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进出口公司医疗设备进口报关公司

进口医疗设备前置审批和样品引进环节,有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老牌进口医疗设备企业大都在经过相识的产品考察之后精心制作中文产品手册,对货物的特性、系数与国际货代进行细致的沟通,方才开始运行整个项目。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6月18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5号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文件全文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二)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监管;

(三)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二章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分类监管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管理水平、诚信度、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等级、质量状况和进口规模,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为三类。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可以根据条件自愿提出分类管理申请。

第五条一类进口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口报检、进货验收、仓储保管、质量跟踪和缺陷报告等制度;

(四)代理或者经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代理或者经营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信誉良好,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六)连续从事医疗器械进口业务不少于6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不少于30批;

(八)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建立和保存比较完善的进口医疗器械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九)具备与其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十)具备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范围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

第六条二类进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口报检、进货验收、仓储保管、质量跟踪和缺陷报告等制度;

(四)代理或者经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代理或者经营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信誉良好,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六)连续从事医疗器械进口业务不少于3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不少于10批;

(十)具备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范围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三类进口单位包括:

(一)从事进口医疗器械业务不满3年的进口单位;

(二)从事进口医疗器械业务已满3年,但未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进口单位;

(三)提出分类申请,经考核不符合一、二类进口单位条件,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进口单位。

第八条申请一类进口单位或者二类进口单位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文件;

(四)质量管理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的书面审核。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正。

申请二类进口单位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完成书面审核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进口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予以核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定期对外公布二类进口单位名单。

第三章进口医疗器械风险等级及检验监管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等级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调整,并在实施之日前60日公布。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为高风险等级:

(一)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

(二)介入人体的有源医疗器械;

(三)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

(四)对人体有潜在危险的医学影像设备及能量治疗设备;

(五)产品质量不稳定,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为较高风险等级:

(一)介入人体的无源医疗器械;

(二)不属于高风险的其他与人体接触的有源医疗器械;

(三)产品质量较不稳定,多次发生质量问题,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未列入高风险、较高风险等级的进口医疗器械属于一般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进口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管理: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现场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

(二)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第十六条进口较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管理: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30%;

(二)二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

(三)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第十七条进口一般风险医疗器械的,实施现场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管理,其中年批次现场检验率分别为: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10%;

(二)二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30%;

(三)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

第十八条根据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对高风险的进口医疗器械可以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

第十九条进口医疗器械进口时,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检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单证;

(二)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四)进口单位为一、二类进口单位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单位分类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检人;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货物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一条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对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时明确使用地,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实施。

对于植入式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医疗器械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现场检验和监督检验的内容可以包括:

(二)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的检验;

(三)包装、标签及标志的检验,如使用木质包装的,须实施检疫;

(四)说明书、随机文件资料的核查;

(五)机械、电气、电磁兼容等安全方面的检验;

(六)辐射、噪声、生化等卫生方面的检验;

(七)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残留以及材料等环保方面的检验;

(八)涉及诊断、治疗的医疗器械性能方面的检验;

(九)产品标识、标志以及中文说明书的核查。

第二十五条进口医疗器械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经检验发现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应当出具检验证书。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或者可以技术处理的项目经技术处理后经检验仍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退货并书面告知海关,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进口捐赠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第二十六条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应当未经使用,且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的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七条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禁止夹带列入我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

第二十八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者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捐赠机构及其捐赠医疗器械的备案。

第二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必要时可以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第三十一条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人方可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

第三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对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对缺陷进口医疗器械等信息的收集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需定期了解辖区内使用的进口医疗器械的质量状况,发现进口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四条进口医疗器械的制造商、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在发现其医疗器械中有缺陷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对检验检疫机构采取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对缺陷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检验检疫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加强对缺陷产品制造商生产的和进口单位进口的医疗器械的检验监管;

(二)向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单位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敦促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三)向消费者和使用单位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其注意缺陷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和危害;

(四)向国内有关部门、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使馆或者联络处、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通报情况,建议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缺陷进口医疗器械的快速反应措施包括:

(一)建议暂停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二)调整缺陷进口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分类管理的类别;

(三)停止缺陷医疗器械的进口;

(四)暂停或者撤销缺陷进口医疗器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一、二类进口单位进行至少一次监督审核,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降类处理:

(一)进口单位出现不良诚信记录的;

(二)所进口的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进口单位年进口批次中出现不合格批次达10%;

(四)进口单位年进口批次未达到要求的;

(五)进口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行为的。

降类的进口单位必须在12个月后才能申请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类别,且必须经过重新考核、核准、公布。

第三十八条进口医疗器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一)属于禁止进口的;

(二)存在安全卫生缺陷或者可能造成健康隐患、环境污染的;

(三)可能危害医患者生命财产安全,情况紧急的。

第三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人员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进口医疗器械的检验监管工作。

经原厂再制造的进口医疗器械,其安全及技术性能满足全新医疗器械应满足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后,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进口。

