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商品检验检疫流程

商检,顾名思义就是商品检验,商品检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商品检验是“三检”的一部分,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和卫生检疫合称“三检”。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商检的流程:进口商检施行“先放行通关,后检验检疫”原则。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对于一般货物来说,进口货物检验检疫流程是:

报检——预防性检疫处理——现场检验检疫——发现检疫处理指征实施检疫处理——抽中的送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对于报检后实施审单放行的货物,经审单合格,即可放行;对于抽中实施现场或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实施现场或实验室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依申请出具。

检验检疫机关在货物通过预防性检疫处理后,并不表示检验检疫机关已对这批货物完成检验和检疫工作,此时货物仍不允许被销售或使用。完成所有检验检疫工作,合格的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退运或销毁处理。

2、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到货后,收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3、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4、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货人或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5、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6、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3.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的货物外,报检人可自主选择口岸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报检手续。

4.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申报。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1.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收货确认书或函电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双方约定贸易事项的电子邮件打印件或其他凭证)、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贸易和运输单证复印件;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的复印件。

2.实施审单放行的批次,应提供进境货物收货人出具的合格保证,内容包括守法承诺、合格保证、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措施等。

3.属于代理报检的,应包括《代理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当列明货物信息、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委托人、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代理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免予提交《代理报检委托书》。

4.其它单证:

(1)入境验证管理、注册/登记/备案或其它审批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总局已实施证书无纸化核查的,例如荷兰输华乳制品兽医卫生证书等可不提供)、产地证书正本;须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3)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进境的伴侣动物,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和预防接种证书正本。

(4)过境或转运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正本;过境的动物,还应包括国家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正本。

(5)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的禁止进境物,应提供国家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正本)。

(6)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提供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正本或电子版打印稿。

(7)报检企业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10)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应提交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进口食品报检时,应提交上一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11)其它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提供的随附单证。

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关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关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办理更改应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更改的理由和更改的事项;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原证单;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适用于出境)

3.办理撤销应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撤销的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更改不同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出境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2.重新报检要求与首次报检基本相同,交还原发的证书或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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