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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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营场所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具体地点。

(三)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四)主体类型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_)内资企业

;(_)港、澳、台商投资企业;(_)外商投资企业;(_)个体工商户;(_)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五、食品流通许可程序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_、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_、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_、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_、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_、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查。

审查方式为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_、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对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

(_)《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_)《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否与申请书一致;新增食品经营项目的,审查该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

(_)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审查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粘贴。

(_)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是否提交,清单清晰、明确。食品经营中不涉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除外。

(_)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审查是否提交。

(_)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规模较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将有关制度合并。

(_)食品流通安全责任承诺书中是否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_)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_、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的重点对象:

(_)零售散装食品的经营主体;

(_)对在县城以上经营食品批发或批零兼营的经营主体。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经核查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许可机关、工商所分别存档。负责现场核查的有关责任人,要每天定时进入电脑食品许可软件现场核查模块,搜索有关信息,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录入电脑现场核查模块。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批。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变更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许可注销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撤销、注销及吊销

(一)变更。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凡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其许可证的有效期内:

_、名称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_、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证变更事项涉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变更后,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撤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_、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_、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_、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_、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_、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三)注销。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的情形:

_、《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_、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_、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_、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_、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变更,或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吊销。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延续。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新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七、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在____年_月_日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各地要加强对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但不得强制要求其换证。对于原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对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督促其及时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责令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档案

(二)建立健全许可管理数据库。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等许可管理数据库。积极推进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化管理,应用食品流通许可软件,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

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四)利用网络平台,加强信息沟通。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定期公告取得或注销、撤销和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名录。同时要加强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信息。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食品市场主体,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九、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_、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否则,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_、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__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_、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有上述行为,依据《许可办法

》__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_、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_、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一、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准入,严把许可登记两道关

一是严把《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审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证照分离、先证后照、实质审查、属地管辖原则和市局制定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流程》全面落实和开展核发工作。

二是严把《营业执照》核发关。本着证照分离、先证后照的原则,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申请人坚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日常巡查发现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责令食品经营者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许可,否则依法取消其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二、加强食品质量监测,强化两个检测手段

一是食品快速检测手段。进一步把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落到实处,坚持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相结合,____年计划利用快速检测设备检测食品__个品种___个批次。引导和督促主办单位配备设施和人员,开展质量自检工作。

二是食品质量抽检手段。一要针对快速检测筛查出的可能为不合格的食品实施送检,二要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和流通环节的重点食品,委托专门的质检机构进行抽检。____年计划抽检食品__个品种___个批次。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将食品名称、抽检场所、被检测人、标称生产厂家、规格、商标、主要不合格项目等内容在各大媒体报纸和××市工商局外网进行公布和消费警示,并加强对不合格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培育食品安全示范店,以点带面

根据市局制定的《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和规范化建设活动方案》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示范店培育、创建和规范工作。____年底前力争培育_户省级示范店和__户市级示范店。

文/《中国证券期货》记者凡志喜

外卖O2O陷无证配送风波

据悉,前不久,美团外卖早餐业务在配送时,遭到了属地城管查抄。与日常送餐到户不同,美团早餐配送一般都采取统一送达写字楼下,由用户自提的方式。而这一个无证的楼下摊点便成为了“私自摆摊”。

而根据北京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划定的地点亮照(证)经营。任何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外随意摆摊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外卖O2O等待规则明确

事实上,不仅是早餐业务,外卖O2O平台配送餐饮都面临没有资质的问题。而尽管美团声称外卖以合作商家工作人员配送为主,其实,包括其在内的诸多外卖O2O都建立了自己的物流团队,且均不具有食品配送资质。

有律师认为,上述《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当初规定时主要的对象是传统的餐饮行业,对于网络外卖平台并没有明确的证照要求或者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除无证配送外,外卖O2O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也甚为棘手。早在去年11月份,杭州市工商局就对杭州网络订餐平台检查整治情况进行了通报,对“美团外卖”开出了28000元的行政处罚,“饿了么”网站被立案调查。

