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第五条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三)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劳务人员的身份资料;
(三)劳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
第七条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签证的申办
第十二条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外事部门应公布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签证代办费及各国签证的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外事部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遇特殊情况,应向经营公司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办理海员、渔工等特殊行业劳务人员的签证,经营公司应按我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签证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人员的签证申办工作。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