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随即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和拍照,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具备法定证明效力,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靖农(防疫)告[2023]3号,并告知拟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生猪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的违法行为,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之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为49300元,属违法情节一般,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桂农厅规[2023]1号)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第66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行为的:(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违法情节一般(涉案畜禽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靖西市农业农村局财会股领取缴款单,再到中国农业银行靖西市支行缴纳罚款(户名: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630101040009874)。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西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主办:广西百色靖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靖西市融媒体中心
地址:靖西市新靖镇金山街116-1号技术支持:0776-6212058(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