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工商登记,司法能否救济?

「正文共计约5300字,阅读全文约需20分钟」

笔者近期经办一起颇为棘手的案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且案情涉及某种黑色产业链。

面对以上情况,当事人立即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缘由,并请求撤销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20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以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为由,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的,商事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备案。”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解读2020年修订上述《若干规定》时,还解释了上述“撤销登记制度”的设计初衷:“近年来,尽管商事登记机关不断加强商事登记监管力度,但仍有少数中介组织在利润的驱使下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违规代办商事登记业务。为了严厉打击该类行为,本次修订对现行商事登记撤销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对该类行为,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或者备案……”

然而,工商机关在了解情况后,一方面表示理解和同情,另一方面却由于“系统显示当事人做过人脸识别“,因此无法轻易认定是被冒名登记,而很难为当事人撤销。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20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作出不予撤销决定:(一)该登记或者备案撤销后可能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利害关系人以商事主体在登记或者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存在真实性或者合法性问题为由申请撤销登记或者备案,且该事由必须先经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才能认定;……”

虽然当事人陈述了“当年本人人脸识别是被骗取的、供工商机关核对的身份证原件是被盗窃的、有本人签字的决议文件是伪造的”等一系列事实因素,但正是因为变更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却可能构成上文第(二)项工商机关“可以作出不予撤销决定”的情形,即工商机关很难核实当年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所以该事由必须先经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才能认定。

(一)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项下有个案由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经过反复研究探讨,笔者认为可以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入手。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以该案由起诉的原告,大多是请求司法确认自己系公司股东,即股东资格积极确认之诉,然而,是否可请求司法确认自己不是公司股东,即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

再如,在(2019)渝0112民初19744号案件判决书中,重庆渝北法院写道:“综上,应认定原告何某某被登记为××有限公司股东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起诉要求确认其不是××有限公司股东,不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资格,依法应予支持。……何某某并非公司股东虽然不能直接推定其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但何某某未实际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对其成为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晓,被告也未到庭举示证据证明聘用或者任命何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对原告何某某要求确认其不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当事人的诉求除了请求确认其不具有被冒名的资格/身份外,还渴望被告公司尽快向工商机关申请撤销冒名变更登记,这样自己才不至被社会公众误会。然而,司法是否有权判决被告公司如此?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可见,针对决议相应的变更登记,只要法院判决“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就能顺理成章地要求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那么,法院判决“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的前提条件又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仔细分析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似乎对本案案情不适用。“案涉决议内容是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等,属于常规决议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可是,案涉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案涉变更行骗者精心谋划,即使详细查阅工商档案,也很难找到突破口。但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提供了救济渠道,它创设了“决议不成立”的公司法理论。

其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除此之外,根据前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司法要判被告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先判“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然而,在本案中,依法应判的是“决议不成立”。那么,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也是否可以是“被告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从法理上讲,是可以的,也是应该的。因为,“决议无效或决议可撤销”的前提是决议成立(只有成立才谈得上是否无效或应撤销的问题),而目前连决议本身都不成立,既然对于违法程度相对较轻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被告公司都应申请撤销登记,那么一旦认定构成违法程度更重的“决议不成立”,自然更应如此。

以上论述“举轻以明重”不仅在法理上成立,司法判例中亦有大量体现。譬如,在(2022)鲁0781民初1210号判决书中,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写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本案中,如前所述,案涉2006年3月7日有49名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及2008年10月20日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举轻以明重,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上述决议进行的康某文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恢复2001年3月26日关于康某文的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的登记……”。

再如,深圳中院在审理(2017)粤03民终14801号案件的过程中,《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施行了,判决书中便运用新创设的“决议不成立”理论推导出“被告公司应向登记机关撤销登记”的判决结果:“万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尚未公布,其仅能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司法解释已经颁布实施,本院应根据该司法解释作出判决。”

“鉴于该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中核××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院判决该决议不成立后,中核××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三)如何写诉讼请求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自然是希望判项是明确、无歧义、可执行的。判项表述为“被告公司应向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原则上没问题,只是如能进一步写明“即××职位恢复变更为××担任”,则有助于降低执行过程中出现其他状况的可能性。

以下判项摘自(2021)粤0309民初8282号判决书,可供参考:“四、被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2021年2月1日办理的关于被告××有限公司变更总经理的变更登记事项,并办理恢复廖某明为被告××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的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是谦抑的,不会超越诉请做判决,更不会指导当事人怎样提诉请,因此,当事人在写诉状时更需得清晰明确,具体可参照上述判项。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和行政在实操层面的配合程度,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冒名登记信息能否顺利涤除。因本案发生在深圳,故笔者重点检索深圳辖内法院作出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以望从中窥探有关两者衔接的端倪。经检索,在(2017)粤0306执383、384号之二裁定书中,深圳宝安法院写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有限公司25%股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该局已协助予以办理。”再经检索,在(2019)粤0391执1884号之一裁定书中,深圳前海法院写道:“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深圳市××有限公司持有的某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到黄某粦名下,申请执行人黄某粦以执行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结案。”