禁止进口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旧医疗器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医疗器械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医疗器械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器械的进口单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医疗器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或者销毁。进口旧医疗器械属机电产品的,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进口医疗器械,是指从境外进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配套使用的软件,其使用旨在对疾病进行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对损伤或者残疾进行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进行研究、替代、调节,对妊娠进行控制等。

本办法所指的缺陷进口医疗器械,是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的,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进口医疗器械。

本办法所指的进口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口医疗器械贸易合同或者委托外贸代理进口医疗器械的中国境内企业。

第四十六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供使用的医疗器械,以及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进入境内其他区域的医疗器械,按照本办法执行。

THE END
1.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及海关监管代码A.出境动物产品的检疫 B.入境旧机电产品的检验 C.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 D.装载非法检货物集装箱的检疫 4、入境货物通关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需退运的,报检人凭哪种证单办理退运手续?( )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C.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D.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5、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https://www.360docs.net/doc/94f99d2be2bd960590c67719.html
2.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口乳品通关攻略中国食品食品资讯5.进口有机产品需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 05 现场检查 海关查验人员开展现场查验和取样送检,对进口乳品、内外包装容器、运输工具和集装箱进行检验检疫。 06 放行与不合格处置 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乳品,海关予以放行,并出具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https://news.foodmate.net/2024/11/702323.html
3.2005121014402531040国际贸易理论与实物ppt大学课件预览§ 2 WarⅡ 后的新特征 1、国际分工形式的深度和广度有很大变化。 2、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浪潮促进一系列新兴工业部门的发展。 3、国际贸易总额迅速增长,世界市场的容量扩大。 4、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5、国际贸易地区分布有重大变化。 6、跨国公司对促进国际贸易有重要作用。 http://read.cucdc.com/cw/38017/60810.html
1.业务咨询问题浏览第六关是产品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标签上有产品名称、配料表、规格、原产国或地区、营养成分表,以及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七关是各地海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对进口乳制品进行检验,可以说我国对进口奶粉有着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如有疑问请拨打023...http://wuhan.customs.gov.cn/eportal/ui?pageId=515925&msgDataId=26a1b002bb5c4a11a9488e7c3fc37f61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https://www.eduxue.com/jingji/0576771.html
3.进口乳品检验检疫须知资讯中心境外乳品生产企业进行注册 进口乳品进出口商进行备案 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报检 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 检验检疫(包括标签符合性检验)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乳品标签进行备案 检验检疫合格的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 进口商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于公共媒体公布进...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40523/131784.shtml
4.进出口贸易实训报告(通用11篇)根据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国际贸易实践,以出口贸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以模拟设定的具体出口商品交易作背景,针对出口贸易中业务函电的草拟、商品价格的核算、交易条件的磋商、买卖合同的签订、出口货物的托运订舱、报验通关、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以及贸易文件制作和审核等主要业务操作技能。 https://mip.ruiwen.com/gongwen/baogao/265723.html
5.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推荐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https://mip.wenshubang.com/zhidu/248268.html
6.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7)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人方可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以氯氟烃(CFCS)物资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 禁止进口和出口以氯氟烃物资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从2007年9月1日,禁止...https://www.yjbys.com/edu/baojianyuan/53703.html
7.投资导向⑵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商务部授权(委托)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如除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外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部分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项目等)。 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批权限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待。由各市州投资、商务主要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https://www.hnccpit.org/pub/maocuhuiwz/mch1_zhhd/mch1_jmhdlm_1117/mch1_lmfh_jrhn_xtfq/lmfh_jrhn_xtfq_tzdx/
8.《报关与报检实务》(第4版)教案第15章进出口贸易管制(五)签证检疫合格的,或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由海关签发“检验证书”或“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或提离教学后记:课题第四章出入境货物报检第二节出入境一般货物报检教学方式面授教具多媒体课件结合黑板板书及教学视频教学目的本节主要介绍我国海关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通过本节学习...https://www.yxfsz.com/view/1606491552389107714
9.干货!大贸&小贸&平行车&水车有什么区别?对于摩托车经销商或者销售单位而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仅是办理境内销售备案手续的必备手续,在进口摩托车检验不合格时,也是对外向国外摩托厂商或总代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购买进口摩托车的骑士而言,取得海关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才能到所在地海关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https://www.yoojia.com/ask/17-11738587221378798934.html
10.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1篇)1)指定存储冷库对出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2)产品出库时, 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3)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 4.8 出境冷冻肉类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后6个月内、冰鲜肉类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 ...https://www.jy135.com/zhidu/2281111.html
1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精选17篇)(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zd/20220422084551_5016254.html
12....印发《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的通知第三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核贸易关系人、代理人提供的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进口许可制度的许可证明文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许可证明文件真伪的查询网址为:www.cqc.com.cn。 第四条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对已获相应的进口许可制度许可的验证商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https://www.66law.cn/tiaoli/11771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