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0日,中国籍旅客刘庆智(护照号码:E63849226)携带化妆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4月18日,中国籍旅客郑丽琼(护照号码:E98014063)携带按摩仪、洗脸仪、护肤品、化妆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5月22日,中国籍旅客姜军(护照号码:EB0965410)携带化妆品、护肤品、剃须刀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9年11月19日,中国籍旅客金朝(护照号码:EB3791964)携带化妆品、护肤品等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6月11日,中国籍旅客范林燕(护照号码:E56002356)乘坐CA136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手表1块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9年7月10日,中国籍旅客方建良(护照号码:E75184162)乘坐CA124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135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3月8日,中国籍旅客李颖(护照号码:EB2124823)乘坐CA126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化妆品512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9年5月4日,中国籍旅客刘雪卫(护照号码:E42611964)乘坐PS287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电子烟弹263条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20年2月20日,中国籍旅客沈晶晶(护照号码:EE3354959)乘坐CA934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包、丝巾、首饰等32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9年11月14日,中国籍旅客周素静(护照号码:EE9567152)乘坐CA908次航班从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携带包、鞋、化妆品、皮带、衣服、保健品共3包未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9年7月19日,首都机场航空服务公司员工王红迪、齐梦娇借用旅客登机牌,在首都国际机场T3E航站楼日上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兰蔻眼霜1个、雅诗兰黛粉底液2瓶、MAC口红1支,完税价格共计1250元人民币,偷逃税款约合人民币625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09月18日,中国籍旅客肖萍乘坐OZ315航班抵达首都机场T3航站楼。入境通关时,肖萍未书面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携带包6个,护肤品3件走无申报通道被海关查获,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2019年12月23日,中国籍旅客于楠(中国护照号码:EG7071203)乘坐EK308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表、首饰、包、腰带、围巾、雪茄、鞋、化妆品及护肤品7包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5月16日,中国籍旅客刘国贞(中国护照号码:EB6439259)乘坐KE855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电子烟弹46件、电子烟加热器6件、化妆品7套、包2个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
2020年2月28日,中国籍旅客李海林(中国护照号码:EF7046175)乘坐CA124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化妆品、手表、首饰等5包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9月20日,中国籍旅客金锋春(中国护照号码:E98552099)乘坐OZ333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化妆品2箱、护肤品3包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5月17日,中国籍旅客靳濮帆(中国护照号码:E34312479)拟乘坐SU205航班出境,携带电子烟、化妆品、手机屏2箱假退运被海关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11月5日,中国籍旅客靳濮帆(中国护照号码:E34312479)乘坐SU200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电子烟、化妆品1包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9年2月7日,中国籍旅客祝兆祥(中国护照号码:E88208395)乘坐OZ335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化妆品、衣服等3包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9月17日,中国籍旅客董蕾(中国护照号码:E13323754)乘坐OZ333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化妆品等2箱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9年5月7日,中国籍旅客周遵城(中国护照号码:EE1623303)乘坐CA192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化妆品2箱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5月2日,中国籍旅客陶洁(护照号码:E33123392)乘坐CA126次航班入境时,其明知海关申报纳税规定,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手表2块、包14个、帽子33件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7年6月25日,中国籍旅客邓冬燕(中国护照号码:E84775507)乘坐JL25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药品、化妆品等7箱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12月14日,中国籍旅客刘启明(中国护照号码:E11745983)乘坐AY85航班入境,入境通关时,自行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携带电戒指1枚、包2个被查获,其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
2018年7月16日,中国籍旅客镡龙(护照号码:E83337363)乘坐UA807次航班由首都机场T3航站楼入境,携带子弹350枚、子弹壳55枚、枪支零件8件,以及疑似管制刀具7把、制刀钢材45条、指虎1个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走私行为。其中子弹350枚、枪支零件8件已移送刑事处理。经鉴定,疑似管制刀具7把中有一把刀具为管制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管制刀具1把、子弹壳55枚予以没收。
2019年11月27日,中国籍旅客高立德(护照号码:E16547158)携带象牙制品3件、黑熊牙1件、猞猁牙4件,从首都机场海关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其携带的象牙制品3件、黑熊牙1件、猞猁牙4件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将上述走私货物或物品予以没收。
由于无法与上述当事人取得联系,现特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中国籍旅客(不含港澳台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中国港澳台及外国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如对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告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首都机场海关书面提出申辩、陈述及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及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