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指导意见》强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
那么,第一批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有哪些内容呢
跟着民政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亲属关系证明
0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0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04
居民养犬证明
05
无犯罪记录证明
0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0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08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
证明、分居证明)
09
出生证明
10
健在证明
11
死亡证明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
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
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
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
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