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种特殊人群,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思路婚姻法股份合作制集体资产土地承包承包地

三、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历史与立足现实相统一的原则。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之前或之时已经在册的人员(包括世居在册人员和其他迁入户口入册人员),直至实施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或实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前仍在本村,当然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成员,这是尊重历史的见证。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之后,农村人口变化和迁移较大或户口不愿迁出存在种种实践诉求是否合理需客观分析,因此,必然立足现实界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这是客观选择。

2.坚持依法依规与风俗习惯相协调的原则。开展成员资格界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农民集体成员认定有明确规定的,且与本区合理的风俗习惯规范没有矛盾的,要严格执行其规定界定,如“嫁城女”(“嫁非农女”)成员资格认定;虽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但与本区合理的风俗习惯规范有矛盾的,要按本区合理的风俗习惯规范界定,如招赘的上门女婿成员资格认定;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本区存在合理的风俗习惯规范的,要按本区合理的风俗习惯规范界定;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且风俗习惯也没有规范的,要根据法律原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经过民主决议进行界定。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如原农民集体成员现已经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应丧失农民集体成员身份,这是开展成员资格界定实现实体公正必须做到和把握的关键内容。同时,开展成员资格界定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界定过程要公平公正、界定结果公开透明,切实保障农民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在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4.坚持资格唯一与防止“两头”相协同的原则。同一时期内成员资格具有唯一性,只能在一个村农民集体中具有成员资格;同时,要注意防止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两头空"和"两头占"现象。在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中,没有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各村每一个人只能享有一个村农民集体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5.坚持权利能力与权利享有相一致的原则。开展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其目标是使成员能依法拥有成员权,因此,成员资格界定过程,也是成员权的各种权利能力依法赋予阶段。依法赋予成员之拥有成员权的各种权利能力,是成员能依法取得各种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因此,法律上规定之各种农村集体产权之具体权利为成员取得权利奠定基础,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6.坚持身份绝对与身份相对相结合的原则。农民集体成员,包括身份绝对之成员和身份相对之成员。身份绝对之成员,依法拥有完整的成员权内容,如身份绝对之成员,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全额享有人口股,即100%股份;身份相对之成员,不享有完整的成员权,可依法拥有部分的成员权内容,如身份相对之成员,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人口股是酌情享有股份(且少于100%)。

四、特殊人群之人口股界定的具体对策

特殊人群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享有人口股,结合法律规定和农村风俗习惯、试点地方实践,分别研究如下:

1.农嫁农的外(婚)嫁女

2.“入赘婿”

3.离婚、丧偶、再婚

4.农嫁居(“嫁城女”或“农嫁非”)人员及其子女

因城乡户籍二元政策原因造成“农嫁非”妇女户籍关系仍然在农村,形成对“农嫁非”妇女权益侵害,如许多村集体不给宅基地、不给承包田、在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分红方面不予相应的成员待遇。我们认为“农嫁非”妇女及其子女应该分别对待,具体有:(1)因政策原因户口不能迁,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农嫁居(“嫁城女”)人员及其子女,仍是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应该全额享受股权;(2)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农嫁居(“嫁城女”)人员及其子女、且已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已经不是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不能作为享受股权的对象;(3)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农嫁居(“嫁城女”)人员及其子女、且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该列入股权酌情享受的对象。

5.农嫁军(“嫁军女”)人员及子女

农嫁军(“嫁军女”)人员及子女,应该分别对待,具体有:(1)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农嫁军(现役军人)出嫁女人员及其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子女,仍是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应该全额享受股权的对象;(2)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农嫁军的随军嫂(安置)及子女(安置或其他就业)、且已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已经不是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应该不能成为享受股权的对象;(3)户籍关系已迁出的本村农嫁军的随军嫂(没有安置)及子女、且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该作为股权酌情享受的对象。

6.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7.国家实行不包分配政策后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毕业(肄业)生

国家实行不包分配政策后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毕业(肄业)生股权是否享有,应该分类研究:(1)已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在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干招工录用手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指属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妇联、共青团、科学技术协会等)、民主党派(指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国有(国资控股)企业就职的原本社社员】的毕业(肄业)生,不能享受股权的对象。(2)户口已迁回本村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肄业)生,应该列入全额享受股权的对象。(3)户口已迁出本村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肄业)生,应该列入股权酌情享受股权的对象(40-60%)或民主议定享受股权的比例。(4)国家实行不包分配政策(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后,户口已迁出本村在“三资企业”、民营银行、民营保险公司等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肄业)生,应该通过民主议定,股权的享受比例应低于第3种其他自谋职业的。

