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区别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海关总署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海关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指定隔离场)。
二、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
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如下材料: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建立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如下材料: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使用者(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指定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或视频资料;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至指定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路线;当指定隔离场的使用者与所有者不一致时,使用者还须提供与所有者签订的指定隔离场使用协议。
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审核
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批准,签发“隔离场使用证”。
四、“隔离场使用证”的有效期
“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使用人凭有效“隔离场使用证”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
五、“隔离场使用证”的重新办理、撤回与撤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隔离场使用证”的,海关应当依法将其“隔离场使用证”撤销。
六、检疫准备
(二)隔离检疫场消毒。动物进入隔离场前10天,所有场地、设施、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采用海关认可的有效方法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应当间隔3天。
(三)饲料储备。准备隔离期间使用的充足的饲料。饲料、饲料添加剂与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登记制度。
(四)物品储备。储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等,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
(五)人员体检。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场。
(六)防疫知识培训。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接受海关的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
(七)运输工具消毒。用于运输隔离检疫动物的运输工具及辅助设施,在使用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消毒。
七、隔离检疫
(一)经入境口岸海关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动物方可运往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
(二)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四)严禁转移隔离检疫动物和私自采集、保存、运送检疫动物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隔离检疫期间,严禁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
(六)所有装载进境活动物的器具、铺垫材料、废弃物须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进出隔离检疫场。
(七)应当及时对动物栏舍进行清扫,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应当集中放置或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粪便、垫料及污物移出隔离场。
(八)隔离检疫期45天,如需延长的,所在地海关应当在隔离检疫期满前2周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须在隔离检疫期满前1周报海关总署批准,批准后生效。
八、放行
动物放行时,由海关和进口企业共同确认动物健康状况,并由进口企业提供承诺书,确保在动物放行后1个月内提交目的地农业农村部门落地检疫证明,不能如期提供的企业,海关直接纳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