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政执,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无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90日
承诺时限
0997-4617315
0997-4611836
备注
主办:中共第一师阿拉尔市委员会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技术支撑:第一师网络舆情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