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目录》的基本结构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五项组成。
1、“商品编码”在原八位H.S.编码的基础上以末位补零的方式补足10位码,所有H.S.编码第九位前的小数点,一律取消。
2、“商品名称及备注”结合《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与“子目注释”,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对应。
3、“计量单位”为《H.S.编码》第一标准计量单位。
4、海关监管条件(类别),有A、B、D三种类别
A: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三、《法检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调整包括:
1、将部分编码调入或调出《法检目录》
2、对部分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或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等
3、《法检目录》与海关总署《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调整保持同步
四、《法检目录》的归类及检验检疫类别设定
《法检目录》所列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
《法检目录》的归类与检验检疫类别设定对应情况如下: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其他编结材料制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以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以及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检验、医疗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五、《法检目录》的查阅
(一)H.S编码的确定
(二)检验检疫类别的确定
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等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不能对应,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仍依法对其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