外卖O2O成香饽饽

尽管有上述各种问题和担忧,外卖O2O依然成为各互联网平台竞争的香饽饽。

8月28日,外卖O2O企业饿了么宣布,公司已完成6.3亿美元新一轮融资。本轮融资由中信产业基金、华联股份领投,华人文化产业基金、歌斐资产等新投资方以及腾讯、京东、红杉资本等原投资方跟投。本轮融资后,融资总金额约11亿美元。

据悉,6.3亿美元的融资,使得饿了么创下全球外卖平台单笔融资金额的最高纪录。融资后,饿了么估值超过30亿美元,与美国GrubHub、德国DeliveryHero、英国JustEat同为全球价值最高的外卖巨头。

饿了么创始人兼CEO张旭豪表示,作为最早和最大的餐饮O2O平台,饿了么专注于连接“跟吃有关的一切”。六年来,饿了么的高速成长和不断完善的业务形态,以及领域内巨头纷纷入局,都证明了市场大有可为。

继饿了么F轮融资之后,另一家外卖O2O生活半径也进行了新一轮融资,总额3亿元,来自阿里系最近重新出发的生活服务品牌口碑。

对不少北京的同学来说,生活半径更多是一个配送平台。事实上,原“淘点点”、后更名的“口碑外卖”和生活半径一直有合作,一些品牌商户的配送就是由生活半径代送的。

生活半径是以配送为主打的外卖O2O平台。

2012年获得戈壁合伙人的A轮投资,2014年获得了B轮5000万人民币融资。据报道,生活半径目前员工近2000人,在全国11个城市有业务,计划在2015年年底扩张至30个全国主要城市。目前每日的单量超过3万,客单价在70元左右。

生活半径CEO徐伟昊之前曾公开表示,前期从外卖切入后,未来会逐渐延伸到各个品类,包括便利店、蔬菜、水果、鲜花等,形成全面生活服务O2O平台。

烧钱到丧心病狂

外卖O2O行业的频繁举动让就要过去的夏天又重新燥热起来。

新口碑外卖负责人鲁军称,生活半径从去年开始就和阿里巴巴旗下的淘点点进行合作,以代送公司的身份,帮助淘点点拓展商户和用户资源,它解决的是物流最后3公里问题。他同时透露,新口碑目前在谈的不只生活半径一家,还包括其他一些第三方配送服务商,这也是新口碑外卖利用社会化配送力量的思路。事实上,除了淘点点,生活半径也曾与百度外卖、美团外卖、大众点评等建立合作关系。

戈壁创投合伙人徐晨说,当时天使轮给生活半径只投了数百万元,这次的C轮融资应该是新口碑一家所投,最多有个别既有投资人跟投一点,但除新口碑外没有其他新投资方进入。

生活半径创始人徐伟昊曾在今年5月份表示,公司将从外卖切入,逐渐拓展到便利店、水果、蔬菜、鲜花、蛋糕等其他品类。而这和新口碑外卖的发展思路相匹配,据鲁军向本报记者透露,增加物流资源、扩张配送品类、拓展城市是新口碑外卖在做的三件事。

目前,在易观国际针对2015年上半年统计的最新数据中,美团外卖在外卖市场占比为41.24%、饿了么则为38.75%。另据速途研究院最新的《2015上半年餐饮O2O报告》统计,市场占比前四名的排序分别为美团外卖(37.9%)、饿了么(29.4%)、百度外卖(10.2%)、淘点点(7.4%)。

“外卖烧钱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外卖O2O平台负责人说。订单补贴和物流配送,外卖行业融到的大把资金迅速被扔进了这两个无底洞,但在业务范围大举扩张的压力下,自营物流越来越受到挑战,社会化配送方的加入成为趋势之一;而外卖O2O平台自身也在朝分化的路径前进,适合提供标准化外卖的、适合当家服务的、适合中央厨房二次配送的,未来各方角色将会逐渐清晰。

上述四家外卖O2O平台中,美团外卖的烧钱能力惊人,甚至一度高达每月2亿元,今年1月刚刚融到7亿美元后,美团网CEO王兴又在酝酿新一轮超过10亿美元的融资;百度外卖从百度拆分出来后,也单独获得了2.5亿美元融资,提升配送力量将是这笔资金的主要用途之一;而饿了么传出获得最新一轮6.3亿美元融资,也在加码其自营配送体系。

