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郑*,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08年4月1日,被告刘*与武汉市锦**有限公司签订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江达路6号香缇美景小区某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05.56平方米;2008年4月7日,被告刘*接收了该房屋。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公司为被告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照1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并约定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向原告**公司支付逾期物业服务费的1%违约金。被告刘*接收房屋后,截止2014年3月31日,原告**公司依约为被告刘*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刘*尚有物业管理费6334元未缴纳(2009年4月1日-2014年3月31日),同时因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产生的违约金3664元。自被告刘*拖欠物业服务费始,原告**公司多次催收及律师函催收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刘*向原告**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334元;2、被告刘*向原告**公司支付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36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负担。
被告刘*认可2009年4月1日-2014年3月31日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事实,但辩称没有缴纳是有原因的:被告刘*在刚入住一年内,一辆全新宗申牌电动车被盗,原告**公司无法提供监控录像而无法报案,后一辆山地自行车及一辆七成新的电动车相继被盗,也为相同原因无法报案,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还承诺免除被告刘*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有瑕疵,小区内公摊部分被一楼业主占用用于饲养家禽、种植蔬菜,小区内多处井盖破损有安全隐患,小区卫生未及时打扫,到处都是宠物粪便,电梯故障不能及时维修,一楼住户私自种植树木导致视线受阻产生相撞的安全隐患,原告**公司私自将小区公共用电及公共用水接入其他小区,导致被告刘*家中热水器损坏且经常停水停电;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原告**公司推卸责任,未经过诉讼时效的部分物业管理费也不应当缴纳,请求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3年10月11日,香**景小区召开了首届业主大会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后该小区通过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2014年3月31日24时,原告**公司退出香**景小区。截止2014年3月31日,被告刘*向原告**公司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共计6333.6元。
在庭审中,被告刘*提出原告**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瑕疵,并提供了照片。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为减轻被告刘*的经济负担,便于被告刘*及时缴纳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公司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业主入住通知书、物业服务费发票、业主大会议程、分组名单、催收通知书、律师函、物业费催收公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向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333.6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支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负担(此款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刘*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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