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问:金融机构在确认新开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应履行何种义务?

2.问:账户持有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一国(地区)的税收居民?

3.问:什么是中国居民个人?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即为居民个人。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是中国公民,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述的居民个人,除非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果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而暂时离开中国,待这些原因消除后仍需回中国,也为居民个人。如果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也属于居民个人。

4.问:在中国境内有房产且地址明确的客户是否可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答:否。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中国境内有房产并不等同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才构成住所。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6.问: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五年期)的客户,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答:一般而言,现居地址应当填写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国的地址,不是中国代办人的地址,也不是在中国临时居住的地址,除非属于上述作出合理解释示例的情形。

问:是否应要求账户持有人在其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后,向金融机构提供最新信息?

14.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的账户持有人

问:税收居民国(地区)没有向非居民账户持有人发放纳税人识别号的,金融机构无需收集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对于那些无需取得也没有取得税收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但可以申请取得此号的非居民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是否应要求其取得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答:不要求。

(三)尽职调查程序

15.新开机构账户——信赖公开信息

16.公开信息

问:公开信息是指什么信息?

答:公开信息包括政府机关发布或公开的信息(如工商管理部门公开的企业登记信息)、证券市场上披露的信息以及其他可公开访问的机构分类信息。

17.新开账户程序适用于存量账户

18.存量账户持有人开立的新账户

问:金融机构可以将存量账户持有人开立的新账户视为存量账户,但前提条件之一是账户持有人在开户时无需提供除《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怎样理解这一要求?

答:提供除《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是指账户持有人为开立账户,按照法律、监管、合同、运营或其他方面的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供更新的或者补充的客户信息的情形。

19.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人工审核证明材料

问:金融机构根据留存地址确定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是否属于非居民账户时,是否需要进行人工审核,以确认现有证明材料上的居住地址?

20.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两个居住地址

问:金融机构根据留存地址确定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是否属于非居民账户时,是否有可能发生一个账户持有人被认定拥有两个居住地址的情况?

21.证明材料的保存要求

问:金融机构是否应保存在尽职调查程序中收集的证明材料的纸质版本?

(四)反洗钱程序和控制人识别

22.AML/KYC程序与CRS尽职调查程序

问:AML/KYC程序对CRS尽职调查程序有何影响?

答:AML/KYC程序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或类似规定开展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金融机构在对新开账户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采用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2年建议》一致的AML/KYC程序。

当一国(地区)开始实施FATF《2012年建议》后,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并保存通过AML/KYC程序获取的额外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识别和确认账户持有人以及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23.问:CRS的控制人与FATF定义下的受益所有人是什么关系?

答:G20/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的控制人定义与FATF《2012年建议》中受益所有人的定义是一致的,识别方法也一致。

24.依据AML/KYC程序识别控制人

问:金融机构应依据通过AML/KYC程序收集的信息来确认新开机构账户持有人的控制人。这里的AML/KYC程序是否应与FATF《2012年建议》中的第10条和第25条保持一致?

答:金融机构的AML/KYC程序应与FATF《2012年建议》的规定保持一致,包括:将信托的委托人视为信托控制人,以及将基金会创始人视为基金会的控制人等。

25.问:合伙企业如何识别控制人?什么是合伙权益?如何判定合伙人是否拥有超过25%的合伙权益?

答:合伙权益主要指合伙企业中的表决权、合伙事务执行权和利润分配权等权利。

具体来说,对于有限合伙人,应当结合合伙协议,识别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例如合伙份额或者表决权)的个人为控制人。

对于普通合伙人,一般而言,应当全部识别为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将其控制人视为合伙企业的控制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应当结合合伙协议,从表决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方面综合分析,逐层深入,识别出最终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个人,采取上述措施无法判定控制人或者存疑的,应当适用前述一般原则识别控制人。

26.多层所有权结构识别控制人

问: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与控制人之间有多层所有权结构,例如中间存在一家金融机构,那么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是否可以不识别控制人的信息?

答:所有权链条上的中间层机构的性质与是否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无关,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仍应识别和报送控制人信息。

27.存量机构账户识别控制人

(五)其他问题

28.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账户持有人信息变化监控机制。如果金融机构监控了账户持有人开户证件到期需更新的情况,是否就算符合要求?

29.问:以产品名义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如信托产品户、资管计划产品户、基金产品户等,应当由谁做尽职调查?

答:以产品名义开立的账户需要先判断产品是否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属于金融机构的由其自身开展尽职调查,否则由银行开展尽职调查。金融机构的定义包括投资机构,投资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集合投资工具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或投资工具。

30.问:是否可以将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睡眠户视为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休眠账户?

31.账户加总和豁免账户

问:在加总账户时,是否包括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豁免账户?