前路如何配送成关键

究竟是自建物流好,还是依靠第三方配送比较好?这一点越发成为外卖O2O争夺的焦点之一。

上述四家中,美团外卖、饿了么、百度外卖均可以被粗略地归为自建物流体系,即在一、二线城市用公司自己的物流团队,在三四线城市招募物流商;而新口碑外卖秉承阿里的平台模式,不自建物流,选择招募第三方做送餐服务,比如这次投的生活半径。

戈壁创投合伙人徐晨说,公司看好重模式的外卖O2O平台,这也是当年投给生活半径天使轮的原因。自身物流体系搭建起来后,无论是送盒饭,还是拓展到其他高客单价的类目,相对都比较容易。

外卖O2O平台在三、四线城市迅速扩张业务的过程中,第三方物流加盟者成为绕不过去的一道坎。社会化配送模式的极致是什么?人人配送,每个人都能充当配送员,然而这有可能实现吗?

举例来说,一个用户在外婆家吃完饭后,看到餐馆系统里恰好有一单外卖离自己家很近,他可以顺手接下这单生意,将餐食送到订户手里,拿走这笔配送费,这对于商户和外卖平台来说,很大程度上节约了配送人手问题。

据了解,目前有平台方尝试接下来将这种“全民”的概念植入外卖配送体系中。但一个很现实的考验随即而来,如何评估并规避这个配送员可能的道德风险“如果他私自把所配送的餐食打开了,自己吃了两口,甚至往里边放了什么东西,这怎么办”一位外卖业内人士说。

事实上,这也是采用轻模式的外卖平台的普遍弊端,即如何保证配送管理和秩序。最近针对各家外卖O2O平台进行的测评显示,外卖是否准时、保质送达,是用户在意的核心诉求。

二、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五、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委会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等处理办法。

六、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必须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食品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制作熟食品的,必须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配备切、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七、坚决不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牲畜家禽肉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用污水化学药品浸泡的产品及腐败变质、过期、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各类食品。

商务部酒类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

一、检查范围

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

二、工作分工及安排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负责对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检查。2个稽查队负责对分管辖区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对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单位(含批发市场)、对保健食品零售单位每年监督检查至少1次,对化妆品零售单位监督检查每2年至少1次。对城区和沂山、老龙湾、石门坊等风景区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置。将每次监督检查的信息录入省保化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和市局电子监管系统。健全日常监管档案,切实全面推进“一户一档”建设。

三、检查内容

(一)经营合法性。查看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到期,《营业执照》是否包含保健食品,已到期的是否取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查备案表》;新开办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否取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预登记表》。查看化妆品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到期,《营业执照》是否包含化妆品。

(二)产品合法性。所经营的产品是否是合法企业生产,保健食品是否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是否存在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四、工作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三化监管。网格化细化岗位职责,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监管网格体系。痕迹化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记录录入省保化电子监管信息系统和市局电子监管系统,并完善“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标准化,明确监管事项和重点,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和标准,统一监管尺度和执法标准,是企业无异语。

关键词:水产品;流通;市场;监管

作为一个水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建立完善的水产品流通和市场监管政策体系,对于促进我国水产品流通、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渔业现代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国内农产品流通及市场监管政策发展历程。在农产品流通体制演变的过程中,国家根据市场情况,不断加强了对农产品的市场监管,形成以质量安全和价格调控为主要目标的监管体系,先后颁布了《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当前水产品流通及市场政策的监管重点及存在问题

尽管我国水产业已经得到很大的发展,但还存在销售渠道比较有限、流通距离较长等问题,为流通和市场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水产品多为鲜活或冰鲜销售,对于流通的要求比较高,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也更为重要。从以上特点和现状出发,当前水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监管存在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2)分段监管结束后,监管体制机制仍需完善。多年来,我国对于水产品监管工作由农业、卫生、食监、工商、质检及环境等部门共同参与,不仅在行动上存在部门间重复行动或无法协调的情况,甚至在参照标准上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对规范流通和市场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成立,有望结束多方监管的不统一、不协调问题,但各级政府相应的体制机制仍需完善。

