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发票作为一项支付凭证,并不能替代合同的作用,但货物运输服务除外。
在我国,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作为税目的应税凭证,具体解释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合同一项,进一步细分为十类合同,并分别对应各自的税率。
在这之中,共有四类合同明确可使用其他单据视作合同进行贴花并纳税,分别是:
1.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0.5‰贴花,由立合同人作为纳税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2.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由立合同人作为纳税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3.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由立合同人作为纳税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4.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由立合同人作为纳税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在此我们对于货物运输合同进行展开说明: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六、关于代扣汇总缴纳:1.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2.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3.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0.10元的免税,超过0.10元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4.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上述可知,合规的货物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视同合同的单据进行贴花,并以此为依据缴纳印花税。
在新印花税法施行之后,其他单据是否还可以代替合同进行贴花纳税,就要留到七月以后再行认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