以上检索成果,解答了诉讼策略的最后一个问题,即只要获得理想判决,即使被告公司拒不履行,当事人亦可涤除冒名信息。

本案涉及民法基本理论、公司法、人格权法、强制执行法、民事证据规则等多个法律部门,起诉前需缜密论证。本文所展示的,只是制定诉讼策略过程中的冰山一角。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传真:(010)56916450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传真: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传真:(0898)66255316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地址: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传真:(0512)67586972

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地址: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传真:(00852)23339186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传真:(0731)82183551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THE END
1.被冒名登记了,工商局不予撤销,让走其他法律途径,请问怎么操作服务地区-广东深圳·电话-189-2463-2069 https://www.lawtime.cn/wenda/q_17247952.html
2.股权转让的100个风险点(根据民法典九民纪要,检索和梳理股权转让...71.债权人有权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申请股权的强制执行 ——黄德鸣、李开俊与皮涛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72.实际出资人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股权的行为有效 ——许光全、许光友与涂开元、舒鑫等股权纠纷案 73.股权转让方请求回购股权被驳回后可待条件成就时再次行使 ——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置业...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87107
1.武汉市新洲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冒名登记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武汉市新洲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冒名登记处理)决定书(新审批撤字〔2024〕13号):武汉新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12月09日冒用陈然(身份证号码5001091986***1339)身份信息办理陈然为股东、监事的公司设立登记。本局决定:撤销2020年12月09日武汉新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冒用陈然身份办理的登记(备案)事项。 以上...https://www.whxinzhou.gov.cn/xxgk_29/zcfg/gsgg/202411/t20241111_2483091.shtml
2.“冒名工商登记”难撤销?人民监督员有话说第03版:视点20240514...个人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注册成立公司28家,当事人向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却被拒。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提出撤销工商登记、尽快修复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最终促成这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近日,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冒名工商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七件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https://dzb.scfzbs.com/shtml/scfzb/20240514/130217.shtml
3.被冒名注册公司,该如何撤销?方法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登记:向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提交“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工商局受理后,会核查冒名登记的真实性,这个期间可能会持续三个月到半年;如果冒名被证实,工商局会作出“撤 ... ,https://www.91kaiye.cn/article-53691-1.html
4.被他人冒名办理公司登记,如何进行法律救济?根据上述规定,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登记机关负责。被冒名者可以直接通过登记机关解决,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其次,被冒名者可以起诉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8条中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https://bjhywls.com/case-info.php?classID=7&id=672
5.工商登记涤除案件的解决路径研究发展工商登记涤除案件的解决路径 近年来,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导致的问题凸显,社会关注度高。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早在2019年6月28日就颁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试图通过撤销登记的方式,解决冒名登记问题。https://www.wincon.com.cn/Develop/13606.html
6.冒名股东应以何种方式撤销工商登记?实践中,公民得知自己成为冒名股东通常是在公司被强制执行,自己成为失信人员或者被追加为公司债务被执行人之后。此时,公司通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停止经营,即使涉诉,法院也没有有效的联系方式。冒名股东一般无法找到公司并与之取得联系。而变更或者撤销股东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应该是公司。冒名股东既然无法与公司...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949899
7.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怎么处理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怎么处理 一、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解决 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工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关进行笔迹等文书鉴定,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二、通过法院诉讼途径间接解决 先由法院做出注册文件无效或...https://www.66law.cn/laws/176242.aspx
8.被冒名工商登记怎么办?法官给你来支招!9月25日,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北京已下发相关通知,要求撤销冒名登记“接诉即办”,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通知书;增加公示环节,公示期为45天。被冒用人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企监部门须“接诉即办”,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https://www.bjcaiwu010.com/gongsizhuce/7783.html
9.法院冻结工商登记信息怎么办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停止对被冒名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并赔偿相关损失,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在判决生效后持法院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被冒名股东、高管的登记信息。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注册文件上签名虚假和注册文件无效并不能完全划等号。其原因在于:一是确认登记申请文件签名真伪仅...https://www.56df.com/news/128407.html
10.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22年9月修订文本版)1.在校期间,学生如需请假外出,应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学生请假审批表》,凭班主任签名的出门证明离校。如申请病假离校,须持校医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住宿学生请假离校,可在当天晚上18:00之前返回学校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如无法按时返回学校的,须提前向宿舍值班教师领...https://www.sgsw.edu.cn/2023/0330/c661a16491/page.htm
11.被冒名进行工商登记该如何维权江苏法治报权利人可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冒名股东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登记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股东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http://jsfzb.xhby.net/pc/con/202401/19/content_1288216.html
12.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撤销登记,是指作出登记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公司已经取得的工商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四川省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实施撤销登记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https://law.esnai.com/view/189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