(3)流通现代化程度不够。尽管我国的水产品市场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初步实现了计算机联网,但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很多中小型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管理和设施较差,使得质量监管和信息管理存在一定困难。除市场主体建设未完全外,与之相配套的冷藏、冷冻、运输、加油等附属设施也存在局限,信息处理系统不完备,现代化程度还较低。

三、完善水产品流通和市场监管政策的建议

(1)借鉴国外经验,加速水产品流通和监管体制改革。纵观世界各国,日本在水产品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方面,不但重视程度较高,其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监督管理体制值得我国参考。日本是水产品的消费大国,其流通和市场体系也相对健全。除多种流通渠道外,日本的农业协会是非常关键的组织,其业务包括生产指导、组织流通、信用服务和开展互助共济几个方面,对水产品流通和交易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日本还制定了完善的水产品流通及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如《食品卫生法》、《HACCP(危害分析重要管理点)》、《PL法(生产物责任法)》等法律,覆盖了产供销全部环节(叶勇等,2011)。作为另一个农业大国,澳大利亚的农副产品也较多的依赖批发商进行交易,早期政府对批发市场采取了直接投资和管理,大型批发市场对澳大利亚农产品的高效流通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澳大利亚政府对于重要农产品的流通和进出口采取了集中管理和专营政策,设立了专门机构;2001年,澳大利亚成立了非盈利性的羊毛发展公司,旗下的国际羊毛局提品质量认证。澳大利亚通过非盈利组织、参与农产品收购的经纪公司和各种行业协会,建立起高度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促进了市场的有序发展。

(2)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地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思想认识。首先需要加强从业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使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其次,将已经的各种政策法规的主要精神传达到从业人员,让养殖户、流通环节的企业及市场交易主体充分了解有关制度内容。再次,对于监管执法人员,需强化其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执行能力。

此外,有关部门可以借鉴国外拍卖制的水产品批发交易方式和其他产品的交易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水产品交易模式。

(5)规范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水产品信息网络和质量追溯系统。随着信息技术、条形码技术等现代科技的发展,水产品流通中的信息化水平必将逐步提高。除在现有基础上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的信息采集、归纳和披露之外,我国还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水产品质量信息系统、供求信息网络和物流信息平台,以及时高效的实现产品质量追溯、帮助养殖户把握市场信息、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产销衔接,促进产品销售。

参考文献:

1.王伟.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的长期考证.经济问题,1999,(12):28-31.

2.叶勇.中日水产品流通结构比较分析.中国渔业经济,2001,29(1):129-135.

3.曾欣龙,圣海忠.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六十年回顾与展望.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27-132.

4.潘澜澜,李莉,王晶.基于条形码标签的水产品可追溯流通体系的建立.江苏农业科学,2012,40(4):304-305.

5.柯文.从日本水产品质量管理和监控体系看我们的发展方向.中国水产,2004,(4):16-18.

6.周欢,黄立平,詹锦川,朱轶锋.基于供应链管理的农产品安全监控信息平台.安徽农业科学,2005,(6).

7.卢凌霄,吕超.日本水产品流通体系的结构与特征.安徽农业科学,2007,(27).

8.朱芳阳,朱念.海产品冷链物流一体化模式研究――以广西北部湾海产品为例.安徽农业科学,2011,(28).

9.高吉,翁绍捷,王玲玲,孙嘉岐.基于RFID技术的水产品供应链中信息管理的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12,(8).

10.杨得前.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捕捞过度的经济学分析.北京水产,2003,(3).

11.刘俊荣,陈述平,雷建维.我国养殖水产品全链可追溯性系统平台的建设思路.水产科学,2007,(9).

12.何静,张歆祺,宗传宏.连锁超市生鲜食品冷链物流网络构建与优化研究.广东农业科学,2011,(22).

