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施行,并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出部分修订。
1986年12月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4月27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4年6月28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亮点
随着社会发展,在实践中逐渐反映出原《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较为原则、内容不够完备、不适应发展变化实际需要以及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措施不完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共计8章57条,包括总则、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三)细化检疫查验措施
(四)强化应急处置措施
增加“应急处置”一章,规定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对进境人员集中实施采样检验和医学观察、指定进境出境口岸、临时关闭口岸或者暂停口岸部分功能、临时封锁有关国境以及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出境等必要措施。
(五)强化保障措施
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对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国家依法强化边境管控措施,严密防范非法入境行为导致的传染病输入风险,边境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阻断非法入境渠道。
(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规定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