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新法宣传稿件的电子文档传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部局、省厅关于新法实施宣传工作的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参考使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拟于近日出台,无法与新法同步施行。鉴于新的签证、居留证件种类将在条例中规定,请在新法宣传工作中掌握好宣传范围和尺度,确保稳妥实施。
附件:1.《出境入境管理法》亮点解读
2.《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背景
3.《出境入境管理法》立法过程和特点
4.《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八十问
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2013年6月27日
附件1
亮点解读(2975字)
出境入境管理法六大“看点”
看点一:从“强调管理”转变为“服务与管理”并重
这位负责人说,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条明确“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为深化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出入境环境,更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出入境管理基础;第八条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有效服务国家引智引资战略。
新法也促使执法机关的理念发生显著变化。这位负责人说,全面贯彻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将推动公安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服务能力与水平,切实保护出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同步提升。
看点二:更加注重权益保障
这位负责人指出: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而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写入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新法一大亮点,是对宪法精神直接的贯彻。
看点三:强调促进对外开放
这位负责人谈到,为深化对外开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好的出入境环境是新法的重要内容。新法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重要改革举措、国际通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深化实施国家引智引资战略。
看点四:向“三非”外国人说不
这位负责人谈到,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我国“三非”外国人问题总体虽然平稳可控,但必须加以重视,加强研究应对,避免成为影响出入境秩序的重要安全隐患。新法从加强源头管控、完善境内管理措施入手,更为有效地应对“三非”外国人问题:
----严格签证签发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三非”问题的产生。规范单位或者个人邀请外国人来华行为,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不予签发签证和不准入境的情形,对具有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等情形的外国人不予签发签证,对具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等情形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进一步规范来华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办理、住宿登记和日常查验等制度,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三非”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规范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明确对非法就业的界定,即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外国留学生违反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
----规定了调查、遣返“三非”人员的措施和法律责任。对有“三非”嫌疑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依法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或者遣送出境等;被遣送出境的,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对有“三非”情形的外国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并可以处限期出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还明确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确保指纹信息存储、使用安全,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出入境管理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也是国际通行作法。”这位负责人说。
据介绍,2005年开始,公安机关在出入境人员自愿的前提下采集其指纹信息,实现自助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得到了社会积极反响,目前自愿备案指纹信息的出入境旅客数量已达400多万。
看点六:强调各部门沟通配合、信息共享
这位负责人强调,出入境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协作配合。2007年,公安部商外交部、教育部等16个部门成立了外国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2011年,公安部、外交部等20个部门建立了境外来华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了部门间协作配合。为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为下一步整合信息资源,形成管理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附件2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背景
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以及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出入境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安全、服务改革开放、方便人员往来、促进对外交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出入境活动呈现“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局面。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出境入境人员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2012年,出境入境人员总数达4.3亿人次,出境入境外国人为5435万人次,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为2504.9万辆(架、列、艘)次,与1980年相比分别增长了35倍、37倍和417倍。与活跃的出入境活动相比中,现行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完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水平。
一、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是适应国内、国际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出入境活动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老百姓对出境入境便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国人来华数量迅速增长,在有力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外国人“三非”(非法就业、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进行有效应对。《出境入境管理法》坚决贯彻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需求和期待,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重要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服务国家引智引资战略,争创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将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针对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增加,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加大,新型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的新形势,该法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出入境管理制度,强化了出入境管理执法主体建设,提出了深化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留存生物识别信息等新措施,将更为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秩序。
二、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是适应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大多数制定于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前,有不少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管理色彩浓,规定较为原则,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执法监督性的规定和要求较少。一些规定与后来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存在冲突。另外,近年来,我国在出境入境管理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不少被实践证明成功的举措已突破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亟需通过立法为其提供法律依据,以确保依法行政。
三、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助于解决现行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分散,不够协调性的问题
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按照人员类别(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管理职责分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双重标准逐步建立起来的,体系较为松散,衔接和协调配合不够,法律条文冲突和管理制度缺失现象比较突出。例如,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的管理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制度在几个法律法规中作了重复规定,内容又不尽一致,存在冲突。另外,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出台后,对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了《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大部分内容,但又无法涵盖其全部内容,打破了现行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结构的平衡与完整,需要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予以重新整合。
