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部分【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区、市、崇左、钦州、玉林、北海、防城港基本医疗保险医均按此政策执行)】
(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哪些费用?
(1.1)门(急)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及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1.2)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霍乱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1.3)购买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1.4)挂号费、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复制片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
(1.5)可用于支付已经参保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待遇有哪些?
(2.1)支付范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
(2.2)支付比例: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
(4)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什么待遇?
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部分
(2.1)初次参保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2)连续参保缴费: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3)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4)逾期参保缴费: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5)新生儿缴费: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缴费方式
(3.2)支付宝市民中心
在支付宝主页面中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社保”→“居民医保缴费”→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选择缴费年度→完成支付。
地就医备案
1、哪些人需要备案?
(1)异地安置退休: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转入定居地
(5)异地转院:限于技术等原因难以确诊和治疗,需转往统筹地区外就医
2、如何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
3、如何办理广西区内异地就医备案?
(1)窗口办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窗口办理
4、异地住院就医报销比例:
广西区内异地就医住院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报销比例在参保地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5%,已备案的按参保地报销比例执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参保地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0%,已备案的按参保地报销比例执行。
欺诈骗保
(1)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答:定点医疗机构的骗保行为有:①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②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③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④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⑤挂名住院等
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①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保基金;②将本人医保凭证转借他人或持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③非法使用社保卡、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