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是涉县鹿头乡某村村民,其丈夫在2015年担任护林员期间因山林失火身亡。屈某申请工伤认定未被支持,提起行政诉讼后,一、二审法院也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屈某到邯郸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案件受理后,邯郸市检察院成立了以第七检察部负责人为组长的办案组。办案人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先后向邯郸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鹿头乡政府等部门核实案件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向当地村民了解核实情况。经研究认为,屈某丈夫虽然担任涉县护林员职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死亡属于工伤,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
办案人员考虑到屈某丈夫死亡时确属护林员身份,也确有救火动机,且目前家中有80多岁久病卧床的老人和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顾,家庭生活困难,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通过两级检察院坚持不懈的努力,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鹿头乡政府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帮助屈某争取了一个护林员的公益性岗位名额,帮助其解决家中的实际困难。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和乡镇干部的耐心劝解,屈某表示愿意接受化解意见。近日,在检察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见证下,屈某自愿签订了行政争议化解和解书。至此,这起长期信访的行政争议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过程,就是在保证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将司法的柔性和灵活性融入到案件办理过程中,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诚意和温暖,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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