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变更、签证、甩项(风险与化解)
一、变更(风险与化解)
风险提示
1.违法建筑风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设计变更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要求限期改正,若不能改正,予以拆除。部分设计变更如果超过范围,违反建设规划,违反规划的建筑物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若建筑物成为违法建筑,则可能面临停工、整改风险,工期也相应延后。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已经将该部分工程建设完成,在发包人不予支付的情况下,又因为是违法建筑而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
2.现金流风险。在实践中,部分合同的付款约定为"进度款每月支付",但不包含签证、变更、索赔费用。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签证索赔等情况,该部分费用待工程竣工后结算时一同支付。若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考虑后期可能出现的工程变更、索赔而同意该条款,而在后期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大规模的工程变更,如设计方案更改,增加某部分工程时,承包人将陷入被动境地,原本为工程施工所考虑的资金计划无法适用,无法高效施工。对于增加或减少工程,因为各个合同中计价方式的不同或者无相应费用可供参考,发、承包人可能对某项的市场价格认识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以致增加或减少的价款数额始终无法确定。
3.亏损风险。工程变更不仅包括工程量的增加,也涉及工程量的减少。因为整体工程中各部分的利润不同,如精装修、水电、绿化利润较高,基坑围护、桩基等利润较低,承包人在报价时是以承接总体工程做利润额预估。若后续发包人将承包人范围内利润额较高的安装、装饰工程移出,交由另一分包人施工,或要求承包人增加某报价亏损的部分的施工。按照通常的合同约定,由于是固定单价合同,就新增的工程量采取相同或类似的单价而不会调整合同某项的单价,该部分的工程量越多,承包人可能亏损越多;减少工程量也是同理。
6.质量风险。对于涉及创奖的工程,承包人在承接工程时会对本工程进行整体分析从而确定创奖概率和工程创奖的施工要点。但在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情况下,某些工程的增加可能引起创奖费用的增加,某些工程被移除,不由承包人直接招用分包单位或由发包人直接管理,承包人无法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原计划对工程进行创奖策划。在拆分过程中,若发包人将承包人原自有工程改为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但仍处于承包人管理下,对内看来,该部分工程已转由其他单位实施。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后期的维修保养过程中,若该指定分包单位怠于履行职责,则承包人还需先对该部分进行维修,从而造成额外的成本若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能扣减质量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其他责任。
化解措施
2.考察发包人情况。涉及大规模变更(不变更规划或规划已经合法程序调整)时,承包人应先考察发包人的情况,同时要做好后续考虑。若接受该变更资金压力是否可控,在确保发包人有相应的建设资金的情况下再予以接受。若发包人已办理支付担保,则要求发包人就该工程增加支付担保额度,确保发包人能够向承包人给付工程款,也可要求发包人母公司对其担保,其中上市公司担保的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要求。对于变更工程量较大的情况,可以和发包人谈判,争取将变更价款纳入进度款,而非在最终结算时支付,在谈判时可以说明承包人资金压力,若纳入进度款可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以此取得发包人同意。对于双方谈判的内容,承包人应主动进行会议记录,可邀请监理人参加,并就会议纪要签字,随后将谈判成果以补充协议方式固化。对于可能亏损的项目,如发包人要将部分工程移出总承包范围单独招标的,承包人要向发包人展示以往业绩和目前施工现状,请求发包人不予调整工程范围,并告知调整工程范围可能引起的费用和工期风险,借此保留高利润部分的工程。若发包人要求增加工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函表示当时报价未考虑该可能,充分利用合同和政府指导性意见与发包人谈判。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签证(风险与化解)
工程签证就主体而言可分为两大类,即总包签证和分包签证。向发包人报送的总包签证,是承包人化解风险、提高利润的重要手段。分包签证则是分包单位因现场施工事宜而付出额外成本向承包人主张价款的常见方式。如现场材料二次倒运、零星点工等。因为建设工程周期长,产生的工程签证数量多,事项各异。若不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签证所反映的事项已无法准确回溯,容易产生争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过签认的工程签证单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要有专人负责工程签证。因为技术签证不仅影响工程的实际价款且过于专业,此处不予讨论。以下结合实践对工程签证的风险进行归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
1.签证内容风险。签证单实质上是简易的协议,签证内容即为合同内容。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要约承诺部分的规定,签证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若非具体明确则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签证内容不具体明确,后续因为双方对签证内容理解不一致极易引起争议。部分事项可能因为各类原因更改,原签证单内容被取消或修改,此时签证单填写内容也随之改变;部分工程可能存在修改签证单内容的情况,若后续双方发生争议,对于修订部分,双方都无法证明,最终签证价款也无法确定。在实践中,签证单使用往往被泛化,工期、价格调整都以签证单的形式落实,虽然签证单作为协议确认工程内容,但工程签证单并非正式协议,容易产生问题。
5.签证原因风险。向发包人报送的工程签证,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并非完全是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或者在分包签证过程中由于其他分包未能或无法完成某事项由其他分包人进行某项施工,这种情况就存在原因的确认问题。尤其是在非永久工程中,如上所述,后期无法记清具体原因,影响了签证价款的确认。
2.完善内部签证流程。承包人要严格把控内部签证流程和签证人权利,具有签证权利的人员必须掌握分包合同的内容尤其是承包范围。对包含在合同范围内的签证,向分包人释明合同约定,拒绝签认。承包人要设立合理的签证流程,将最终签证确认权上移至承包人上级管理部门,不应仅由承包人项目部予以确认。在签订分包合同时,要将签证部分作为专章,并特别说明签证的具体程序和承包人的签证单格式。经分包人签认合同时签证部分要求即约束分包人。在分包进场后,承包人要专门对分包人宣贯承包人的签证管理办理以及项目的具体签证程序,未经签证人审批不视为承包人审核同意,并由承包人撰写会议纪要交由各分包单位签字确认。同时,承包人也要对分包人发函,再次明确承包人的签证规定,要求分包人按照要求上报签证单。
4.承包人要保存签证资料。承包人在签证完成后要建立签证台账,做好签证原因分析,减少后续的工作量。对于签证原件,承包人要派专人保存,不轻易使用和外借。
三、甩项(风险与化解)
1.资金风险。部分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初期未充分考虑建设工程资金预算,后期因为发包人资金缺口而请求将部分工程暂时不予施工,后续选择合适时机再行施工。对于发包人而言,其目的是在不影响项目整体概况的情况下尽早使用工程,因此承包范围和价款支付会有较大的变动。在发包人资金不足以支付后续工程的情况下,发包人可能会与第三方达成合意,将债务的承担义务转移,由第三方负责后续甩项工程的建设单位管理义务。关于债务承担的情况,承包人对于第三人的资金、人员均不了解,承包人是否能够足额收回工程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具体价款的清算,发包人、承包人、第三人可能存在争议,影响工程的进展。
2.沟通工期变更。在双方明确甩项工程后,承包人可先与发包人沟通工期变更的补充协议,确定是否变更原工期。若发包人要求甩项的同时加快除甩项部分的进度,承包人要把握该谈判时机,向发包人请求额外工程款的支付,请求变更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在工程(除甩项)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可提前向发包人发函。例如,因发包人某原因将部分工程甩项留待后期施工,因该工程暂时移除,请求更改原合同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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