如上所述,当前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时代需求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具有客观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通过对现行出入境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解决管理制度缺失、滞后、冲突等问题,将一些便民利民措施法律化,加大对公民合法出入境权益的保护力度,以进一步顺应我国“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要求,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创造更好的出入境管理环境。
附件3
《出境入境管理法》立法过程和特点
一、立法模式上,“统一立法”取代“分散立法”,构建了科学协调的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
《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执法服务工作的实践经验,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有关内容,较好地解决了原有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衔接配合不够、部分法律条文冲突以及一些规定与后来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存在矛盾的问题,实现了出境入境管理由“分散立法”向“统一立法”的转变,构建了科学合理的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公安出入境管理法规体系进入了全面更新的阶段。
二、立法理念上,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加大对出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力度,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服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别是提高边检服务水平的工作经验,积极贯彻打造服务型政府理念,明确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条明确“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两个立法目的,为深化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出入境环境,更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出入境管理基础;第三条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更加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并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有效服务国家引智引资战略。
三、制度内容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现行制度做了全面的调整和补充,建立了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体系
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制度。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专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了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解决华侨证明身份难的问题,便利华侨在华工作和生活。
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入境出境制度。本法设立了人才签证制度,为设立人才引进类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好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发展,推动落实国家“引智引资”战略;对口岸签证制度作了必要规范,适当放宽了过境免签制度,完善了外国人临时入境制度,补充调整了不准外国人入境出境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满足外国人多样化的入境出境需求,提高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程度。
进一步完善了边防检查制度。本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边防检查机关对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出境入境检查的规定,完善了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申报、临时登乘外轮、搭靠外国船舶和不准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等规定,设立了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备案制度。
本法进一步完善了出入境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本法进一步完善了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调查措施,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对出入境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拘留审查措施为例,该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情形和程序,规定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需要延长拘留审查期限的,应当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同时还明确了不适用拘留审查的具体情形。同时,新法还补充了为外国人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罚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加大了部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出入境秩序的水平。
四、制度保障上,推动执法主体地位建设,加强执法机制建设
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管理执法主体建设。《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公安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依法对外国人实施停留居留管理,并可实施警告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明确了边防检查机关的基本职权和执法办案权限,有助于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
明确规定由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出入境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协作配合。为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实现出入境服务与管理资源的有效整合,《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在法律层面对于信息平台建设作出规定,这是本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将为下一步整合信息资源,形成管理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留存出入境人员生物识别信息作了规定。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是近年来世界多数国家在出入境管理领域逐渐普遍运用的新技术手段,对于有效甄别人员身份,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条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为下一步出入境管理工作签发生物签证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出入境管理工作进入了“生物识别信息”时代。
五、立法技术上,较好的兼顾了当前和长远、操作性和前瞻性
附件4
施行八十问(12083字)
《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八十问
目录
第一章总则(9)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法?
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上述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以及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出境入境秩序、维护国家安全、服务改革开放、方便人员往来、促进对外交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至今出入境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1985年出入境人员为4079.6万人次,其中外国人329.6万人次,而2012年出入境人员达4.3亿人次,其中外国人5435万人次,分别增长了9倍和15倍。与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相比,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在诸多方面不够适应,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二、本法的制定过程?
三、本法的指导思想?
本法的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并将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四、本法的调整范围?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五、本法在加强部门协作方面有何规定?
本法明确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六、为何要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外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活动日益频繁,出境入境总量不断攀升,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任务大幅增加,管理形势日益复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提升出境入境服务水平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出境入境管理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系统工程,在工作中做到各部门密切配合,各环节有效衔接,实现管理信息共享是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实现有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管理合力,推进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本法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七、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什么口岸出境入境?
八、本法为何要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承载着个人独有的信息,具有稳定性、永久性、唯一性的独特优势。目前,欧盟各成员国、俄罗斯、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在电子护照中存储指纹信息,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已经签发含有指纹信息的生物签证或者在入境检查时采集外国人指纹。2005年开始,公安机关在出入境人员自愿的前提下采集其指纹信息,实现自助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得到了社会积极反响,自愿备案指纹信息的出入境旅客数量已达400多万。在出境入境管理中留存我国公民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不仅有利于强化加强于沟通与写作。国内国内反恐工作,加强非法出境入境活动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而且还为自助通关创造了条件,大大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便利人员往来,推动对外交往和开放。因此,本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九、本法规定的便民利民的新举措主要有哪些?