8.武警部队人员、军人等

军人分为军官、士官、兵三大体系。我们认为分别处理:(1)原本村农民集体成员现是武警部队、解放军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复员后应回农村安置,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这些人员仍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服役期间的成员资格,对于巩固国防事业,维护国家安全意义重大。因此,武警部队、解放军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应该作为全额享受股权的对象。(2)原本村农民集体成员现已在部队提干(军官)和转为三级以上士官或转为志愿兵的,不能列入享受股权的对象。(3)原本村农民集体成员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应该作为全额享受股权的对象。(4)户籍关系已迁出的原本村农民集体成员的转业军人,不能作为原本村享受股权的对象。(5)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本村的,应该已经属本村农民集成员,应该列入全额享受股权的对象。

9.服刑期的劳改、劳教人员

服刑期的劳改、劳教人员股权享有情形如下:(1)户籍关系在本村的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应该列入全额享受股权(保留)的对象;(2)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本村户口的原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也应该列入全额享受股权(保留)的对象;(3)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回原籍落户恢复户口登记在本村的归正人员,应该列入全额享受股权的对象。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原本村农民集体成员、成为公务员后因逮捕、判刑已被注销本村户口的人员,不应该列入享受股权的对象。

10.原农民集体成员现已为国家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就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11.自行“农转非”人员

12.征地农转非人员

征地农转非人员享有股权应该区别对待:(1)因国家依法征地而就地农转非,且土地征收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劳动力安置费归村(由集体安置)的原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及其子女,仍然是村农民集体成员,应该是全额享受股权的对象;(2)因国家依法征地而就地农转非,且土地征收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但领取劳动力安置费的原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及其子女,应该股权酌情享受的对象;(3)因国家依法征地带地农转非,就业后下岗的原本村农民集体成员,是否享有股权应该民主议定。

13.在外经商、务工等人员成员资格的保护

在实践中可能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长期脱离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这些人员在丧失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之前,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1)未农转非,户籍仍在本村的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应该是全额享受股权的对象;(2)农转非已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已经不是农民集体成员,不能享受股权。

14.超计划生育子女、非婚生子女的集体成员资格

作为农民集体成员生育的子女,一经出生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农民集体成员。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计划生育的子女、超计划生育的子女都是平等的,绝不可因为子女是超计划生育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就剥夺其农民集体成员的资格,剥夺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因此,超计划生育子女或非婚生子女,是农民集体成员、且应该是全额享受股权的对象。

15.依法收养的子女

依法收养的子女,可享有股权的情形有:(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前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家庭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户籍在本村的子女;(2)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家庭按《收养法》规定,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户籍在本村的子女;(2)户籍仍在本村,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

16.“挂户”(“空挂户”)

因子女上学、外出经商等原因将全家户口迁往外地其他村挂靠落户,并享有户籍所在地村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原则上在挂靠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股权;若签有协议,约定只挂靠户籍,不享受成员资格的,从其约定;其它情况的,能否享受挂靠地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由挂靠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定。若不予享受股权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让其在基准日前向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享受股权的主张,原籍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予接受,并落实其合理的利益诉求,避免两头落空。

17.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是否享有股权,分别对待:(1)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能列入享受股权的对象。理由:1992年国家部委下达“关于进一步改善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专用劳动指标,经考核将合格民办教师分期分批转为公办教师,同时各省级教育部门安排师范学校定向招收一部分民办教师。这些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已经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2)民办教师没有转为公办教师的,仍然应该属于原村农民集体成员,应该列入全额享受股权的对象。

18.退休(养)回乡人员

退休(养)回乡人员已经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且有退休(养)社会保障,不能列入享受股权的对象。

19.胎儿

这里应参照《继承法》第28条关于继承中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也应当保留胎儿的应分配份额(股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不分应分配份额。

20.“城嫁农女”

理论界和实践中观点,主要有:(1)无论如何都不能享有;(2)没有享有城市保障可享有;(3)对农村有贡献应该享有。我们认为,“城嫁农女”在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形下,对农村繁衍后代和提升农村文化等社会进步有贡献,应该列入享有股权的对象。

作者:丁关良,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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