答:不包括。加总规则指的是金融账户的加总,而金融账户的定义不包括豁免账户。

32.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

问: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有何限制性规定?

33.信托——任意受益人取得的间断性收益分配

问:对于属于金融机构的信托,其受益权应视为由全部或部分信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持有。因此,对于可能从信托取得任意分配的受益人,只有当其在公历年度内或信息报送期间内实际取得信托分配的收益时,才能视其为信托受益人。如果信托的某个任意受益人在某年取得了信托分配的收益,但是次年却未取得,那么在未取得收益的当年,是否应视为账户注销?

答:只要受益人没有被永久性地排除在信托分配范围之外,未分配收益就不能构成账户注销。

34.信托——保护人

问:信托如果是金融机构,信托保护人是否应作为账户持有人,还是当信托保护人履行实际控制职责时作为账户持有人?

答:不论信托保护人是否对信托实施有效控制,都应作为账户持有人处理。

35.信托——信托类集合投资工具和信托类养老金的“穿透”要求

问:对于在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的国家(地区)内成立的、被广泛持有且受监管的信托类集合投资工具和信托类养老金,当其开立新账户时,金融机构应使用“穿透”规则来确认其控制人。那么,金融机构是否需要超越按照FATF《2012年建议》(第10条和第25条)规定的KML/KYC程序所收集和保存的信息范围?

答:不需要。

答:高风险国家(地区)指提供某些投资移民计划(CitizenshipbyInvestmentandResidencebyInvestmentschemes)的国家(地区)。加入这些计划的人无需在该国(地区)居住满一定期限,甚至根本无需到达该国(地区),仅通过投资或交费即可取得当地公民或居民身份,部分国家(地区)还直接给其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些计划可帮助客户隐瞒其真实的税收居民身份,达到规避CRS信息报送的目的。

1.是否通过投资移民计划(CitizenshipbyInvestmentandResidencebyInvestmentschemes)取得该国(地区)的居民身份?

2.是否在其他国家(地区)也拥有居住权?

3.上一年度,在其他国家(地区)是否居住超过90天?

4.上一年度,是否在其他国家(地区)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1.问:2018年开立的非居民账户,2019年将其列为新开账户完成了信息报送,2020年是否将其作为存量账户进行报送?

2.问:本年需上报的信息和往年已上报的信息没有区别,是否还需要再次上报?

答:需要。金融机构每年应上报的是上一公历年度的非居民账户信息。例如,2020年报送2019年度信息,即2019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和2019年全年收入信息。实践中可能存在与上一年度所报送数据一样的情形,例如账户当年没有收入,余额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但是,由于信息属于不同的年度,此情形仍应进行信息报送。另外,没有非居民账户的金融机构每年都应完成零申报。

3.问:收集到的信息可以由母公司或者子公司上报吗?

答:母公司可以作为子公司的第三方代为完成信息报送,但属于子公司的非居民账户,应以子公司的名义报送。具体操作:母公司注册多边税务系统账户,将子公司添加到“代理报送”进行信息报送,属于子公司的非居民账户,使用子公司的金融机构编码单独制作报送文件。反之亦然。

4.问:为什么有些账户因为账户持有人的居民身份是CN报送失败?

5.问:通过银行代销形式购买产品的客户,银行已开展尽职调查,基金、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上报账户信息时,是否会造成重复报送?

6.问: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出生信息对于存量账户是可选报送,是否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不报送出生信息?

答:托管账户需要报送四项账户收入信息:年度股息总额(CRS501)、年度利息总额(CRS502)、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账户的收入总额(CRS503,例如赎回基金的收入)和因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年度其他收入总额(CRS504,例如理财产品的收益)。

例:X先生于2019年上半年以900元每股的价格买入2000股贵州茅台,2019年分红派息29000元,2019年底以1100元每股的价格卖出1000股。2019年度需报送X先生股票账户收入信息为:CRS501:29000元,CRS503:110万(不需要扣除900元每股的成本,也不需要报送X先生仍然持有的1000股增值部分)。

8.托管账户的信息报送

如果金融资产由托管账户持有,任何因销售或赎回该金融资产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入总额,都应由保有此托管账户的托管机构进行报送,无论该笔金额是收到或计入哪个账户。

9.需报送的余额或价值

问:当金融机构不经常确定股权权益的余额或价值时(例如金融机构没有常规地重新计算股权权益的余额或价值并告知客户),需报送的余额或价值是什么?

答:股权权益的余额或价值是金融机构为了确定最常用的价值而计算的价值。这个价值取决于特定事实,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因其他原因重新计算账户余额或价值,那么这个价值可以是购买时的权益价值。

10.账户持有人的信息报送

问:对于没有姓和名的个人客户,金融机构应如何报送其信息?