重点项目: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号:CARS-50-11)。

高校食堂集中采购管理

高校的食品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高校和社会的稳定。在高校后勤餐饮服务工作中,餐饮原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食堂的食品卫生和安全。对原材料采购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可以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食品安全,提升后勤餐饮服务水平。

采购管理是计划下达、采购单生成、采购单执行、到货接收、检验入库、采购结算的采购活动全过程。本文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在采购过程中每个节点进行控制,从而达到对采购质量的管理。通过实践表明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高校食堂集中采购进行全过程管理,提高了集中采购效率、防范采购风险、有效防止腐败、保证集中采购健康和高效进行。

一、高校食堂集中采购实施的目的与意义

高校餐饮服务工作是后勤工作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它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安定团结。为保证学校食堂原材料的安全、卫生以及食堂供应菜价的稳定,集中采购有实力、有资质、有保障的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原材料,是从源头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为加强和规范高校集中采购工作,对集中采购进行有效管理,全面推进后勤管理模式的改革,我校集中采购管理运用过程管理模式,将集中采购管理上升到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化的台阶,使后勤集中采购过程更加规范、清晰,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师生对高校集中采购工作的满意度。

二、高校食堂集中采购过程管理方法

1.构建集中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高校实行集中采购后,政策制定、预算编制、采购方式决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款项支付等工作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建立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可以规范职能部门和采购参与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使各项权力得到约束、制衡和监督,保证集中采购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2.建设信息化集中采购系统

考虑高校食堂为公益性非营利机构,食堂饭菜价格形成机制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我校在保障货源安全同时,引入信息化采购平台,提供了集采购商品目录管理、供应商管理、库存管理、成本核算管理、账务管理等于一体的综合解决办法。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系统对食堂的营业额,采购、运营成本采集分析、计算汇总,动态监控食堂利润。系统还为食堂提供了科学、便捷的日盘点等库存管理和成本统计方式,通过该平台不仅使采购工作简单高效,而且优化了采购过程,实现订单信息的无缝流动,采购、配送动态监管,库存实时监控等,使全采购过程透明化,清晰可见。

3.发挥采购人员积极性

4.保障集中采购的货源

5.摒除困难,回馈食堂

集中采购后,食堂个别人的方便或得益受到了制约。因此,想方设法对集中采购来的原材料百般挑剔。采购组尽量满足需要,使其找不到借口。政策上对于食堂自己联系的货源,未经采购组同意,财务上一律不予报销。集中采购所收取的采购成本,扣除费用后按比例进行分配,将大部分反馈食堂改善学生就餐环境、调整供应价格以及作为食堂职工奖励基金。

三、高校食堂集中采购工作取得成效

高校食堂所需的主副食品材料必须经学校集中采购,已经成为各高校食堂管理的必由之路。我校食堂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缩减了食堂采购人员和设备成本,使分散在多个食堂近百人的采购、结算管理队伍,缩减到不足5人的统一采购团队,节约了采购费用、运输成本等。通过集中采购,学校掌握食品采购的数量优势,进而转为采购的竞价优势,逐步建立一个应对物价上涨的宏观调控长效机制,保障食堂供应价格稳定。食堂实行集中采购后,产生的利益完全体现在学生食堂饭菜的价格和质量中,让师生获得了真正的实惠。

[1]陈军平.高等学校后勤餐饮服务管理[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

[2]隋西凤.高校集中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与探索[J].

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23):146-147.

[3]中国院校后勤信息网.后勤动态.苏州大学:食堂集中采购为我们带来了什么[EB/OL].

实质审查难实现

对于此项规定,罗子明表示:

“有些媒体比较认真,要求食品企业提供详细的资料和有关的证明,有些媒体就相对松一些,一看是知名品牌,企业比较大,就默认没有问题,监管就没有那么严格。”

“如果企业说没问题,我们也不便再反对。”

一、查处无照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

按性质的不同可分成三大块:

第一大块是市场主体登记法,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1998年修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及其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及其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规章);《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均在2005年修订);《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及其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行政法规)。

第二大块是行业秩序管理法,包括《文物保护法》、《拍卖法》、《烟草专卖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险法》、《证券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等等。

