网平台、手机APP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对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