答:根据CRS数据报送规范,完整的数据项应包括“姓”和“名”两个数据项。如果某个人客户的姓名是一个单名,那么应在“名”对应的数据项下填“NFN”(“没有名”),而在“姓”对应的数据项下填账户持有人的单名。

11.信托——控制人的信息报送

问:信托的委托人是机构时,金融机构应识别委托人的控制人并报送其信息。那么,金融机构是仅在信托设立当年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还是应在之后的每年均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答:识别信托委托人的控制人并报送其信息,不仅仅是信托设立当年应完成的工作,之后每年均应完成此项工作。

12.信托——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信息报送

问:信托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以下两种情形应如何报送信息:(1)信托本身属于金融机构;(2)信托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答: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应注明账户已注销并报送账户持有人取得的年度收入总额信息。

13.被广泛持有的集合投资工具(CIV)的股权价值确定

问:某些集合投资工具(CIV)属于金融机构,其采用信托形式并被广泛持有,具有公开发行CIV的特征,例如:受托人(基金经理)和受益人(投资人)是非关联方;CIV的权益是份额化的;CIV定期更新份额持有者的注册信息;某些已注册的份额持有者为托管机构,代表投资者持有CIV份额;份额是可自由转让的金融工具。此类CIV是否应将已注册的份额持有者视为账户持有人处理?

答:在上述情形下,已注册的份额持有者应作为CIV股权权益的账户持有人处理(除非份额持有者是代他人持有账户)。份额持有者为托管机构时,应由份额持有者自己负责报送其保有的非居民托管账户的CIV股权权益的信息。

1.机构的定义

问:机构账户持有人、投资机构、关联机构等定义中的“机构”包括什么?

答:上述定义中的“机构”是指除个人(即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人或法律安排,如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基金会等。

2.金融资产的定义——场外交易衍生品

问:金融资产的定义是否包括场外交易衍生品?

答:金融资产的定义不区分场内交易或场外交易衍生品,因此包括场外交易衍生品。

3.关联机构的定义——间接持股

问:为判断一个机构与另一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需要证明一个机构控制另一机构,或者两个机构受到共同控制。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一个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和股权。在一个机构间接持有另一机构表决权和股权的情形下,所有权是否必须按比例计算?

例如:A机构持有B机构51%的表决权和51%的股权。B机构持有C机构51%的表决权和51%的股权。A机构与C机构是关联机构吗?按照比例原则,A与C不是关联机构,因为表决权和股权的比例相乘后没有达到50%,但实际上A却有效控制C。

答:如果不同机构通过一个共同母公司下的一个或多个所有权链相连接,且共同母公司对其中至少一个机构直接持有超过50%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权益,那么这些机构就被视为关联机构。所有权链应理解为由一个或多个机构持有另一机构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持有另一机构超过50%的股权份额。

例如:上述案例中,A机构和C机构是“关联机构”,因为A拥有B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拥有B超过50%的股权,且B拥有C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拥有C超过50%的股权。因此,A与C通过所有权链相连接。尽管事实上A按比例仅拥有C26%的股权和表决权,两者之间仍然是关联机构。

4.投资机构的定义(1)问:在哪些情况下,一个机构视为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或投资机构所管理(即受专业管理)?

答:一个机构直接或通过服务提供商,代表另一机构开展某项活动或业务时,后者视为由前者管理。这些活动或业务包括: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交易;汇率、利率或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交易;单一及集合类资产管理,或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或资金进行投资或管理。此外,管理机构必须拥有对(全部或部分)被管理机构资产的自由裁量权。

另外,将全部或部分资产投资共同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相似投资工具的机构,不视为由上述投资工具所管理。

在上述两个例子中,为了判定信托、共同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相似投资工具的机构是否属于投资机构,还需要进一步确认其是否由其他机构管理。

(2)问:“受专业管理”是否也指一个机构对另一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在管理上拥有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对另一机构本身进行管理?

答:“受专业管理”也涵盖一个机构对另一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在管理上拥有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对另一机构本身进行管理。

(3)问:投资机构的定义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2建议》中关于“金融机构”的定义之间关系是什么?

答:对于投资机构定义的解释应当与FATF《2012建议》中对于“金融机构”定义的阐述相一致。

5.投资机构——投资机构的账户

问:当一个实体构成投资实体仅仅是因为它是投资经理或者投资顾问,此类投资实体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是否属于金融账户?

答:如果一个实体构成投资实体仅仅是因为它是投资经理或者投资顾问,即从事的业务是为了投资和管理客户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而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代表其行动,或者为客户管理证券投资并代表其行动,则该实体的股权或债权权益不视为金融账户。但是,如果股权或债权权益的设立是以规避信息报送为目的,那么金融机构持有的股权或债权权益将被视为金融账户,在此情况下,此类投资实体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属于金融账户。

6.投资机构——对不动产的间接投资

7.机构的身份——身份认定适用的规则

问:在确认机构的身份时,应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规则?