本法明确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规定了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明确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为实施人才签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投资者等提供停留居留便利,促进引智引资工作;扩大了过境免签适用范围,促进国际航空枢纽港建设和邮轮经济的发展等,将对进一步便利人员国际往来,深化对外开放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5)
十、中国公民出境入境需持什么证件?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其中,护照主要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他旅行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十一、中国公民在接受出境入境检查时需履行哪些手续?
中国公民在接受出境入境检查时需履行二方面的手续:一是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二是履行规定的手续,例如配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履行人证对照、接受必要的询问等。
十二、哪些情形下中国公民不能出境?
中国公民有下列六类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十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如何办理回国定居?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哪些?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15)
十五、外国人有哪些入境方式?
外国人入境方式主要包括:持护照和中国签证入境;符合免办签证情形的,持护照入境;符合临时入境情形的,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入境。
十六、外国人签证种类分为哪四大类?
外国人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四类。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十七、本法为何在普通签证签发事由中新增“人才引进”?
本法在普通签证签发事由中新增“人才引进”是为设立人才引进类签证提供法律依据。对外国籍人才和对我国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提供签证、居留便利等措施可进一步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发展,推动国家“引智引资”战略。
十八、签证包括哪些登记项目?
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十九、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时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二十、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一是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是被邀请人来华后,如发生“三非”等违法犯罪活动,邀请单位或个人须协助调查处理;三是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承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外国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二十二、外国人该如何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其期限有何规定?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十三、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有哪些?
二十四、外国人可以免办签证的情形有哪些?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本法规定的过境免签制度较现行规定有何变化?
本法规定的过境免签制度较现行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变化:一是将过境免签外国人搭乘的交通运输工具由原来的国际航班扩大至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二是增加了“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规定,为国务院批准在特定区域实施超过24小时的过境免签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十六、外国人可以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情形有哪些?其期限有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二十七、外国人在接受出境入境检查时需履行哪些手续?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二十八、外国人不准入境情形有哪些?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外国人不准出境情形有哪些?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17)
三十、外国人在华停留和居留所持证件有何区别?
外国人在华停留所持证件为签证和停留证件,签证的停留期限和停留证件的有效期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在华居留所持证件为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三十一、外国人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或者换发、补发签证如何办理?
外国人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十二、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如何申请办理?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三十三、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有哪些?
三十四、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如何办理?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十五、在哪些情形下,外国人可以由停留变更为居留?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三十六、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有哪些?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三十七、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三十八、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办理停留证件的情形有哪些?
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停留证件。
三十九、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四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随身携带什么证件?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四十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住宿的应如何办理住宿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四十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出生或者死亡,应办理哪些手续?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四十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具备什么条件?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四十四、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情形有哪些?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四十五、哪些情形下外国人可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其取得永久资格后享有哪些权利?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四十六、哪些情形下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会被取消?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二)被处驱逐出境的;(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10)
四十七、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地点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如交通运输工具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或不便从最先抵达或者最后离开的口岸办理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的,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四十八、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有何规定?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四十九、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需要提前报告和申报哪些信息?
五十、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的配合协助义务有哪些?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调查处理;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应当负责载离。
五十一、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的情形有哪些?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五十二、哪些情形需要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五十三、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如何办理搭靠手续?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五十四、外国船舶、航空器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应履行哪些手续?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五十五、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有哪些?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五十六、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及其人员如何办理备案?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9)
五十七、本法规定的调查与遣返措施主要有哪些?
本法规定的调查与遣返措施主要有当场盘问、继续盘问、传唤、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人身检查、扣押等。
五十八、对哪些情形的人员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五十九、对哪些情形的外国人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六十、外国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被遣送出境?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六十一、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有何救济途径?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十二、签发机关可以宣布出境入境证件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签发机关可以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六十三、出境入境证件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伪造、变造、骗取、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六十五、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什么机关进行认定?
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认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12)
六十六、非法出境入境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八、哪些情形属于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如何处罚?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九、哪些情形属于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对外国人的真实情况不进行必要的核实或者通过编造事由、身份信息等方式,为外国人出具内容虚假的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行为属于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实施本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七十、违反外国人居住和住宿登记管理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非法就业的外国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哪些情形属于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五、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七十六、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哪些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七十七、哪些情形下,可以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八章附则(3)
七十八、本法中的“出境”、“入境”和“外国人”的含义是什么?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七十九、外国人在哪些情形下需要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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