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花了100多万买了一间商铺,却因空调噪音超标无法出租,业主将房屋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万元的中介费及利息,法院是如何判决的?房屋中介公司侵犯到业主哪些权利?空调噪音超标的依据是什么?10万元的中介费该退吗?
2023年7月17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邀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马寨人民法庭郑宏辉庭长针对该案件以案释法。
主持人:原告李某1和李某2(两人系母女关系)与房产中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现在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和李某2的诉讼请请求是什么呢?
郑宏辉:两名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0万元及利息8296.11元;2.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暂计1864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张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持人:原告交了10万元中介费,本以为这房子能出租,她们就能收租金了,可是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纳了购房款之后,却发现这房有问题,原告发现房子有哪些问题呢?
郑宏辉:被告向原告交付的110号商铺下面是中央空调机房,在空调开机使用时噪音污染严重,震感强烈,造成原告购买的房屋无法使用。由于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商铺时是在11月份,当时中央空调并未开机,造成原告后来才知道商铺存在上述问题。
主持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郑宏辉:被告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是否应该退还,是否需要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主持人:2021年5月份,原告曾将这家房产中介公司和第三方(某地产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金水区人民法院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噪音鉴定,鉴定的结果是什么?
郑宏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1.案涉商铺所在的12号楼负一层空调机房,对案涉商铺产生的噪声污染为低频噪声。2.案涉商铺内低频噪音超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1)的通知》(郑政办[2011]82号)规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B类房间昼间限值。3.案涉商铺内低频噪音超标与位于其正下方的空调机房的机组日常工作存在必然联系。
主持人:本案经过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了哪些事实?
郑宏辉:主要有以下几点:1.原告经被告居间服务,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部分履行的事实;2.被告故意隐瞒案涉房屋噪音超标,导致原告与地产公司解除合同的事实;3.在原告与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同解除后,被告未退还中介费用的事实。
主持人:法院在审理期间,针对“空调噪音”的事实是如何认定的?
郑宏辉:针对该专业问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期间,依据原告申请委托了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110商铺下方中央空调机房及冷却塔和排风管等设备运行时通过结构传声产生的低频噪音是否超标进行评估。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且作出该鉴定结论的程序合法,因此我院仍将该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主持人: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郑宏辉:本案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居间服务费100000元,并向二原告支付损失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主要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该法律规定,中介人有如实报告义务,如中介人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未向合同相对方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实际情况的行为,则中介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主持人:原告未与被告中介公司签订书面居间合同,为什么双方的居间合同关系仍然成立呢?
郑宏辉:我国《民法典》第46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这个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曾经于2019年5月9日签订过认购116号商铺的《认购书》一份,然而后续该《认购书》并未实际履行,结合查明的后续履行情况,可以看出双方对所认购商铺改变为110号商铺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在本案中双方虽然就认购110号商铺没有重新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但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民法典第469条第一款中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主持人: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交通费、误工费和律师费?
郑宏辉:因为本案系原、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产生的纠纷,在是否存在违约和违约责任大小尚无定论,并且合同未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的利息损失和因本案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和律师费缺乏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主持人:为什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100000元的租金损失?
郑宏辉: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被告未如实告知原告案涉商铺的实际情况,构成违约,需要承担原告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支持了100000元。
法官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用社会的建设,合同发挥的作用愈加重要,诚实信用也成了合同当事人需要遵循的重要义务。在中介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人要承担起如实报告义务,尽职尽责提供中介服务。购房人要提高风险意识,全面掌握房屋信息,实质审查并慎重签订合同,谨慎选择中介公司,如发生争议,及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