第三大块是查处无照经营的统一法,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它是国务院第370号令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与市场主体登记法、行业秩序管理法相比,统一法有其鲜明的特征:第一,统一法在第4条第一款和第2条统一界定了无照经营的内涵和外延。内涵是: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办理营业执照后失效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和持有营业执照但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都是无照经营。外延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不区分主体和行业。第二,统一法在第9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和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填补了市场主体登记法、行业秩序管理法规定的空白。第三,统一法突出体现了对许可审批制度的保护,该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便是最好的说明,虽然它只是将持有营业执照但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行为定性为“违法经营”,但却是和其他无照经营行为一样的查处。本项加重了工商部门本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尤其是第4条第一款第(一)项,多数情况下由工商部门来取缔都是有权无力。

二、法条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由于三大块法的同时存在,对无照经营的查处自然会产生法条竞合问题,包括统一法与行业秩序管理法的竞合、统一法与市场主体登记法的竞合、市场主体登记法与行业秩序管理法的竞合。适用原则包括统一法的转致原则和《立法法》的效力确定原则。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是:“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反向推定的含义就是: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统一法与行业秩序管理法的竞合

有些行业秩序管理法规定工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共享处罚权,而有些行业秩序管理法却将工商部门排除在外。

1.行业秩序管理法规定工商部门无管辖权的:有些行业秩序管理法排除了工商部门的管辖权限,比如《保险法》就规定了无证照经营商业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无证照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已经登记才能这么称呼)从事营利或非营利性经营活动的都由民政部门查处。

2.行业秩序管理法规定工商部门有管辖权的:只有行业秩序管理法规定了工商部门有管辖权的才会在无照问题上产生法条竞合,产生法条竞合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如果行业秩序管理法是行政法规,就应当适用行业秩序管理法,因为统一法是查处无照经营的一般法,而行业秩序管理法则是查处无照经营的特别法。此时对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相对人,工商部门应直接依行业秩序管理法处罚,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人认为无证照经营食品的,应依《食品安全法》处罚,本人对此不以为然,《食品安全法》所称许可,只包括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不包括营业许可,无证的自然要依《食品安全法》处罚,无照的却未必能依《食品安全法》处罚,依什么处罚要看行政相对人以什么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统一法与市场主体登记法的竞合

主体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依据。

1.对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的法律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在“照”的问题上之所以与统一法的叫法不同,不直接称“无照经营”,而要称“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是因为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强调的是“名义”且前者包含后者,即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营业执照而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二是持有其他的营业执照而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一种情况就是“无照经营”,第二种情况则是“挂羊头卖狗肉”,比如一公司制企业为了利用债权人更信赖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形式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经营。只有在第一种情况下才会在无照问题上产生法条竞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分别在第211条、第37条和第95条直接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与统一法相比,《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都是上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分别直接适用上位法。这三个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措施,统一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第一种情形,但不能适用于第二种情形,因为它不是“无照经营”。

2.对个人及非公司企业法人无照经营的法律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本身并没有对无照经营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具体的处罚规定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一款第(一)项,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都是部门规章,而统一法是行政法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个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无照经营的查处。应当适用统一法,不存在转致问题。

五、市场主体登记法与行业秩序管理法的竞合

市场主体登记法与行业秩序管理法的竞合,是在特定主体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活动时产生的,但这种竞合未必就是法条竞合,还有可能是想象竞合。前面已经说过,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会产生法条竞合。第二种情况会产生想象竞合。比如一核定经营范围为日杂用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店内同时有危险化学品出售。他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应依《公司法》第211条处罚,又因为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相应的营业执照,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应依该条例第57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方面,是想象竞合情形,应适用从一重处处断原则。至于法条竞合时的适用,这里不再赘述。

六、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以及特殊行业企业的直接适用与转致适用

在行政相对人根本就没办照的情况下,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分别直接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特殊行业企业直接适用行业管理秩序法。但在以下已办照的情形下应先依统一法确认为无照经营,然后转致适用相应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行业管理秩序法,因为除统一法以外,市场主体登记法和行业秩序管理法都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在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12号令不适用个体工商户,只适用于企业;二是为了证明行政相对人违反了第14条的规定没有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我们可以给其先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再套用统一法定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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