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南美白对虾养殖第一大国,但种虾高度依赖进口,进口种虾存在可能携带疫病的风险,一旦疫病随进口种虾传入我国将会对养殖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进口种虾检疫程序,如隔离场许可、检疫审批、报检和现场检疫、隔离检疫等,以将进口种虾疫病风险降到最低。本文主要介绍种虾进口的检疫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供广大进口种虾企业参考。
一、指定隔离检疫场许可
二、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在取得《隔离场使用证》后应及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目前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网上审批,进口企业登陆“信城通”平台“动植检许可证申报”系统进行检疫许可证申请录入。需要注意的问题:进口企业在录入时信息一定要准确无误,如申请单位、国外的养殖场、申报进口数量(可以稍大于实际进口数量)、进境口岸、运输路线、隔离场名称等信息一定要核对准确。
三、报检和现场检疫
种虾进境前或进境时,进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持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会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现场查验:
1.开箱查验比例:低于10件的全部开箱,10件以上的每增加10件,开箱数增加2件,最高不超过20件;发现问题的,适当增加开箱查验比例。
2.核对货证: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日期、运输工具信息、输出国家或地区等是否相符。
3.包装和标签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包装容器上是否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或英文标识,标明种虾的品名、学名、产地、养殖或包装企业批准编号等内容。
4.临床检查:种虾的健康状况,主要包括游动是否异常,体表有无溃疡、出血、囊肿及寄生虫感染,体色是否异常,有无肿胀、肛门有无红肿等。
5.包装用水或冰、铺垫材料:是否带有土壤及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应当对装载进境种虾的外包装、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受理报检或者现场检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被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未被列入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的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单的;无有效检疫许可证的;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和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的;实际运输路线与检疫许可证不一致的;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货证不符的,包括品种不符、进境水生动物数(重)量超过检验检疫证书载明数(重)量、谎报用途、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与检验检疫证书载明内容不符等;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死亡且出现水生动物疫病临床症状的;临床检查发现死亡率超过5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