答:关于某一机构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应依据该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法律来确定。如果该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没有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则依据机构账户所在地的法律来确认。

关于某一机构是积极非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应依据机构账户所在地的法律来确认。但是,如果该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已经实施CRS,那么也允许依据该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法律来确认其是积极非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

8.机构的身份——具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

问:如果一个金融机构(不包括信托)同时是两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而这两个国家(地区)均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那么该金融机构应向哪个国家(地区)报送信息?

答:具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不包括信托),应按照机构管理账户的所在地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

9.机构的身份——现金池业务

问:有一类机构将一个或多个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关联机构(非金融机构)的现金结余集中进行管理,且不向任何非关联机构提供现金池服务,此类机构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中的身份是什么?

答:对于参与现金池业务的机构,有必要考虑该机构是金融机构(例如存款机构、投资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仅代表一个或多个关联机构参与现金池活动的机构,不能等同于参与银行经营或相似业务,也不能因此被判定为存款机构。

但是,即使该机构不是存款机构,它仍有可能满足投资机构的定义,从而构成金融机构。只有该机构符合积极非金融机构的标准时,才不构成金融机构。

积极非金融机构包括主要与关联机构(非金融机构)或向关联机构(非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或对冲交易、且不向任何非关联机构提供融资或对冲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前提是关联机构所属集团主要从事金融机构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由于现金池的运作主要是为关联机构降低外债并增加可用资金的流动性,现金池在“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定义中将被视为一种融资交易。因此,仅代表一个或多个关联机构(非金融机构)参与现金池业务、且不向任何非关联机构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只要关联机构所属集团主要从事金融机构业务之外的业务,那么该机构应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10.机构的身份——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

问:在哪些情况下,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应视为金融机构?

答: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是否应视为金融机构,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尤其是看它是否参与了金融机构的特定活动或业务,即使参与这些活动或业务仅是代表关联机构或其股东。例如,一个机构代表其关联机构的金融集团参与外汇对冲以消除集团的外汇风险,且该机构满足投资机构定义的其他条件,那么它就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如果控股公司的运作方式是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类似的投资工具,并且投资者通过控股公司以股权或者债权的形式参与投资计划,那么该控股公司也满足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机构的定义。

11.消极非金融机构——消极收入

(2)问: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对消极收入没有作出定义,但提供了通常被视为消极收入的项目清单,同时明确,消极收入可以“参照各管辖区的特定规则”来认定。如何理解这句话?

答:各管辖区对消极收入的定义应与CRS提供的项目清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各管辖区可以在各自的规则中界定与国内法一致的消极收入清单(例如,类似利息的收入)。

注:如有问题,可发邮件至crs@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将不定期更新“常见问题”。

THE END
1.无犯罪证明怎么翻译?(保姆级别的办理流程)签证犯罪记录材料准备至关重要,核心是无犯罪证明原件,务必保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相关司法部门开具、盖章,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出国用途可能需护照复印件)不可或缺,用于核验身份、关联翻译件与申请人;若有特殊说明,如曾用名、户籍变更备注等补充材料,一并提供助于精准翻译备注。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3HCCP20556ALHV.html
2....但是我最近需要护照办事不出国的,领到不给开证明我还能办吗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https://www.lawtime.cn/wenda/q_38432936.html
1.出入境记录证明怎么办理在办理了出入境手续之后,就会在出入境管理中心会有一个人员的出入境记录,这个出入境记录是可以进行证明的,那么如果要开一个出入境的证明,所需要经过的流程是如何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一、出入境记录证明怎么办理 出入境证明需要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https://m.66law.cn/laws/905638.aspx
2.最新变更手续证明变更证明(12篇)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科 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59号 联系电话:0512-56302689/12页 变更手续证明 变更证明篇十 市xxxx: 依据xxxx,我单位法人变更为xxx,单位已开立所有银行账户均要作法人变更。 特此说明。 xxxxx xxx年x月xx日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https://www.chazidian.com/fanwen/670002/
3.取保候审期间开无罪证明意味着什么会判刑吗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开具了无罪证明并不能表示不会面临后续的判刑处罚。取保候审仅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层面的强制性措施,它本身并不是针对案件做出终局裁决。取保候审,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https://www.64365.com/zs/3241844.aspx
4.开学季“小通”提醒:我们的一生,会到公安部门办理多少个证(照...内地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所需材料: 1、已满16周岁居民,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需由其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带领前来。 https://i.ifeng.com/c/8cPQ0OqPsm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